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豬肉管理工作,更好地調節供求、平抑物價、保障供給,根據商務部、財政部《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陜西省商務廳、財政廳《關于省級儲備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豬肉,是指市政府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通過市財政資金定額補貼,按照市級豬肉儲備計劃和儲備肉委托儲存合同約定,由本市冷凍冷藏企業,采取定期輪換保質,由市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進行市場豬肉供應量投放調控的固定數量的豬肉儲備。
第三條 市級儲備豬肉是市政府通過定額補貼、委托儲存的方式,由承儲企業按照市政府委托合同約定的儲備肉數量、標準和儲藏條件的要求,在有關部門監督下自行組織收購,自主實行定期保質輪換,市場投放權歸政府所有的專項儲備物資。除輪庫銷售外,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或減少儲備肉庫存,承儲企業在合同約定期內,必須保證儲備肉庫存總量不變。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市級豬肉儲備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豬肉儲備管理經費和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
物價局負責對市級儲備豬肉入庫收購價格進行核定管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榆林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儲備肉計劃安排儲備肉貸款,對儲備肉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市畜禽屠宰加工質量管理站負責市級儲備豬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儲備豬肉出入庫及其質量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級儲備肉管理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能,確保市級儲備肉庫存計劃和出庫肉品質量標準的落實。
第五條 市商務局負責對承擔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進行資格審定,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豬肉儲備計劃,代表市政府與承儲企業簽訂委托儲備合同。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肉類加工、儲備和輪庫銷售能力,商業信譽良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同簽訂后全面負責冷藏儲備管理和定期保質輪換工作,承擔市政府儲備豬肉應急上市的投放銷售工作。
第六條 市級儲備豬肉入庫收購資金由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自行解決,市財政按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給予儲備期貼息。
第七條 市級儲備豬肉的輪庫,由承儲企業在確保儲備肉庫存數量、質量、出入庫標準和庫存時間小于輪庫最高時限的基礎上全程負責、自主運行,市財政對儲備期內發生的管理經費和儲備費用(包括速凍費、速凍損耗、冷藏保管費、保管庫耗費、入庫費、運輸費、公檢費等)負責,統一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貼。補貼的標準是,入庫鮮肉與輪換出庫凍肉差價每噸3000元,速凍費按每輪每噸434.80元、速凍損耗按每輪白條肉入庫總價款的2.97%計算,冷藏保管費用按每日每噸3.53元、保管庫耗費按每輪入庫白條肉價格的6‰計算、入庫費按每輪每噸20元、運輸費按每輪每噸100元、公檢費按每輪每噸40元計算。市財政依據上述補貼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儲備數量,逐輪計算出儲備補貼額,對承儲企業進行定額補貼。
第八條 市政府動用儲備豬肉,按投放市場銷售實現價格減去市場投放費用和白條肉入庫價后,所產生的差價由市財政采取收支相抵、差額補貼的辦法解決。收大于支的部分繳市財政;收不抵支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撥補。每輪入庫白條肉購進價格由儲備單位上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本市及周邊地區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確定后備案。
第九條 儲備豬肉的調用由市商務局根據市場供應和價格波動情況向市政府提出動用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通知市儲備肉管理單位、承儲企業調運。
第十條 承儲企業接到調用儲備豬肉的通知單后,應按照儲備肉調運通知要求,迅速將儲備豬肉發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保證及時投放市場。
第十一條 儲備豬肉在正常儲備期內實施輪庫銷售后,承儲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輪換出庫數量完成儲備豬肉補庫工作,承儲企業儲備肉年平均在庫不得低于承儲合同約定數量。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儲備豬肉保管制度,實行專庫專人保管,不同養殖廠家、批次的入庫豬肉要做到單獨儲放,掛牌標存,按照先進先出、后進后出的原則做好庫存輪換工作。所有購進的豬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因輪庫管理不善造成儲備肉品過期變質,導致市政府緊急調運計劃不能落實的,不僅變質造成的損失全面負責,并承擔違約責任,商務局應按照承儲合同的約定沒收其抵押保證金,同時取消承儲企業的儲備肉承儲資格。
第十四條 在市場供給緊缺、生產淡季和重大節日,需啟動儲備豬肉調節機制,將儲備豬肉投放市場時,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等有關單位研究提出儲備豬肉投放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商務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儲備豬肉的保質實行推陳儲新機制。凍豬肉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在保證合同約定存量,儲備更新期限不超4個月基礎上,由承儲企業根據生產規律和市場狀況,自行進行豬肉的輪庫更新和品種調劑,儲備豬肉輪換更新,承儲企業應嚴格按入庫時間順序和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派專人負責對承儲企業的儲備豬肉出入庫進行跟蹤監督,建立能全面反映儲備豬肉出入庫時間、數量等內容的日記賬,做到逐日逐項登記,按月統計匯總上報;負責定期對承儲企業的在庫儲備肉進行檢查核對,保證全面落實市政府儲備豬肉計劃;負責指導和督促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豬肉的會計、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向市商務局、財政局和市儲備豬肉管理單位報送儲備財務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豬肉的監督檢查;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儲備豬肉專項資金和補貼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嚴格管理;市審計局應當按年度對儲備肉組織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八條 各市級儲備肉管理單位、承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履行自身工作職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給予處理、處分。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各業務管理單位依照職能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 6月19 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榆林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辦法》(榆政辦函〔2009〕125號)同時廢止。
