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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972號)

   2010-05-21 938
核心提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規定,我部組織完成了自2005年以來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規定,我部組織完成了自2005年以來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所有地方標準(簡稱地標)的評審工作,對經評審不能升為國家標準和未按規定時限補充材料的地標進行了匯總,一并列入《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經審核,現公布第十一批《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1)》(附件I,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1)》(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1)》(附件4,簡稱《廢止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標同時廢止。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涉及此類標準的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四、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五、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的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條件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六、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對本轄區企業申報產品進行質量復核檢驗,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評審中心。

  七、《試行標準》由評審中心組織印發。《試行標準》收載品種的標簽和說明書范本見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e.gov.cn)。

  八、目前,化學藥品地標第一輪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按426號公告規定,除列入910號公告《廢止目錄》獸藥產品的經營、使用截止到2008年3月16日;列入本期公告《廢止目錄》獸藥產品的經營、使用截止到公告發布后6個月,其他所有地標產品均不得經營、使用。各地要結合獸藥市場整治活動,認真做好地標產品清繳和銷毀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附件:1.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11)

        2.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另發)

        3.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11)

        4.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11)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3,4    農業部公告第972號 第十一批地標升國標公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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