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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11-03-19 770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河南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儲存、加壓,再供用戶飲用的形式。

  從事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中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時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獨立系統的二次供水設施和與建設項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前必須清洗消毒,水質經檢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后,方可供水。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確需直接連通的,應當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并安裝逆止閥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自來水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八條 在供水管網壓力小于國家規定的正常壓力區域內,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日的23時至次日5時進行蓄水。

  第九條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應當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建筑材料必須無毒、無害。

  第十條 在地下式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禁止設置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等。對已建的旱廁和開放性垃圾堆,應當限期搬遷,切斷污染源。

  第十一條 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衛生管理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一次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定期進行水質監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保證用水安全。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和水質應當進行監督性檢測,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清洗、消毒;經過清洗、消毒,水質仍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幫助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用水安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在24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供水: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

  (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時間蓄水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五)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六)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有前款第(二)、(四)、(五)、(六)項行為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縣(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地區: 河南
標簽: 水質 飲用水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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