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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暫行規定(滬府發[2004]39號)

   2010-08-31 543
核心提示:  為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為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的有關規定,本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具體條件:

  一、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能夠籌措經營資金50萬元以上;

  (二)個體工商戶能夠籌措經營資金3萬元以上。

  二、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擁有或者通過租借使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糧食倉庫,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臺、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適的電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三)離開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在500米以上。

  三、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一)收購糧食所用的計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配備扦樣器、水分快速測定儀、實驗礱谷機、容重器、谷物選篩、天平、測溫器等糧食檢驗、保管常規儀器,能夠進行糧食定等、測水、檢驗雜質等糧食收購質量指標的檢驗;

  (三)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至少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檢驗和保管人員各1名,個體工商戶至少有1名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負責糧食檢驗和保管工作。

  新疆糧食局網站

  新疆出臺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意見

  6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于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意見》(新政發〔2005〕54號)。

  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積極推進依法管糧,切實落實糧食工作專員、州(市)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負責制。

  二、鼓勵各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承擔《條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

  三、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有與經營規模相匹配的資金籌措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國家糧食收購質量標準規定項目的檢驗儀器和檢驗人員,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作,具備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員。

  (二)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籌措經營資金5萬元以上的能力;

  2、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噸以上完好的糧食倉儲設施;

  3、具備質量檢驗的簡單儀器和感官檢驗能力,具備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計量工具。

  四、最高、最低庫存量確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最高、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具體標準:歉年最高庫存量不高于購進量的20%,豐年最低庫存量不低于購進量的10%。

  五、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

  六、加強宏觀調控。繼續貫徹自治區“區內糧食自給平衡略有節余”的方針,確保糧食種植面積和產量,尤其是保證小麥面積和產量,糧食品種要適應市場需要。建立健全自治區級和地、州(市)級糧食儲備制度。

  七、加強糧食行政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加強糧食行政機構建設,充實人員,使之與管理職責相適應。已列為事業單位的糧食局,行使糧食行政管理職能。凡糧食局已合并到其它部門的,均要內設相應工作機構,配備必需的工作人員,并明確一位領導專門分管糧食工作。

  八、加強監督檢查和社會糧食統計工作。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關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帳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監察部門要對《條例》和本意見的執法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本意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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