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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發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通知(陜政辦發〔2010〕121號)

   2011-07-07 964
核心提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市場調控,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市場調控,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糧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修訂如下:
 
  一、保持必要的庫存量,是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對保證市場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基本穩定應盡的義務。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數量標準。正常生產經營的糧食收購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30%的必要庫存量;銷售企業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20%的必要庫存量。加工企業的原料必要庫存量按收購企業標準掌握,成品糧油必要庫存量按銷售企業標準掌握。
 
  二、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應當履行不低于最低庫存量的義務。最低庫存量原則上不低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的20%。
 
  三、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應當履行不高于最高庫存量的義務。最高庫存量標準可適當高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年度正常經營情況下月均經營量的30%。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情況下,原料庫存數量可不受最高庫存的限定。
 
  四、糧食經營者承擔的各級糧食儲備及軍糧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必要庫存量和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
 
  五、從事糧食收購、加工企業的經營量依據收購量核定,從事糧食銷售(含成品糧油)的經營量依據銷售量核定。
 
  六、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核定辦法,包括核定范圍、核定方法、核定程序、處罰措施等。
 
  七、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引導和督促有關糧食經營者認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并按月上報糧食購銷存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糧食經營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
 
  八、本通知下發后,《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布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通知》(陜政辦發〔2008〕21號)停止執行。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標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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