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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71號)

   2016-09-12 899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宗旨
 
  為引導和激勵全區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2〕16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設置
 
  (一)中國質量獎為政府獎勵,是國家在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
 
 ?。ǘ幭幕刈遄灾螀^質量獎包括“質量獎”和“質量貢獻獎”兩個類別,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授予的質量獎勵。
 
  1.“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工作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區處于領先地位,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自治區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
 
  2.“質量貢獻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區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在全區同行業內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個人。
 
  第三條 獎勵數量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和“質量貢獻獎”為年度獎,每年評選一次。
 
  “質量獎”獲獎組織總數每年為三個以內。
 
  “質量貢獻獎”獲獎個人總數每年為十個以內。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 評定原則
 
 ?。ㄒ唬┲袊|量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獲獎組織中推薦,由國家評定。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申請。
 
  2.科學、客觀、公正。
 
  3.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五條 評審標準
 
  (一)中國質量獎推薦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ǘ幭幕刈遄灾螀^“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質量貢獻獎”個人評審標準采用DB64/T 804-2013《自治區質量貢獻獎評價準則》。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 獎勵標準及經費來源
 
  (一)對我區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二百萬元。
 
 ?。ǘ┇@得“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一百萬元;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貢獻獎”的個人,自治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五萬元。
 
  (三)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獲獎組織或個人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管理機構及職能
 
  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工作。履行以下職能:
 
 ?。ㄒ唬┲笇А⑼苿?、監督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
 
 ?。ǘ徸h、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
 
 ?。ㄈ徸h、公示評審結果。
 
 ?。ㄋ模┐_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擬獎名單,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獎勵。
 
  第八條 辦事機構及職能
 
  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質量發展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監局,負責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定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制(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規則。
 
  (二)建立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和評審組。
 
 ?。ㄈ┲贫▽幭幕刈遄灾螀^質量獎評審年度工作計劃和方案。
 
 ?。ㄋ模┙M織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工作。
 
 ?。ㄎ澹┏袚I導小組賦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評審機構及職能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根據評審需要,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年度評審工作。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評審組的職責:
 
 ?。ㄒ唬┴撠煂幭幕刈遄灾螀^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ǘ┳珜懺u審報告。
 
 ?。ㄈ┨岢鰯M獎建議名單。
 
 ?。ㄋ模┢渌嘘P事項。
 
  第十條 培育和宣傳
 
  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地區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以及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推廣,推動全區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組織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條件
 
 ?。ㄒ唬┰谧灾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⒊掷m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推廣及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兩年以上。
 
 ?。ㄈ┚哂凶吭降慕洜I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競爭力等位于國內或全區領先水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位于國內或全區領先水平;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全區前列;設立并推行首席質量官或質量負責人制度。
 
 ?。ㄋ模┓e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近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建筑工程零質量事故;近三年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個人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貢獻獎”條件
 
 ?。ㄒ唬┰谌珔^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的專家學者、組織管理者、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一線產業工人。
 
 ?。ǘ╅L期從事質量理論研究或質量工作實踐,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立足崗位大力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理念,為區域質量、行業質量或組織的質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貢獻。
 
 ?。ㄈ┱螆远?,品德優良,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
 
  第十三條 申報限制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申報各級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由于重組、改制等原因使組織主體結構產生重大變化的除外)。
 
  第四章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申報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每年在有關媒體、網絡上發布申報通知或公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申請。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申報表》,并將申報表、組織或個人概述、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推薦機構。
 
  第十五條 推薦
 
  推薦機構在通知或公告規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送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組織或個人可以經下列推薦機構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
 
  (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ǘ┬袠I主管部門。
 
  (三)行業協會。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十七條  資料評審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 綜合評價
 
  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表、現場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分析,撰寫綜合評價報告,擇優提出擬獎建議名單。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擬獎推薦名單,并附相關材料提請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十條 審定公示
 
  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綜合評價報告和擬獎推薦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后,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批準通告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擬獎名單后,領導小組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 表彰獎勵
 
  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并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監督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體、社會公眾和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跟蹤服務
 
  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巡訪動態管理制度,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五條 撤銷條件
 
  獲獎組織在當年之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省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不合格,或組織和個人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的,撤銷獎勵稱號,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責任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自治區質量和商標戰略領導小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通報批評,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七條 獲獎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并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帶動全區質量工作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條 獲獎稱號使用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九條 評審紀律
 
  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并保守申報組織或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回避
 
  評審組的組成人員與申報組織、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條 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組織對評審人員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作出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組織申報工作情況作出評價,反饋自治區質量發展辦公室。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蹲灾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2〕207號)同時廢止。


 
地區: 寧夏
標簽: 質量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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