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精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現就我省2015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繼續削減行政審批事項,激發市場活力;堅持放管結合,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和責任政府。
二、規范行政審批行為
(一)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2015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編寫規范》,推動部門理順內部運行機制,規范審批權限和裁量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規范對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編制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6月底前省直部門(單位)完成編制工作,8月底前市級、10月底前縣級全部完成。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市縣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編寫工作的指導,確保系統(行業)內同一審批事項的申報材料、審批要件、審批流程等在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相對統一。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按業務手冊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實行公開透明審批。實行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主動將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服務指南及行政審批的受理、進展情況、結果等有關信息在各級網上大廳、部門門戶網站和審批辦理場所予以公開;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及時提供咨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實行受理通知書制度,各有關部門(單位)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明確辦理時限,在時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序辦理;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針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提醒。(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單位)要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窗口”受理,并將窗口集中到同級政務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審批事項較多的省直部門(單位)年底前全部建立實體辦事大廳(窗口)。改進跨部門審批,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審批事項,明確一個牽頭部門,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牽頭部門的征求意見函后,應當及時研究,按時答復;年底前市縣兩級基本實現涉及企業登記審批事項、建設工程類審批事項并聯辦理。減少審批層級,國務院部門審批事項,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市縣審核的,省直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要求市縣初審;省直部門(單位)審批事項,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下級部門(單位)初審或審核的,逐步由省直部門(單位)直接受理。推進網上審批,以行政相對人網上申報、工作人員網上辦理、行政審批機關網上回復為目標,逐步將具備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線下”辦理復制到“線上”辦理。(責任單位:省編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推進規范管理試點工作。加強對淄博市、濰坊市、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行政審批規范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2015年10月底前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召開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做法。(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淄博市、濰坊市政府)
三、削減行政審批事項
(一)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級、各部門對納入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徹底清理,除經論證需調整為內部審批,或依法轉為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一律取消,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類別。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修改涉及的政府規章或部門規范性文件。(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繼續取消下放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削減規劃和計劃,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加大削減力度,提出取消下放意見,于2015年5月底前報省編辦。2015年省級再取消下放1-2批審批事項,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三)梳理中央、省級設定市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梳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由市、縣(市、區)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2015年5月底前編制中央和省級設定市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規范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等要素內容。(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嚴控新設行政許可。除國家法律法規設定外,我省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3〕39號文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魯政發〔2014〕2號)要求,充分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責任單位:省法制辦、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明確監管責任。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內容、措施和職責分工,推動政府部門管理重心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轉變管理理念,根據意見要求制定具體的措施辦法,明確監管工作內部責任分工,完善崗位責任制,切實加強監管。(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落實監管措施。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措施,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管制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監管和服務,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結合編制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工作,對保留的或取消下放后仍需加強監管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相應監管措施辦法。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落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工作各項具體措施任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作用和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責任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加強對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級要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進行清理,確需保留的編制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清單向社會公布。省、市、縣三級前置服務收費項目清單分別于2015年4月、6月、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市縣級清單向省編辦備案。今后,未列入清單的前置服務收費項目不得實施。研究制定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服務時限和收費等行為。各級、各部門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實施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要破除地方和行業壟斷,鼓勵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平等進入;推進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單位)審批的事項同類中介服務結果相互認可,切實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等問題。(責任單位:省編辦、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健全社會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科學規范的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者嚴厲懲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五、強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平臺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部門辦事大廳(窗口)工作監督指導,推進政務服務中心和部門大廳(窗口)科學管理,實行首問首辦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申請人評議制等制度。制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規范、技術標準,整合現有電子政務資源,加快建設各級政務服務網上大廳,2015年年底開通省級網上大廳,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運行。(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完善目錄實施監管制度。各級、各部門按照《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建立目錄動態調整制度,完善調整程序和權限,對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程序及時調減,對依法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調增,對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內容變化的及時調整,確保目錄有效性、權威性。要嚴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實施審批,強化目錄剛性約束,對未納入目錄仍實施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完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審批監察制度,明確監察責任,確定監察主體、程序和方式。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四)完善法規規章修改和備案制度。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修法工作,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情況,對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健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防止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責任單位:省法制辦、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六、做好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加強與其他部門(單位)之間的會商聯動,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密切協作配合,統籌考慮與其他各項改革的配套銜接,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
(二)抓好工作落實。各級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或實施方案,對已先行開展的工作要與本意見搞好銜接,尚未開展的抓緊部署。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崗位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確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三)加強督導檢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在每季度初,將上季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書面報送本級機構編制部門;2016年1月底前,書面報送2015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本級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精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現就我省2015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繼續削減行政審批事項,激發市場活力;堅持放管結合,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和責任政府。
二、規范行政審批行為
