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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黃政辦〔2011〕63號)

   2014-08-06 297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全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妥善解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城街道辦事處,太平湖風景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全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妥善解決當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黃政辦秘〔2011〕52號)精神,經區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明確我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為主,有異處銷售食品行為的食品加工企業、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點加工店等,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門店,加工的食品僅限于在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食品店,如早點店、小餐館等(提供簡單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內所有食品加工經營戶,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產加工食品的食品店,凡是加工的食品有異處銷售行為的,由質監部門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店銷售,不提供現場就餐服務的,由質監部門核發《小作坊基本衛生條件核查合格告知單》,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牽頭監管;凡是加工的食品僅在本店銷售,并提供就餐服務場所及設施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監管。
 
  四、無固定門店的各類食品攤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牽頭監管。
 
  五、除牽頭部門負責監管外,其他相關部門應主動配合,無縫銜接,落實分段監管職責。對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通過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等方式進行監管。
 
  六、食品安全監管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監管責任體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省、市、區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維護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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