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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六十二條

   2007-01-31 776
核心提示:  第六十二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法定檢驗、經許可的檢驗機構辦理檢驗鑒定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釋義】

  第六十二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法定檢驗、經許可的檢驗機構辦理檢驗鑒定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釋義】  本條是對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法定檢驗及經許可的檢驗機構辦理檢驗鑒定業務收費的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法定檢驗是行政執法行為,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而其執法工作所需費用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以保證執法的公正科學。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統一執行。

  經許可的檢驗機構,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規章規定,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國內外檢驗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獨立、公正地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為當事人提供有償服務,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收取。



 標簽:檢驗 許可 出入境 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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