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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發布《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質技監規〔2015〕288號)

   2017-05-15 683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
各有關單位:
 
  《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10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 6月19日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地方標準的管理,充分體現標準化活動的公開、公正、公平性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上海市標準化條例》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中,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統一規范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第三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主要以保障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為目標。
 
  其內容應限制在下列范圍:
 
 ?。ㄒ唬┯嘘P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ǘ┍Wo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ㄈ┊a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技術要求;
 
 ?。ㄋ模┕こ探ㄔO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本市
 
  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Wo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
 
  (八)維護本市經濟秩序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上海市地方標準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五條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或者公民等,均可根據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要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在提出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時,寫明標準立項目的、意義,即標準制定的必要性,標準的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對于強制性地方標準項目,還應說明設置強制性條款的理由和標準所涉及產品目錄。申報材料包括“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一式二份和項目草案或提綱。
 
  第六條  上海市地方標準項目每年分兩次申報,截止日期分別為4月15日和9月15日。申報項目經初審后,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一個月。經收集意見綜合分析后,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立項評審,然后確定項目并
 
  下達“上海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
 
  對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確有重大影響的而又急需制訂地方標準的項目,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組織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核并報局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快速立項。
 
  第七條  地方標準可以由有關提出立項的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等組織起草,或者委托專家起草。
 
  第八條  標準起草組,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
 
  起草地方標準時,如果已有相應的國際標準文本或文本草案,應以這些國際標準作為基礎,并考慮本市的基本氣候、地理狀況和基本的技術問題等因素。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注意廣泛聽取相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專家和用戶的意見。
 
  第九條  起草地方標準時,標準起草組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ぷ骱啗r,包括任務來源、預期的社會經濟效果、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ǘ藴示幹圃瓌t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采標情況、技
 
  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對于地方標準的修訂項目,還應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對比;
 
 ?。ㄈ┡c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情況的說明;
 
 ?。ㄋ模┲卮笠庖姺制绲奶幚斫Y果和依據;
 
 ?。ㄎ澹U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六)設置強制性條款的理由;
 
 ?。ㄆ撸┴瀼貜娭菩詷藴实囊蟆⒋胧┑冉ㄗh及設立標準實施過渡期的理由;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政策需要和該標準涉及的產品的技術改造難度等因素提出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
 
 ?。ò耍┢渌麘枰哉f明的事項。
 
  其中(六)、(七)款為強制性地方標準應說明的內容。
 
  第十條  標準起草組如要調整標準主要內容或終止項目時,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標準起草組應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并把反饋意見整理成“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2)。
 
  “標準征求意見稿”修改后編制成“標準送審稿”,連同“意
 
  見匯總處理表”、“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電子版報市質量技術
 
  監督局。
 
  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標準送審稿”,應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期限為一個月。
 
  第十二條  “標準送審稿”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專家進行會審。參加審查的專家應由有關的管理部門、生產、經營、檢驗、科研機構、消費者及用戶等各方代表組成,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三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標準起草組修改整理成“標準報批稿”(應具有中英文標準名稱),并將修改后的“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與“審查會議紀要”、試驗驗證材料、審查人員名單(一式三份),及相關電子版和標準提出單位報審報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編號、發布。
 
  強制性地方標準審查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征求意見。同時還應當提供英文摘要和填報《強制性標準通報表》(見附表3,4)中英文紙質文件及電子版。
 
  對貿易有重大影響而又未采用國際標準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上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向國內外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十日內向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申請備案函;地方標準批準、發布文;標準批準稿(應具有中英文標準名稱);標準編制說明和地方標準備案登記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時間一般為兩個月。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準予備案后,由指定單位統一印刷、出版、發行。
 
  第十六條  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的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強制內容和實施日期等信息將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等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在相關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地方標準宣貫實施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及時收集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并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地方標準復審工作由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的復審工作組承擔。
 
  第十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專家的意見審定復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且及時安排有關標準的修改和修訂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頒發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地區: 上海
標簽: 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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