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遵義市較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遵義市較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doc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和《貴州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有義務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并獲得獎勵。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包括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和調查處理的違法案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遵義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及具有食品監管職能的市級各成員單位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較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較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是指社會影響較大,危害較重,涉案貨值金額5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萬元,或者市級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四條 鼓勵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質。
1.在種植蔬菜水果時使用禁用農藥和不遵守限用農藥規定及濫用農藥;
2.在種植蔬菜水果時違規使用催熟劑、膨大劑等生長激素的;
3.畜、禽等食用動物養殖過程中使用禁用獸藥和“瘦肉精(鹽酸克侖特羅)、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
4.在禽類飼料中添加蘇丹紅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
5.在魚類養殖中使用孔雀石綠(中國綠、苯胺綠、品綠、亞甲基藍)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質;
6.在水產飼料中或水產品養殖過程中添加喹乙醇(水產瘦肉精、倍育諾、快育靈)、硝基呋喃、避孕藥等有害物質;
7.用“無根水”、漂白粉、甲醛等有害物質培育、處理保鮮水果蔬菜和豆芽;
8.屠宰豬、牛、羊等牲畜前,給牲畜注射阿托品等藥品,以及在屠宰時和動物產品中往牲畜體內灌注水、水產品中加明膠等物質;
9.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屠宰場從事屠宰生豬經營業務的;
10.集中屠宰雞、鴨等禽類時,使用工業用松香、瀝青等有害物質拔除羽毛的。
(二)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違法添加有害物質和使用變質原料。
11.用霉變米等糧食拋光處理后作為食用糧食銷售;
12.用潲水油、地溝油、餐廚廢棄物或病死畜禽肉及內臟提煉食用油;
13.在加工米粉、米線等米制品中添加吊白塊、硼酸和硼砂等有害化工制品;
14.在加工面粉、面條、饅頭、糕點等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塊、硼酸、硼砂、滑石粉、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硅酸鈉(水玻璃)等有害化工制品;
15.在加工腐竹、豆腐等豆制品中添加硼酸、硼砂、吊白塊、堿性嫩黃(奧拉明O、鹽基槐黃)、王金黃(塊黃)、工業片堿(氫氧化鈉)等有害化工制品;
16.在加工肉松、火腿、燒雞、燒鴨、烤豬、臘肉、腌肉、臘腸等肉制品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類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肉類;
17.在腌制肉制品、水產品等食品中添加敵敵畏、敵百蟲等農藥、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和亞硫酸鈉等有害化工制品;
18.在腌制蔬菜或加工蔬菜干制品中用熒光增白劑、工業氯化鎂、磷化鋁、工業酸、工業用鹽、硫酸銅等有害化工制品;
19.在加工辣椒粉、辣椒面、花椒、辣椒醬、豆瓣醬等調味品中添加蘇丹紅、玫瑰紅B(羅丹明B、若丹明B、花粉紅)、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0.在加工乳及乳制品中添加蛋白精、三聚氰胺、硫氰酸鈉、革皮水解物、β-內酰胺酶(金玉蘭酶制劑)等有害化工制品;
21.在生產飲料等食品中添加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
22.在加工銀耳、龍眼、胡蘿卜、姜、土豆、鮮竹筍、蘑菇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硫磺、熒光增白劑、工業氯化鎂、磷化鋁、工業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3.收使用過期餡等原料生產月餅等食品;
24.生產冰淇淋、肉皮凍和果凍等食品中添加工業明膠等有害化工制品;
25.涼粉、椰果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用堿(氫氧化鈉)等有害化工制品;
26.在加工果脯、蜜餞等食品中使用工業硫磺、福爾馬林(甲醛溶液)、業酸等有害化工制品;
27.在加工瓜子、板粟、松子等堅果中使用礦物油、酸性橙Ⅱ(金橙Ⅱ、二號橙)等有害化工制品;
28.在加工白砂糖、辣椒、花椒等調料中使用工業硫磺等有害化工制品;
29.在加工酒類中添加安賽蜜;
30.加工茶葉中添加美術綠(鉛鉻綠、油漆綠)等有害化工制品;
31.在生產味精中添加硫化鈉等有害化工制品;
32.在加工毛血旺(血豆腐)中添加甲醛、火堿、洗衣粉等有害化工制品;
33.在加工蜂蜜中添加甜蜜素等增香、增味物質和在蜂蜜生產中使用氯霉素;
34.用明膠、塑型劑等化工制品為原料制作豬耳朵;
35.精水和色素勾兌葡萄酒;
36.用工業酒精、鹽酸勾兌地瓜酒、白酒等;
37.毛發水解物質加色素勾兌醬油;
38.用工業冰醋酸(工業用乙酸)勾兌醋精、白醋、陳醋等;
39.產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壯陽、降糖等化學藥品;
40.無生產許可證的工廠、作坊、商戶生產食品;
41.仿冒或偽造他人廠名、廠址、注冊商標生產食品。
(三)食品經營和餐飲環節違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質及銷售過期食品。
42.超市、農貿市場、食品店經營過期食品或回收過期食品后更改日期標簽再銷售;
43.餐飲企業采購、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44.餐飲企業經營過期食品、回收食品的;
45.在加工牛百葉和其他水發食品中使用福爾馬林(甲醛溶液)、工業片堿(氫氧化鈉)、工業雙氧水、氨水等有害化工制品;
46.火鍋底料中添加罌粟殼、工業石蠟、玫瑰紅B(羅丹明B、若丹明B、花粉紅)等有害物質;
47.在烹制麻辣燙等小吃中添加罌粟殼或諾氟沙星等喹諾酮類藥品;
48.在烹制叉燒肉類中添加磺胺二甲嘧啶等磺胺類藥品;
49.在烹制烤乳豬、叉燒肉和紅燒肉等食品中添加胭脂紅;
50.在烹制白切文昌雞和鹽焗雞等食品中添加檸檬黃。