附件:
榆林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豬肉,是指市政府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動物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通過市財政資金定額補貼,按照市級豬肉儲備計劃和儲備肉委托儲存合同約定,由本市冷凍冷藏企業,采取定期輪換保質,由市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進行市場豬肉供應量投放調控的固定數量的豬肉儲備。
第三條 市級儲備豬肉是市政府通過定額補貼、委托儲存的方式,由承儲企業按照市政府委托合同約定的儲備肉數量、標準和儲藏條件的要求,在有關部門監督下自行組織收購,自主實行定期保質輪換,市場投放權歸政府所有的專項儲備物資。除輪庫銷售外,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或減少儲備肉庫存,承儲企業在合同約定期內,必須保證儲備肉庫存總量不變。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市級豬肉儲備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豬肉儲備管理經費和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市
物價局負責對市級儲備豬肉入庫收購價格進行核定管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榆林市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儲備肉計劃安排儲備肉貸款,對儲備肉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市畜禽屠宰加工質量管理站負責市級儲備豬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儲備豬肉出入庫及其質量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級儲備肉管理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能,確保市級儲備肉庫存計劃和出庫肉品質量標準的落實。
第五條 市商務局負責對承擔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企業)進行資格審定,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豬肉儲備計劃,代表市政府與承儲企業簽訂委托儲備合同。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肉類加工、儲備和輪庫銷售能力,商業信譽良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同簽訂后全面負責冷藏儲備管理和定期保質輪換工作,承擔市政府儲備豬肉應急上市的投放銷售工作。
第六條 市級儲備豬肉入庫收購資金由承儲企業通過銀行貸款自行解決,市財政按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給予儲備期貼息。
第七條 市級儲備豬肉的輪庫,由承儲企業在確保儲備肉庫存數量、質量、出入庫標準和庫存時間小于輪庫最高時限的基礎上全程負責、自主運行,市財政對儲備期內發生的管理經費和儲備費用(包括速凍費、速凍損耗、冷藏保管費、保管庫耗費、入庫費、運輸費、公檢費等)負責,統一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定額補貼。補貼的標準是,入庫鮮肉與輪換出庫凍肉差價每噸3000元,速凍費按每輪每噸434.80元、速凍損耗按每輪白條肉入庫總價款的2.97%計算,冷藏保管費用按每日每噸3.53元、保管庫耗費按每輪入庫白條肉價格的6‰計算、入庫費按每輪每噸20元、運輸費按每輪每噸100元、公檢費按每輪每噸40元計算。市財政依據上述補貼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儲備數量,逐輪計算出儲備補貼額,對承儲企業進行定額補貼。
第八條 市政府動用儲備豬肉,按投放市場銷售實現價格減去市場投放費用和白條肉入庫價后,所產生的差價由市財政采取收支相抵、差額補貼的辦法解決。收大于支的部分繳市財政;收不抵支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撥補。每輪入庫白條肉購進價格由儲備單位上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本市及周邊地區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確定后備案。
第九條 儲備豬肉的調用由市商務局根據市場供應和價格波動情況向市政府提出動用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通知市儲備肉管理單位、承儲企業調運。
第十條 承儲企業接到調用儲備豬肉的通知單后,應按照儲備肉調運通知要求,迅速將儲備豬肉發送到指定地區和單位,保證及時投放市場。
第十一條 儲備豬肉在正常儲備期內實施輪庫銷售后,承儲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輪換出庫數量完成儲備豬肉補庫工作,承儲企業儲備肉年平均在庫不得低于承儲合同約定數量。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儲備豬肉保管制度,實行專庫專人保管,不同養殖廠家、批次的入庫豬肉要做到單獨儲放,掛牌標存,按照先進先出、后進后出的原則做好庫存輪換工作。所有購進的豬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因輪庫管理不善造成儲備肉品過期變質,導致市政府緊急調運計劃不能落實的,不僅變質造成的損失全面負責,并承擔違約責任,商務局應按照承儲合同的約定沒收其抵押保證金,同時取消承儲企業的儲備肉承儲資格。
第十四條 在市場供給緊缺、生產淡季和重大節日,需啟動儲備豬肉調節機制,將儲備豬肉投放市場時,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等有關單位研究提出儲備豬肉投放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商務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儲備豬肉的保質實行推陳儲新機制。凍豬肉每年儲備3輪,每輪儲存4個月左右。在保證合同約定存量,儲備更新期限不超4個月基礎上,由承儲企業根據生產規律和市場狀況,自行進行豬肉的輪庫更新和品種調劑,儲備豬肉輪換更新,承儲企業應嚴格按入庫時間順序和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派專人負責對承儲企業的儲備豬肉出入庫進行跟蹤監督,建立能全面反映儲備豬肉出入庫時間、數量等內容的日記賬,做到逐日逐項登記,按月統計匯總上報;負責定期對承儲企業的在庫儲備肉進行檢查核對,保證全面落實市政府儲備豬肉計劃;負責指導和督促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豬肉的會計、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向市商務局、財政局和市儲備豬肉管理單位報送儲備財務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豬肉的監督檢查;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儲備豬肉專項資金和補貼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嚴格管理;市審計局應當按年度對儲備肉組織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八條 各市級儲備肉管理單位、承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切實履行自身工作職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給予處理、處分。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由各業務管理單位依照職能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 6月19 日起施行。2009年6月22日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榆林市市級儲備豬肉管理辦法》(榆政辦函〔2009〕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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