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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準則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法監發〔2003〕139號)

   2010-11-26 452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準則〉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黑衛法監發〔2003〕329

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準則〉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黑衛法監發〔2003〕3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方法和評價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是本著科學和可操作性的原則,對《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內容做了進一步細化,兩者的規定和要求原則上是一致的。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準則》的要求,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良好生產規范的情況進行審查。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準則》所列出的產品類別,有針對性的選擇建立三十萬級或十萬級的凈化級別車間(酒類除外),未列入《準則》所列出的保健食品類別原則上應建立十萬級的潔凈級別車間。

  二、《準則》要求提供的“凈化空氣流程圖”包括:凈化裝置凈化后空氣的輸送流程、凈化裝置對空氣凈化過程的流程、回風流程及排風流程。

  此復。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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