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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陜糧產發發[2008]200號)【2015-11-20廢止】

   2011-07-02 594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含省級儲備食油和應急成品糧油儲備,下同)倉儲管理,規范省級儲備糧承儲行為,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含省級儲備食油和應急成品糧油儲備,下同)倉儲管理,規范省級儲備糧承儲行為,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辦法》和省政府有關省級儲備糧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陜西省境內從事與省級儲備糧承儲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承擔和已經承擔省級儲備糧承儲業務的企業,按照本辦法通過審查考核后,方可從事和繼續從事省級儲備糧承儲業務。省政府另有規定或在情況緊急等特殊條件下需要承儲省級儲備糧的除外。

  第四條  省糧食局負責全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管理工作。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承擔全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申報的審查和已取得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的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區)兩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申報受理、匯總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儲備糧承儲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同一個庫區具有有效倉容1.5萬噸以上(含1.5萬噸)質量良好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或者具有容量1000噸以上(含1000噸)質量良好的油罐、油庫。倉房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對糧倉的要求。倉房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倉房應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設施;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基本設備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對糧倉設備的要求,一般應具有糧油裝卸、輸送、清理、計量、儲藏、防治、消防等設備;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糧油保管、質檢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糧油質量和儲存品質所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檢測糧油儲存期間糧食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具備糧情測控系統、機械通風系統、環流熏蒸系統和適合當地氣候環境條件的其他保糧手段;具備糧庫信息化管理系統;成品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必須具備低溫或準低溫儲藏條件。

  (六)有鐵路專用線或毗鄰公路,交通便利;

  (七)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兩年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八)在提出申請的前兩個年度內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連續發生嚴重虧損。被取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不滿3年或者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行為的,不得申請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第七條  承儲企業臨時租賃糧食倉庫,應當具備第六條規定條件且有效租賃期在5年以上,在通過考核認定后,方可存儲省級儲備糧;同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審核,確保省級儲備糧的存儲安全。

  第八條  對于按照省級儲備糧布局要求確需定點的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可將第六條中有效倉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進行資格考核認定。

  第三章  資格申請和審核認定

  第九條  已儲存或擬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申請承儲資格,應向所在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提出書面意見送省儲備糧管理公司進行復審,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復審后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糧食局審核認定。擬申請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省糧食局直屬企業應向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提出申請,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審核后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糧食局審核認定。企業申請材料包括:

  (一)省級儲備糧承儲或擬承儲企業申請考核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國家組織機構代碼(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倉房條件、檢測條件、糧倉設備條件等情況的認定資料;

  (五)經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審核確認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認定工作在每年下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省糧食局根據規定的資格條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實行專家評審制。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將書面審查意見上報省糧食局后,省糧食局抽調相關方面專家組成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評審專家組,具體負責審定工作。經專家組實地核查后填寫相應考核表格和核查意見,提交專家評審會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最終考核建議,報省糧食局核定。

  第十三條  省糧食局核定后,向合格企業頒發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其中,合格的省級儲備糧現儲企業可以繼續承儲省級儲備糧,不合格者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內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其存儲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監督調往考核合格的備選企業承儲。

  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須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提出延續承儲資格有效期的書面申請,并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報。

  取得資格但2年內未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再承擔省級儲備糧承儲業務時,須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申請進行資格考核。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發生《陜西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考核標準》中所列項目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應按審核程序在30天內上報省糧食局,由省糧食局重新審核認定其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由省糧食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轉讓。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從具有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

  第十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及時掌握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的變化情況,并及時報告省糧食局。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隱患;

  (二)儲存的省級儲備糧不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三)未按省級儲備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填報相關報表。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記入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管理檔案;情節嚴重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后仍不合格的,由省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省級儲備糧:

  (一)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藏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三)拒絕、阻撓、干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對省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省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五)承儲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認定證書行為的;

  (七)承儲企業發生變化,不能繼續達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并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省級儲備糧:

  (一)因工作失職或管理不善發生儲糧安全、安全生產等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擠占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套取省級儲備糧差價、虛報冒領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

  (四)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數量的;

  (五)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六)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或者轉手委托其他單位承儲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第二十二條  從事資格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損失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對直接負責人及主管人員給予或建議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提出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審核申請。未經資格審核認定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承儲省級儲備糧。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頒布的相關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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