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上海良友(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單位:
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8月21日
“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 糧食和儲備局關于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意見》(財建〔2019〕287號)、《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各子項實施指南的通知》(國糧規〔2019〕183號)等要求,切實做好“上海好糧油” 產品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本市糧食五優聯動發展,擴大優質糧油品牌影響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上海好糧油”產品,是指符合“上海好糧油”產品檢驗指標,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響力、消費者認同度高的產品。
第三條 申報品種范圍: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等糧油產品。
第四條 上海糧油行業協會負責具體組織“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的實施,上海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提供技術支持,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
第五條 遴選評審原則:
(一)企業自愿申報,“一品一報”;
(二)初審、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綜合評定;
(三)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四)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六條 申報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正式投產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在國內注冊商標1年以上,注冊商標有效、注冊范圍涵蓋申報產品;
(三)申報產品必須由國產優質原料加工生產,并可提供相應產地證明(生產基地、訂單合同、可追溯等);
(四)申報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五)納入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范圍的企業;
(六)上一年度企業申報的產品市內終端市場銷售額1000萬以上。
第七條 申報企業近兩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申報不予受理:
(一)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連續發生經營虧損的;
(四)被有關部門列入誠信黑名單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申報企業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好糧油”產品申報書》(隨遴選通知下發);
(二)企業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三)食品生產(銷售)許可證或工業生產許可證;
(四)企業或產品商標注冊證書;
(五)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六)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申報產品檢測報告(六個月內),檢測項目按“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檢驗指標執行(具體指標以每年遴選通知為準);
(七)上年度糧食流通統計年度報表;
(八)信用記錄情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記錄截圖)。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九條 評價內容
(一)商標注冊1年以上,積極開展品牌營銷,產品在市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在市內終端銷售市場有較大銷售額;
(二)建立完善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內控制度和工藝流程及質量檢測制度,產品達到“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檢驗指標要求;
(三)采用“互聯網+糧食”等多種營銷手段,拓展市場空間;開展配送服務,提升服務水平;嚴格執行產品召回制度,售后服務良好;
(四)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誠信經營制度;工藝合理,設備先進,設施完善;企業整體形象及生產加工區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加工衛生標準要求;
(五)鼓勵企業的申報產品采用通過了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認證的原料進行加工生產;
(六)鼓勵企業制定并實施高于國家和行業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企業統一向上海糧油行業協會申報。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成立“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評審專家組,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相關內容客觀、公正、公平開展遴選工作。遴選全程留痕,申報材料和評審記錄至少留存2年。
第十一條 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應通過門戶網站或其它有效途徑對遴選結果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送中國糧油學會糧油質檢研究分會備案。由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授予相關企業“上海好糧油”的產品稱號并對外發布“上海好糧油”產品名錄,擇優向中國糧油學會推薦申報“中國好糧油”產品。
第十二條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制定“上海好糧油”標識。獲得“上海好糧油”產品稱號的企業允許使用統一標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每兩年組織評審一次對“上海好糧油”產品的遴選,每一批次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須重新申報和評審。
第十四條 每年由上海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進行不少于2次質量抽檢。
第十五條 從事“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的相關工作人員及專家組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地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進行評審或監督管理,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和處理。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同時2年內不得申報。因剽竊、侵奪他人成果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申報企業及其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被授予“上海好糧油”產品的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并納入失信記錄,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
3.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4.生產經營出現問題,不能履行企業責任的;
5.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8月21日
“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 糧食和儲備局關于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意見》(財建〔2019〕287號)、《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各子項實施指南的通知》(國糧規〔2019〕183號)等要求,切實做好“上海好糧油” 產品遴選及管理工作,促進本市糧食五優聯動發展,擴大優質糧油品牌影響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上海好糧油”產品,是指符合“上海好糧油”產品檢驗指標,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響力、消費者認同度高的產品。
第三條 申報品種范圍:大米、小麥粉、食用植物油等糧油產品。
第四條 上海糧油行業協會負責具體組織“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的實施,上海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提供技術支持,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
第五條 遴選評審原則:
(一)企業自愿申報,“一品一報”;
(二)初審、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綜合評定;
(三)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四)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六條 申報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正式投產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
(二)在國內注冊商標1年以上,注冊商標有效、注冊范圍涵蓋申報產品;
(三)申報產品必須由國產優質原料加工生產,并可提供相應產地證明(生產基地、訂單合同、可追溯等);
(四)申報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五)納入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范圍的企業;
(六)上一年度企業申報的產品市內終端市場銷售額1000萬以上。
第七條 申報企業近兩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申報不予受理:
(一)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連續發生經營虧損的;
(四)被有關部門列入誠信黑名單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申報企業需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好糧油”產品申報書》(隨遴選通知下發);
(二)企業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三)食品生產(銷售)許可證或工業生產許可證;
(四)企業或產品商標注冊證書;
(五)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六)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申報產品檢測報告(六個月內),檢測項目按“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檢驗指標執行(具體指標以每年遴選通知為準);
(七)上年度糧食流通統計年度報表;
(八)信用記錄情況(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記錄截圖)。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九條 評價內容
(一)商標注冊1年以上,積極開展品牌營銷,產品在市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在市內終端銷售市場有較大銷售額;
(二)建立完善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內控制度和工藝流程及質量檢測制度,產品達到“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檢驗指標要求;
(三)采用“互聯網+糧食”等多種營銷手段,拓展市場空間;開展配送服務,提升服務水平;嚴格執行產品召回制度,售后服務良好;
(四)建立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誠信經營制度;工藝合理,設備先進,設施完善;企業整體形象及生產加工區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加工衛生標準要求;
(五)鼓勵企業的申報產品采用通過了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認證的原料進行加工生產;
(六)鼓勵企業制定并實施高于國家和行業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四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企業統一向上海糧油行業協會申報。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成立“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評審專家組,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相關內容客觀、公正、公平開展遴選工作。遴選全程留痕,申報材料和評審記錄至少留存2年。
第十一條 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應通過門戶網站或其它有效途徑對遴選結果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送中國糧油學會糧油質檢研究分會備案。由上海糧油行業協會授予相關企業“上海好糧油”的產品稱號并對外發布“上海好糧油”產品名錄,擇優向中國糧油學會推薦申報“中國好糧油”產品。
第十二條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制定“上海好糧油”標識。獲得“上海好糧油”產品稱號的企業允許使用統一標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每兩年組織評審一次對“上海好糧油”產品的遴選,每一批次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須重新申報和評審。
第十四條 每年由上海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進行不少于2次質量抽檢。
第十五條 從事“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的相關工作人員及專家組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能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地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進行評審或監督管理,對“上海好糧油”產品遴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和處理。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同時2年內不得申報。因剽竊、侵奪他人成果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申報企業及其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被授予“上海好糧油”產品的企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并納入失信記錄,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
3.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4.生產經營出現問題,不能履行企業責任的;
5.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