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獸藥質量安全監管,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三打兩建”專項行動要求,推進獸藥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制售假、劣獸藥分子的打擊和曝光力度,督促生產經營者全面履行質量安全責任,根據《獸藥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在廣東省境內從事獸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第四條 省農業廳負責全省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將因嚴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等獸藥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因獸藥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公布,并報省農業廳。
第六條 省農業廳在廣東農業信息網中設立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在專欄中依照本制度公布其直接查辦的因嚴重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等獸藥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因獸藥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并轉載被農業部通報列為非法生產企業的信息和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
第七條 獸藥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
(一)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
(二)生產、經營假、劣獸藥被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因生產、經營假、劣獸藥引發重大獸藥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提供虛假的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獸藥批準證明文件,被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獸藥批準證明文件的;
(四)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以及拒絕、逃避或暴力抵抗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擅自轉移查封扣押物品,情節嚴重的;
(五)一年內直接或拆零銷售原料藥、人用藥給養殖場、飼料廠、動物診療機構或其他獸藥使用單位兩次(含兩次)以上或因此被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
(六)銷售禁用藥物給養殖場、飼料廠等用于食品動物的;
(七)被農業部通報列為非法生產企業的;
(八)因獸藥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八條 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對應當列入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屆滿后五個工作日內,按本制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資料和擬公開的信息內容,報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
省農業廳和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自行辦理的行政處罰,對應當列入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屆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告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接到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在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予以轉載。
若行政處罰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及時公布案件列入黑名單的信息會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經省農業廳或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公布。
第九條 公布事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違法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獸藥生產、經營者存在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公布“黑名單”時應一并公布。
第十條 在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布違法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的期限為一年。
期限從公布之日起計算。公布期限屆滿,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轉入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數據庫。
第十一條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對照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中的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對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中公布的違法生產經營者,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列入監管檔案,并采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獸藥監管人員違反本制度,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監管人員及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專欄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向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1?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公示信息格式(一);附件2?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公示信息格式(二);附件3?獸藥質量安全“黑名單”公示信息報送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