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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2022-09-03失效】

   2018-03-14 662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并加強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并加強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本市標準化事業發展,根據《上海市標準化條例》《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上海市標準化發展戰略綱要(2007-2020)》及《上海市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的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標準化建設的政策和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重大項目,創新支持方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管理職責)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發布申請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四條 (支持對象)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單位承擔的標準化推進項目。
 
    第五條 (支持范圍)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標準化推進項目:
 
    (一)標準制修訂項目: 完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上海市地方標準以及被政府采信的團體標準的項目;
 
    (二)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工作的項目: 承擔國際、國家和上海市標準化技術組織工作的項目;
 
    (三)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 承擔國家級、上海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工作的項目。
 
    第六條 (支持標準)標準化推進項目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資助:承擔標準制修訂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100 萬元,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工作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30 萬元,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 20 萬元。
 
    第七條 (支持方式)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評審
 
    第八條 (申請條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單位從事標準化推進項目,并作為主要承擔單位的,可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向市質量技監局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三)單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進行申報,并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項目評審)市質量技監局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核確定資助的項目, 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涉密項目除外) 。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質量技監局按照年度資助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檢查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 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時向市質量技監局報送自查情況。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和市質量技監局通過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抽查等多種方式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無故中止項目的單位,市質量技監局應當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市質量技監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9月 3 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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