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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渝質監辦發〔2006〕34號)

   2011-01-18 243
核心提示:  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充分發揮標準化在農業現代
   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充分發揮標準化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加強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的管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區是指圍繞農、林、水、牧、副、漁業等特定項目,以實施農業標準為主要內容,經申報審批,建設一定規模、組織管理完善的農業生產、加工和流通的標準化示范推廣區域。
 
  第三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重慶市范圍內的示范區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和區縣開展示范區建設。
 
  重慶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示范區建設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區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示范區建設工作。
 
  第四條  鼓勵農業企業、行業(產業)協會和各類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積極開展示范區建設,帶動農戶實施標準化生產,建立形式多樣、富有實效的農業標準化示范推廣體系,提高農業標準化水平。
 
  第五條  示范區應以優勢、特色農業為對象,建立健全農業標準體系,用標準化的手段規范農業生產、加工、流通全過程。
 
  通過示范區建設要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培育標準化農產品品牌,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帶動當地農戶收入明顯增長,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示范區分為四級:國家級、市級、區縣級和鄉鎮級。國家級示范區的管理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管理,市級以下的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示范區建設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示范區要以一種或一類優勢、生態、特色、出口農業為主,與國家實施的"名牌戰略"、"三綠工程"、"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和"食品藥品放心工程"、"林業工程"和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農業科技園區等項目緊密結合。示范區建設項目原則上按糧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產、果品、林業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生態環境、營林造林工程等類型進行布局。
 
  第八條  各區縣應高度重視示范區建設,將示范區建設納入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明確示范區建設目標,落實措施,確保示范區建設順利進行。技術推廣部門要把實施農業標準化列入工作計劃,發動基層技術人員積極參加標準化推廣實施工作。
 
  第九條  示范區建設所需工作經費應以項目承擔單位投入為主,形成"企業投入為主體、政府投入為導向、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條  示范區應有較好的農業基礎設施,良好的環境條件,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有產業化的龍頭企業或其他經濟合作組織帶動,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推廣服務的能力。
 
  第三章     示范區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示范區項目審批的程序包括:申請、初審、綜合評審、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須開展示范區建設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區縣政府成立的標準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提出開展示范區工作的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示范類型、示范區域、具備的條件、擬達到的目標(標準覆蓋面、質量目標、經濟指標、社會效益等),并填寫《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任務書》(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初審:市級示范區由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領導小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示范區提交的申請和《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任務書》的內容,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綜合評審:市級示范區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有關人員對初審后上報的申請、《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任務書》和初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審,初審意見內容主要包括:該申請示范內容和區域是否符合規定,已具備哪些條件,尚不具備的條件,擬采取何改進措施,綜合評審要綜合考慮全市的情況,可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后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區縣級示范區由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領導小組組織初審和綜合評審,可合并進行。
 
  第十五條  審批:市級示范區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綜合評審意見,對符合示范區總體布局和各項規定的,批準列入《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計劃》。
 
  區縣級示范區由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或領導小組審批,對符合示范區總體布局和各項規定的,批準列入區縣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項目計劃。
 
  第四章     示范區建設的任務
 
  第十六條  示范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實現示范區的標準化生產,規模化經營。
 
  示范區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良好,要成為當地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標準化技術推廣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條  示范區應組織實施種子、種畜、種禽、種苗,產地環境(包括水、土、氣)、種植、飼養技術,農田水利、生態農業、營林造林技術等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加快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示范的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形成有一定生產、銷售規模的品牌,大力推進名牌產品戰略,積極培育"標準化農產品"。
 
  第十九條  示范區要有計劃地開展標準化知識培訓以及相關標準的宣貫工作,要從農民中培養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逐步培育一支農業標準化的技術推廣隊伍。
 
  示范區的農民以及相關生產者、經營者和管理者對標準化的認識和標準化知識水平有明顯提高,帶動其他產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條  示范區應充分發揮企業、行業(產業協會)、各類農業經濟合作者和農村基層組織的帶動作用,積極開展農業標準化咨詢服務。
 
  積極推廣以標準化管理的"公司+基地+農戶"等多種生產經營模式,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在標準化示范工作中的帶頭作用和輻射效應,探索多種形式的示范區建設新模式。
 
  第二十一條  示范企業應建立以技術標準為核心,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相結合的企業標準體系,鼓勵示范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十二條  示范區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過程的質量安全監控,有效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在農業生產環節中應重點組織實施良好農業規范(GAP)和農藥、獸藥、化肥的合理使用標準,保證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
 
  在農產品的加工環節重點實施安全控制體系標準(HACCP),建立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
 
  在農產品流通環節中重點實行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的質量安全控制和現代物流標準化管理,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衛生、質量等級、計量和包裝標識標準,促進農產品的優質優價。
 
  第二十四條  示范區實施標準化管理的區域應達到當地同種或同類產品種植或養殖面積的60%以上,輻射帶動其他產業的標準化生產;優勢農產品區域化種植、養殖的標準化生產覆蓋率達到80%。
 
  第五章     示范區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示范區建設由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應成立由政府牽頭,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科技、財政等部門組成的示范區建設領導機構和多元化、多層次技術支撐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示范區建設時間一般為3年。項目一經確定,由示范區建設單位按任務書要求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示范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標示示范區項目名稱、示范目標任務、示范區承擔單位、示范區批準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示范區應按照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任務書擬定的計劃進行建設,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示范區建設情況上報審批部門。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市級示范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區縣應保證配套資金到位。示范區建設經費的使用按照國家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經費管理規定,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示范區承擔單位每年對示范區進行一次總結,總結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區建設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示范區建設期滿時,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對示范區進行考核驗收。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或委托示范區所在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驗收規則》(見附件2)對示范區進行考核驗收。
 
  第三十二條  經考核驗收合格的市級示范區,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授予"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稱號,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級示范區由區縣組織考核,考核驗收合格,由區縣授予稱號,頒發證書,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獲得示范區稱號和證書的項目,其產品可在包裝、標簽及說明上標注"標準化示范區農產品",表示是來源于示范區的產品。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建立長效機制,對已獲稱號的示范區加強管理,組織復查,根據復查結果決定是否繼續給予"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或區縣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稱號。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提請重慶市人民政府對示范區建設工作有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條  對示范區建設組織實施不力、補助經費使用不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示范區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區縣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區縣級和鄉鎮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管理辦法,加強對示范區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1.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任務書
 
  2.重慶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驗收規范


 
地區: 重慶
標簽: 農業 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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