(一)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2015年3月底前制定出臺《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編寫規范》,推動部門理順內部運行機制,規范審批權限和裁量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規范對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逐項編制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并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6月底前省直部門(單位)完成編制工作,8月底前市級、10月底前縣級全部完成。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市縣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手冊和服務指南編寫工作的指導,確保系統(行業)內同一審批事項的申報材料、審批要件、審批流程等在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相對統一。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要遵守行政審批規定,按業務手冊辦事,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隨意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實行公開透明審批。實行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主動將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服務指南及行政審批的受理、進展情況、結果等有關信息在各級網上大廳、部門門戶網站和審批辦理場所予以公開;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及時提供咨詢服務,確保申請人知情權。實行受理通知書制度,各有關部門(單位)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實行辦理時限承諾制,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依規明確辦理時限,在時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不得自行延長審批時限;依法可延長審批時限的,要按程序辦理;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針對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實行分級預警提醒。(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推進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全面實行“一個窗口”受理,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單位)要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窗口”受理,并將窗口集中到同級政務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審批事項較多的省直部門(單位)年底前全部建立實體辦事大廳(窗口)。改進跨部門審批,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審批事項,明確一個牽頭部門,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牽頭部門的征求意見函后,應當及時研究,按時答復;年底前市縣兩級基本實現涉及企業登記審批事項、建設工程類審批事項并聯辦理。減少審批層級,國務院部門審批事項,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市縣審核的,省直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要求市縣初審;省直部門(單位)審批事項,法律法規未明確需由下級部門(單位)初審或審核的,逐步由省直部門(單位)直接受理。推進網上審批,以行政相對人網上申報、工作人員網上辦理、行政審批機關網上回復為目標,逐步將具備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線下”辦理復制到“線上”辦理。(責任單位:省編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推進規范管理試點工作。加強對淄博市、濰坊市、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行政審批規范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2015年10月底前總結試點經驗,適時召開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做法。(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淄博市、濰坊市政府)
三、削減行政審批事項
(一)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級、各部門對納入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徹底清理,除經論證需調整為內部審批,或依法轉為行政許可的事項外,其他一律取消,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類別。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清理情況及時修改涉及的政府規章或部門規范性文件。(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繼續取消下放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削減規劃和計劃,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加大削減力度,提出取消下放意見,于2015年5月底前報省編辦。2015年省級再取消下放1-2批審批事項,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三)梳理中央、省級設定市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梳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由市、縣(市、區)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2015年5月底前編制中央和省級設定市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規范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等要素內容。(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嚴控新設行政許可。除國家法律法規設定外,我省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3〕39號文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魯政發〔2014〕2號)要求,充分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責任單位:省法制辦、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明確監管責任。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關于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內容、措施和職責分工,推動政府部門管理重心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轉變管理理念,根據意見要求制定具體的措施辦法,明確監管工作內部責任分工,完善崗位責任制,切實加強監管。(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落實監管措施。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措施,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管制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監管和服務,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結合編制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工作,對保留的或取消下放后仍需加強監管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相應監管措施辦法。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落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工作各項具體措施任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作用和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責任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加強對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級要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進行清理,確需保留的編制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項目清單向社會公布。省、市、縣三級前置服務收費項目清單分別于2015年4月、6月、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市縣級清單向省編辦備案。今后,未列入清單的前置服務收費項目不得實施。研究制定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服務時限和收費等行為。各級、各部門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部門下屬事業單位實施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要破除地方和行業壟斷,鼓勵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平等進入;推進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單位)審批的事項同類中介服務結果相互認可,切實解決中介服務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等問題。(責任單位:省編辦、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四)健全社會信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完善科學規范的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者嚴厲懲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五、強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平臺管理制度。加強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部門辦事大廳(窗口)工作監督指導,推進政務服務中心和部門大廳(窗口)科學管理,實行首問首辦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申請人評議制等制度。制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規范、技術標準,整合現有電子政務資源,加快建設各級政務服務網上大廳,2015年年底開通省級網上大廳,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運行。(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編辦、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二)完善目錄實施監管制度。各級、各部門按照《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建立目錄動態調整制度,完善調整程序和權限,對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程序及時調減,對依法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調增,對行政審批事項要素內容變化的及時調整,確保目錄有效性、權威性。要嚴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實施審批,強化目錄剛性約束,對未納入目錄仍實施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責任。(責任單位: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三)完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審批監察制度,明確監察責任,確定監察主體、程序和方式。根據《山東省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行政審批相關規定、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責任單位:省編辦、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等省直有關部門)
(四)完善法規規章修改和備案制度。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修法工作,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情況,對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健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防止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責任單位:省法制辦、省編辦等省直有關部門,市縣政府)
六、做好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負責、專題研究,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加強與其他部門(單位)之間的會商聯動,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密切協作配合,統籌考慮與其他各項改革的配套銜接,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
(二)抓好工作落實。各級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意見或實施方案,對已先行開展的工作要與本意見搞好銜接,尚未開展的抓緊部署。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明確崗位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確定時間表、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三)加強督導檢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工作指導和檢查,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在每季度初,將上季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情況書面報送本級機構編制部門;2016年1月底前,書面報送2015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本級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