(四)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食安辦根據違法犯罪行為變化,適時對上述具體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種類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食安辦和市農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舉報電話,明確本部門的舉報受理范圍和有效聯系方式,負責受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市農委負責食用初級農產品未流通上市前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電話:12316。
市商務局負責牲畜屠宰、酒類流通的舉報受理。電話:12312。
市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電話:12315。
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電話:12365。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環節違法案件的舉報受理。電話:0852-8261960。
市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電話:0852-3119251。
第六條 舉報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有關部門接報后,應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建立專門案件卷宗。舉報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及時移送舉報信息,并形成交接記錄。
(一)以來訪形式舉報;
(二)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
(三)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第七條 舉報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并查實的,舉報人可以獲得相應獎勵:
(一)非法生產、銷售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農業投入品的;
(二)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四)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水產品及畜禽水產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
(五)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銷售國家或有關部門明令淘汰、禁止或暫停銷售的食品添加劑的;
(十)未經定點許可,私自屠宰銷售生豬等牲畜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獎勵對象的認定: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較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選擇使用6位密碼,在違法案件和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完畢后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十條 下列舉報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分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食品安全分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執法過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人的舉報;
(三)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舉報。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推諉不接受舉報的;
(二)受理舉報單位及有關人員未及時組織調查或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利用知曉的信息,本人或伙同他人冒領獎金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第十二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照查實的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進行核發。貨值金額按照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實際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正品的平均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確定。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可在獎勵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結案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遵義市較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結案審批表》(見附件),提出獎勵意見,向市食安辦申報。市食安辦應在7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安辦辦理領取獎金的有關手續,市食安辦將獎金直接劃撥到申報單位賬上,由申報單位發給舉報人。
申報單位故意拖延或不及時發給舉報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舉報人放棄權利,不領獎金的,申報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退回市食安辦。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舉報時選擇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到受理舉報單位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六條 建立較大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基金,市人民政府將獎勵基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安辦負責較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最終審定、獎金核發、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十七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嚴格執行舉報保密辦法。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懲。
第十八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受理舉報和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新蒲新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負責制定社會影響較大、危害較重、涉案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由市食安辦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