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衛生局: 為了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加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身體健康,針對近年我省食品衛生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我廳制定了《廣東省食品委托生產衛生監督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加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委托和受委托生產食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必須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委托。屬省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的產品,向省衛生廳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委托生產食品。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派衛生監督員到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屬于異地委托的,由受委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審查。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衛生監督員審查意見后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在申請人的“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中注明委托生產食品具體名稱。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受委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持有本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生產同類食品的衛生許可證;
(二)具有生產受委托生產食品的能力和條件(包括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設備、場地、生產技術人員等);
(三)具有健全的檢驗室,保證委托產品常規指標的檢驗;
(四)具有完善的生產計劃、生產管理衛生制度和加工產品登記制度。生產場地、設備和其他條件必須滿足同一時期內生產品種和總量的要求;
(五)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17405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委托生產食品的,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食品委托生產申請表;
(二)委托生產的正式合同;
(三)受委托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受委托生產企業的有關生產技術資料。
第八條 委托生產合同內容必須包括受委托方生產該食品的衛生質量控制要求、生產種類及數量、委托生產期限等條款。
委托生產期限應與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相一致。
第九條 受委托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達到良好生產規范GMP)或相應衛生規范的要求,嚴防污染。
第十條 委托生產的食品包裝和標簽必須標注該食品的委托雙方生產經營者名稱和地址。
第十一條 食品委托生產實行屬地監管。食品生產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監測。
第十二條 委托雙方的生產經營者對產品的衛生質量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凡委托生產合同期滿需繼續委托生產或更換生產場所的,應重新申請審批。
第十四條 凡委托生產合同期滿不需繼續委托生產的或在合同期內終止委托生產的,應報原審批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