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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811號)

   2010-07-02 505
核心提示: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要求,經審核,現公布第六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6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要求,經審核,現公布第六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6)》(附件1,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6)》(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6)》(附件4,簡稱《受理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6)》(附件5,簡稱《廢止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方標準(簡稱地標)同時廢止(見附件5)。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在《獸藥GMP證書》載明的驗收范圍內,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列入《受理目錄》的,按426公告第九條規定執行。參與標準申報的企業,應按本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簡稱審評中心)上報技術資料。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所有企業及其產品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五、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審評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六、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要求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七、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抓緊完成申報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工作,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審評中心。

  八、《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試行標準》收載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c.gov.cn)。

  九、各地要嚴格執行有關清理地標管理規定,配合我部做好工作,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附件:1.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6)

  2. 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另發)

  3.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6)

  4.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6)

  5. 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6)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1: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6).doc

  附件3:   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6).doc

  附件4:   獸藥地方標準生國家標準受理目錄(6).doc

  附件5:   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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