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衛生檢疫局、進口食檢中心:
自91年進口食檢工作上劃以來,全國進口食檢的機構和人員有了很大變化,進口食品的數量和種類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來,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在取得很大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管理上的問題。為適應當前進口食檢工作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全系統的規范化管理。現就有關進口食品的衛生監督檢驗工作規程重申如下:
一、所有進口食品必須按我國《食品衛生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驗,然后才能簽發《衛生證書》。
二、凡進口糧食、糖(不含原糖)、精煉食用油、奶粉(尤其是嬰兒配方奶粉)類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除必須按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及其他我國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外,還要加做動物急性毒性試驗。
三、各局實驗室在技術上發生困難或疑問時,應請就近的有相應技術能力的檢疫局協助。如仍有問題難以解決,應報請就近進口食檢中心給予技術支持。
四、各局或中心對有關進口食品有疑問時,應向出證單位索取該批進口食品的檢驗報告。各出證單位在接到索取檢驗報告通知后,應于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傳真或以其它方式轉達給索取單位。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