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舉報受理部門
(一)農業、畜牧、水務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種養殖環節舉報件的查處;
(二)質監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舉報件的查處;
(三)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部門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生豬屠宰環節舉報件的查處;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行業舉報件的查處;
(五)糧食部門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環節舉報件的查處。
第五條 各執法部門設立舉報電話:農業局3267916,畜牧食品局3303413,工商局12315,質監局12365,商務局1231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3260733,糧食局3263876,食安委辦3262675。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列支,實行按年度預撥,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其他方式舉報。
第九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如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也應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以下舉報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有證據證明該舉報是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舉報人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已獲得舉報獎勵。
第三章 獎勵范圍
第十四條 舉報以下食品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含餐飲火鍋回收油)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違禁物質的畜禽的;
(九)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糧食收購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或省級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其他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上述所列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六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舉報獎勵分為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并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七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于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給予300元的獎勵;
(二)對于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按照舉報獎勵的級別:一級舉報按貨值金額4%給予獎勵;二級舉報按貨值金額3%給予獎勵;三級舉報按貨值金額2%給予獎勵。
(三)對于貨值金額超過15萬元的,按照舉報獎勵的級別:一級舉報按貨值金額5%給予獎勵;二級舉報按貨值金額4%給予獎勵;三級舉報按貨值金額3%給予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的獎勵金額可以不受前條所述限制:
(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
(二)舉報案件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案件在全國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獎勵金額可以根據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適當上浮1%-2%。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二十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有關部門在受理舉報后,應當告知舉報人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以及領取舉報獎勵的要求和程序;
(二)有關部門應當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廣元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并提供舉報受理記錄、案件處理文書等材料,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進行初審,并于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定。經審定批準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需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逾期未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及時將核查結果答復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