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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政辦發〔2013〕23號)

   2014-08-06 822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直各有關辦、局,各有關單位: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事關人民群眾飲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縣直各有關辦、局,各有關單位: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事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事關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生活。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1〕191號)和《柳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柳食安委〔2012〕4號)精神,結合我縣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縣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的要求,堅持監督管理和規范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有效解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監督管理問題,實現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和無縫銜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扶持發展的監督管理原則。
 
  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食品店、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外兼營或收購各種食用初級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腌制等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并直接銷售的經營者,直接辦理工商登記。食用初級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工商部門商定。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總體負責、部門履職、聯防聯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組織建立農村“一專三員”(即食品安全監管專干、協管員、信息員和聯絡員)監管隊伍,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由質監部門實行登記備案,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相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部門,對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三)市場內和食品經營場所現場制售的監督管理。依托各類市場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面向最終消費者、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理工商登記;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督管理。冷熱飲品店、奶茶店、咖啡店、茶樓(館)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農民自家開辦經營的“農家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陽光早餐”按中央編辦《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的要求,生產加工“陽光早餐”的加工點納入餐飲服務環節“中央廚房”管理,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農村 50人以上集體聚餐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五)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臨時占用道路設攤從事食品經營者,應取得城管部門核發的《占道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城管部門應將從事食品經營的占用道路許可證審批情況通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工商部門。提供餐飲服務的攤販(如粥攤、粉攤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經營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攤販(如陽光早餐經營點、包子攤等),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未取得占用道路許可證占道經營的,由城管部門負責取締。
 
  (六)前店后坊的監管。
 
  .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
 
  (1)其食品在本店銷售,但不提供餐飲服務的,如蛋糕店、包子店、燒鹵店等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其食品在本店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如小籠包店,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制售分離食品小作坊:
 
  (1)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銷售點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
 
  (2)由統一的食品生產加工點生產加工制作,將成品或半成品配送至餐飲連鎖門店的生產加工點及門店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當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盲點”和難點。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工作職責,高度重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正確引導,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鼓勵和引導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農村“一專三員”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公安、教育等部門要配合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學生“小飯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綜合協調,建立工作聯動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既統一行動,又各司其職,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
 
  (三)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者責任。強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業主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生產,誠信經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承擔社會責任。
 
  (四)及時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對應職能部門負責及時處理。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整治等方式予以處理。
 
  本通知下發后,凡法律、法規、規章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有關名詞解釋
 
  柳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3日
 
  附件
 
  有關名詞解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工藝簡單,經營規模較小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經營者。
 
  二、食品攤販: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三、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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