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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的通知

   2014-07-17 588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4〕25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4〕2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總局《通知》要求組織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經營企業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省局將在專項監督檢查期間組織對有關生產企業的產品標識標注情況進行抽查。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認真學習《通知》的要求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等相關法規標準,充分理解食品標簽標注的要求內涵。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將監督檢查情況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并據實填寫《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對照表》(附件1)和《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附件2)。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將總結報告和《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附件2)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同時上傳電子文本。

  聯系人:周杰         電話(傳真):0531-88592573

  郵箱:zhoujie@sdfda.gov.cn

  附件:1. 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對照表

  2. 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3日

  附件1
 

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對照表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要求
檢查記錄情況
1
基本要求
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2
產品名稱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3
配料表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GB7718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GB7718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
 
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4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5
日期標注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6
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見GB28050表1
 
能量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7
其他
分裝產品標簽中是否標明“分裝:。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附件2
食品標簽標識專項監督檢查情況統計表
填報日期:2014年    月    日                      填報單位:(蓋章)
出動監督、執法人員(人次)
 
組織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家)
 
檢查食品生產企業(家次)
 
檢查食品經營單位(家次)
 
責令整改食品生產企業(家)
 
責令整改食品經營單位(家)
 
責令停產食品生產企業(家)
 
責令停銷食品經營單位(家)
 
立案查處(起)
 
移送公安(起)
 
填寫說明:⒈根據轄區各縣(市、區)的結果匯總。
⒉市局統一匯總后報省局。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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