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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 5號)【廢止】

   2011-04-11 329
核心提示: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被《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號)代替。  為加強家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被《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號)代替。

  為加強家禽屠宰檢疫檢驗管理,保證上市肉品質量,改善城市及周邊環境,防止禽流感及其它禽類傳染病對人民生命安全的威脅,市政府決定對市區內家禽屠宰銷售管理存在的混亂局面進行徹底整治。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從2004年7月20日起,市區內家禽上市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管理。

  二、市政府確定具有家禽屠宰法定資格的“葫蘆島市天天食業有限責任公司”為市內連山、龍港兩區定點家禽屠宰加工廠。嚴禁在連山、龍港城區內市場上宰殺。

  三、家禽屠宰加工廠要依法經營,保證質量,并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滿足市區消費者需要。

  四、為滿足部分消費者的需要和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活禽僅限在連山福康路市場、化工市場、石油三區市場和龍港南大樓早市、龍灣新區一號早市銷售,但必須持有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五、鮮(凍)白條雞、鴨、鵝及其產品無衛生許可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經營者健康證明及工商營業執照合法手續的,嚴禁在市內連山、龍港區銷售;城市周邊分散的家禽屠宰場未取得法定屠宰資格的,一律取締;未經檢疫上市經營的,依法懲處;經技術檢疫認定的病害雞、鴨、鵝及其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強制無害化處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動物檢疫、環保、衛生、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加大檢查、檢疫力度,積極做好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通告

  二○○四年七月六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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