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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龍政辦發〔2010〕79號)

   2011-04-23 653
核心提示: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龍井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從事傳統、低風險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

  二、具體要求

  第四條 根據各食品小作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中的規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廠房、設施設備、過程控制等條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五條 生產與加工場所要求:

  1.生產場所周圍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保證不受污染源污染;

  2.加工場所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確保足夠的空間和場地放置設備、物料和產品,并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加工場所布局應滿足相應的生產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區與熟食區、原輔料和成品存放場所應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場所與生活區應保持一定距離;

  3.加工場所地面、墻面應平整,且采用水泥、瓷磚等硬質材料;墻面、地面應便于清洗、消毒;墻壁應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墻裙,以便于清洗和防止污垢積存;窗戶內窗臺應便于清潔;屋頂選用不吸水的材料裝飾,便于洗刷消毒。

  第六條 設施與設備要求:

  1.應具備良好的供水設施與符合生產要求的污水排放設施;

  2.應設必要的洗手設施,并配備潔凈的毛巾或干手器;應具備帶蓋、防滲漏的垃圾筒;

  3.應具備食品添加劑與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等物質的保存設施,并單獨存放,且應明確標識;

  4.加工場所及庫房應具備滿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風、照明燈設施和良好的防鼠、蚊、蠅、昆蟲等設施;

  5.應根據食品原料和產品保存需要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

  6.應根據生產需要配備適當的稱量和測量設備,并保持清潔和定期檢定或校準;

  7.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第七條 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1.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原輔料貯存時,應根據貯存要求采取措施,確保原輔料的質量安全;

  2.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食品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3.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4.應依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進行產品檢驗。

  第八條 從業人員要求:

  1.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體檢一次;

  2.在食品加工操作時應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頭發應置于帽內,進入生產區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輔料間的交叉污染。

  第九條 質量安全管理要求:

  1.應實施質量安全承諾制度,負責人應對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并向社會公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2.應建立管理臺帳,包括原輔料進貨臺帳、生產加工投料記錄、產品銷售臺帳等,記錄應保存一定期限;

  3.應遵守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制度。

  第十條 食品包裝標識要求:

  應使用食品用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食品,采取適當的方式對銷售食品提供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必要信息,明確標注產品的銷售范圍。

  第十一條 生產加工程序要求:

  1.食品小作坊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2.食品小作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3.食品小作坊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證明;

  5.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本轄區的申報食品小作坊進行考核;

  6.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食品小作坊予以登記備案;

  7.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把登記備案的食品小作坊名單通報給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附 則

  第十二條 對未在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備案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行為將由市質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附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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