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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辦法(暫行)(內質監食發〔2011〕594號)【2014-05-22廢止】

   2011-12-27 725
核心提示: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質檢院: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

各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質檢院: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隊伍建設,明確審查工作責任,完善管理機制,規范核查行為,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結合全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人員使用

  1.審查員及審查組

  對已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注冊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經確認合格的審查員,或對新注冊且經考核后的審查員,在內蒙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統一備案后,即成為內蒙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

  根據審查員工作情況和實際需要,評審中心不定期地上報審查組長補充名單,對工作成績優秀,取得10次以上獨立審查經驗的審查員,經自治區局食品處批準認定為審查組長資質。

  對注冊期滿的審查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重新注冊手續。

  凡經備案的審查員業務上服從自治區食品處的管理,認真履行職責,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務。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同時接受社會各界及企業的監督。按時參加審評中心組織的種類培訓及會議,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評審中心建立注冊審查員檔案庫,實施審查員信息的動態管理。

  2.核查組的確認

  各盟市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部門,在發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20個工作日內,要組成審查組完成申證企業的現場核查工作。審查組長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后,向盟、市質監局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部門提交企業現場核查材料。

  二、工作職責

  (一)審查組長的職責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審查組長應由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富有核查工作經驗,具有食品專業特長,熟悉生產工藝流程、產品標準、質量檢驗,辦事公正、有組織協調能力的審查員擔任。審查組長經內蒙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其職責如下:

  1.負責對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材料的文審。

  2.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分工,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3.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4.組織完成基本符合項的開具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5.代表審查組與企業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6.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7.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有關事項。

  8.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

  9.及時向盟、市質監局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部門提交企業現場核查材料。

  (二)審查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負責分工條款和部門的不合格項的起草,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新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核查的條款和部門的核查質量負責。

  6.服從審查組長的領導,協助組長完成其他有關工作。

  三、培訓與評價考核

  為保證現場核查工作的科學、客觀、公正性,不斷提高審查人員的素質及核查工作質量,評審中心每年結合食品生產許可核查工作制定《培訓計劃》,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工作。

  四、工作紀律

  1.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受任何上級及外界的干擾。如與被派核查企業有任何利益或沖突等影響公正性判斷的行為,必須事前予以聲明,進行回避。

  2.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規范工作程序,依照規定進行核查保證核查工作質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虛假或不真實核查結論。

  3.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被核查企業的商業和技術機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國家法規有要求的除外)。

  4.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準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派核查企業索取產品、證券、現金或購買樣品、要求企業進行有償咨詢或其它經營性活動。

  5.嚴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償咨詢服務。嚴禁將企業的信息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以獲取不當利益。

  6.不準私自到企業進行核查活動;不準吃請、受賄、假借公出機會游山玩水、擅自多抽樣品和違章處理檢驗樣品。

  對違反紀律者,視其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責罰。

  五、終止評審員評審工作

  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審查人員,自治區局食品處予以終止其評審員工作:

  1.不認真履行注冊審查員職責,不認真遵守本辦法的。

  2.不能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進行核查,擅自改變核查程序的。

  3.無故不參加審查中心的委派任務和組織的種類培訓、會議等統一活動,以及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4.以權謀私,侵害企業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服務項目等。

  5.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的。

  6.有企業投訴審查員有違紀行為且經查事實確鑿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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