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我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展銷會期間的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威海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展銷會期間的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威海市現場制售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的食品展銷會是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企業在轄區利用體育、文化、商業、院校、社區和其他特定區域或場館(地)設施特定的區域舉辦(承辦)的各類食品(包括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銷售)展示會、博覽會、洽談會、交易會、采購會等展示展銷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場地提供者、食品經營者及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經營者應當經過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后方可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二章舉辦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食品展銷會舉辦單位應當到轄區會展活動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相關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舉辦者應當合理安排食品經營的攤位數量和規模,對從事現場制售的攤位數量要嚴格限制和審查,禁止從事產生油煙、油污、異味等污染環境和違反民族政策或動物保護政策的食品經營項目。
第七條舉辦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其崗位職責,指導并督促參加活動的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對發現的不規范經營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對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八條舉辦者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對食品經營者信息進行登記,簽定食品安全保障協議,為通過資質審查的經營者辦理發放《食品經營公示卡》(見附件1),并建立包含以下內容的管理檔案:食品經營者信息登記表(見附件2),參加活動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名錄及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九條舉辦者應當在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消費者投訴舉報站,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專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費的投訴舉報并留存記錄。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向參加活動的經營者提供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屬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已經當地會展活動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食品展銷會情況登記表(附件3);
(三)活動舉辦者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場地租賃合同;
(五)現場食品安全管理員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電話和負責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人員名單;
(六)展銷會食品經營者統計登記表(附件4)。
第十二條場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將場地出租給不具備資質的舉辦者,并有責任和義務監督舉辦者的經營行為。
第三章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服從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具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許可資質,并在許可經營的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現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按規定佩戴工作證。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保持雙手潔凈衛生,不佩戴首飾,穿戴清潔的工作服、發帽和口罩。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輔材料必須從正規渠道購進并提供進貨票據;銷售自產加工的食品必須保證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認真填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的食品進銷貨臺帳。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展銷會攤棚的顯著位置懸掛食品經營公示卡。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棚內經營,禁止在攤棚外經營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條現場制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應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應在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閉、潔凈的食品級容器和運輸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鮮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設備的運輸工具;
(二)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于制作現榨飲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設備處理后或煮沸冷卻后的飲用水;
(三)根據經營品種需要應配備專用冷藏冷凍以及廢棄物暫存設施;
(四)應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五)應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魚等加工原料,添加劑的名稱和生產廠家;
(六)禁止現場制售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第二十條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人員操作時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銷售散裝食品應有防塵防蠅等措施,設置隔離設施(如玻璃密閉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和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消毒、儲存和冷藏等設備;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顯著位置上標識散裝食品的食品生產合格證、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四)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時,應該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第四章 攤位設施要求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攤位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與垃圾站、開放式廁所等污染源直線距離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條從事食品經營的攤位應集中區域設置,與其他商品經營區域分區設置,現場制售的攤位與零售食品的攤位分區設置。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棚面積大小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攤棚面積應不小于6┫。
第二十四條從事現場制售的要保障足夠的經營面積,攤棚內應分設食品加工制作區、銷售區、存儲區和清洗輔助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市局)對屬地內展銷會等活動中的食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依法負責實施上述活動中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區市局負責及時掌握屬地內開辦展銷會涉及食品經營的信息及具體情況,并做好相應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區市局負責審查展銷會舉辦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并進行在展前和展會期間實地核查,明確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做好檢查記錄(附件5、6)。要隨機抽取占參展總數10%、最低不少于10戶的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區市局負責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要依法及時處理,使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消費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第二十九條各區市局負責查處展銷會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食品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消費者和其他渠道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市廟會、游園及其他會展活動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施行期間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加強我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展銷會期間的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6日
威海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食品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展銷會期間的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威海市現場制售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的食品展銷會是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企業在轄區利用體育、文化、商業、院校、社區和其他特定區域或場館(地)設施特定的區域舉辦(承辦)的各類食品(包括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銷售)展示會、博覽會、洽談會、交易會、采購會等展示展銷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場地提供者、食品經營者及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經營者應當經過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后方可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第二章舉辦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食品展銷會舉辦單位應當到轄區會展活動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相關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舉辦者應當合理安排食品經營的攤位數量和規模,對從事現場制售的攤位數量要嚴格限制和審查,禁止從事產生油煙、油污、異味等污染環境和違反民族政策或動物保護政策的食品經營項目。
第七條舉辦者應當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其崗位職責,指導并督促參加活動的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對發現的不規范經營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對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
第八條舉辦者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對食品經營者信息進行登記,簽定食品安全保障協議,為通過資質審查的經營者辦理發放《食品經營公示卡》(見附件1),并建立包含以下內容的管理檔案:食品經營者信息登記表(見附件2),參加活動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名錄及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九條舉辦者應當在活動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消費者投訴舉報站,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專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費的投訴舉報并留存記錄。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向參加活動的經營者提供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10日前向屬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已經當地會展活動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食品展銷會情況登記表(附件3);
(三)活動舉辦者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四)場地租賃合同;
(五)現場食品安全管理員身份證復印件、投訴舉報電話和負責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人員名單;
(六)展銷會食品經營者統計登記表(附件4)。
第十二條場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將場地出租給不具備資質的舉辦者,并有責任和義務監督舉辦者的經營行為。
第三章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服從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具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許可資質,并在許可經營的范圍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現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按規定佩戴工作證。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保持雙手潔凈衛生,不佩戴首飾,穿戴清潔的工作服、發帽和口罩。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輔材料必須從正規渠道購進并提供進貨票據;銷售自產加工的食品必須保證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認真填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的食品進銷貨臺帳。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展銷會攤棚的顯著位置懸掛食品經營公示卡。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棚內經營,禁止在攤棚外經營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條現場制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應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應在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閉、潔凈的食品級容器和運輸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鮮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設備的運輸工具;
(二)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于制作現榨飲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設備處理后或煮沸冷卻后的飲用水;
(三)根據經營品種需要應配備專用冷藏冷凍以及廢棄物暫存設施;
(四)應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五)應公示所使用的米、面、油、肉、魚等加工原料,添加劑的名稱和生產廠家;
(六)禁止現場制售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第二十條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人員操作時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銷售散裝食品應有防塵防蠅等措施,設置隔離設施(如玻璃密閉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和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消毒、儲存和冷藏等設備;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顯著位置上標識散裝食品的食品生產合格證、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四)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時,應該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第四章 攤位設施要求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攤位周邊環境應整潔、衛生,與垃圾站、開放式廁所等污染源直線距離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條從事食品經營的攤位應集中區域設置,與其他商品經營區域分區設置,現場制售的攤位與零售食品的攤位分區設置。
第二十三條食品攤棚面積大小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攤棚面積應不小于6┫。
第二十四條從事現場制售的要保障足夠的經營面積,攤棚內應分設食品加工制作區、銷售區、存儲區和清洗輔助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市局)對屬地內展銷會等活動中的食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依法負責實施上述活動中食品安全的具體監管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區市局負責及時掌握屬地內開辦展銷會涉及食品經營的信息及具體情況,并做好相應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區市局負責審查展銷會舉辦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并進行在展前和展會期間實地核查,明確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做好檢查記錄(附件5、6)。要隨機抽取占參展總數10%、最低不少于10戶的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舉辦者和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區市局負責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要依法及時處理,使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消費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第二十九條各區市局負責查處展銷會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食品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消費者和其他渠道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依法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市廟會、游園及其他會展活動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施行期間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