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促進我市海產品加工銷售行業的鍵康持續發展,維護北海海產品的良好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現就海產品加工銷售衛生管理工作。
通告如下:
一、全市海產品加工銷售企業及個體加工銷售人員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治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到衛生、工商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商營業執照,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海產品加工場所的選址要符合城市規劃以及衛生和環保功能的要求,應當有與海產品品種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曬制、包裝、貯存等廠房或場所;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盟洗、污水排放、污構存放和防蟲、防蠅、防鼠、防腐等衛生設備設施,其生產工藝和流程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內興辦產生惡臭、異味的海產品加工,防止環境污染。
三、嚴禁在海產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有害藥物及工業防腐劑;嚴禁市場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的海產品。
四、改革落后的生產工藝,推薦衛生烘烤干燥和沙網防蠅曬制結合的新技術,以提高海產品干貨的衛生質量。
五、嚴禁加工和印銷售鮮活河豚魚及其制品;對繼續非法制售河豚魚干或魚柳的企業及個體加工銷售人員,由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分別依照相關法規從嚴查處。
六、自通告之日起15天內,各海產品加工銷售企業(個人)要進行自查自糾,完善各項衛生設備設施,補辦有關衛生、工商、環保、稅務等證照或審批手續。
七、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大對海產品加工銷售行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海產品加工、銷售市場,嚴厲打擊加工銷售有毒海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