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科學、規范有序地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遼寧省食物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理預案》和《阜新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阜新市食物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試行)》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群體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
1.3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分級響應及應急響應原則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如北京奧運會等),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食物中毒發生在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
(2)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特別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I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級響應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級)由區衛生局負責應急響應。
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級)由市衛生局負責應急響應。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級)由省衛生廳負責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級)由衛生部負責應急響應。
1.4.3 食物中毒事件的響應原則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食物中毒事件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適時提高或降低事件級別。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
區衛生局成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我區發生的一般級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衛生局局長任組長,成員包括局各部門、區衛生防疫站、水泉鎮防保所負責同志。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衛生防疫站,負責日常工作。
區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向區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組建與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治專業人員進行有關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和技術的培訓。
2.2 食物中毒事件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及職責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現場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由相應反應級別的現場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其職責是: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3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專家組及職責
區衛生局組織成立區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專家組。
職責:對確定食物中毒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事件處理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預案和技術方案;對事件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對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救治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承擔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2.4.1 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對事發地或單位進行衛生監督執法,對可疑食物或確定食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
2.4.2 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救治機構負責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盡可能減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損失;應當保留好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診斷;在24小時內將食物中毒事件情況報告給區衛生防疫站。
3 預防與準備
3.1 日常工作準備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方針,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衛生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食物中毒事件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
3.2 預案準備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太平區食物中毒衛生應急處理預案(試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療機構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本單位的食物中毒衛生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修訂完善。
3.3 技術準備
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改善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食物中毒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應急處理演練。
3.4 物資準備
衛生行政部門及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供應。
3.5 經費保障
落實食物中毒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保證食物中毒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理各項經費。
3.6 宣傳教育
認真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人員的食品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工作,預防和減少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利用廣播、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食物中毒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食物中毒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時的心理承受能力。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
4.2 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發生、發展規律及特點,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4.3 報告
4.3.1 責任報告單位
(1)有關單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單位、與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教育機構等。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4.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負責人及公民。
4.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區衛生局報告。
接到報告后,區衛生局應當在2小時內盡快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
發生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食物中毒事件時,區衛生局可直接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4.3.4 報告內容
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食物中毒單位、地點、時間、中毒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中毒食物、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圍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4.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5 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
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區衛生局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響應原則,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有關信息的報告。同時,根據食物中毒事件的規模、程度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區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關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進行應急處理。如懷疑是以食物為載體的投毒案件,衛生局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參與處理。對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為載體的投毒案件,應及時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臨時控制措施,對已售出或外運的食品要追蹤去向,并通知涉及地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封存。
5.2應急響應的終止
5.2.1 終止條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長潛伏期內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5.2.2 終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食物中毒事件由相應響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 現場調查處理
6.1 現場調查處理程序
6.1.1 核實報告
區衛生局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上的項目,詳細記錄和核實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和臨床表現等有關內容。同時應告知報告者,除及時搶救患者外,要保護好現場,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瀉物。核實后,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6.1.2 指派專業隊伍赴現場處置
區衛生局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要按照本預案的應急響應原則,立即安排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派出有關專業人員,攜帶有關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和采樣工具、醫療救治藥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6.1.3 醫療機構救治
醫療救治機構對發生食物中毒的患者要全力進行搶救,將傷害減少到最低水平,隨時報告中毒人員救治情況等。
6.1.4 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場處置
應立即保護事件現場,開展衛生學調查、取證和控制工作。對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寫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予以封存。對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設法追回,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公告追回。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責令其徹底清洗消毒。
開啟檢驗快速通道對采集樣品進行檢驗,由于技術原因需上級機構協助檢驗的,可提交采集的樣品進行檢驗。情況特殊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調查結束后,撰寫技術分析報告,并按規定報送衛生行政部門。
6.1.5 行政處罰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衛生學調查、取證結果提出衛生監督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執行處罰決定。
6.2 現場調查處理有關要求
6.2.1 流行病學調查
(1)了解72小時的食譜,特別是共同飲食食譜,有無續發病例,對與中毒病人有共同飲食史而未發病的人,人群中有對照意義的健康人同樣也要做好個案調查。
(2)向病人和接診醫生了解中毒發生的經過以及事件相關的情況,病人的癥狀、體征,發病人數、經過,嘔吐物、排泄物的性狀,特別是首發病例的情況。
(3)調查內容一般應由患者自述,病重或無力表達者,可由其監護人代述。
(4)應盡可能對所有中毒患者進行個案調查,中毒人數不足100人時,至少應調查80%以上人數;超過100人時,至少應調查60%以上人數。《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完成后,由兩名調查人員和被調查者分別簽字。
6.2.2 樣品采集與送檢
(1)采集中毒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發病期與恢復期雙份血清,選擇發病者中未用藥或較晚用藥的病人采集肛拭樣品。必要時可做動物試驗,觀察毒性強度及主要受損器官和臨床表現。
(2)對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分別取樣,對熟食間操作臺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員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蟲等視情況采樣檢測。所采集的樣品在冷藏條件下,4小時內送達化驗室;無冷藏條件的,于采樣后2小時內送達化驗室。化驗室在檢樣送達后必須立即進行化驗。
(3)對疑似化學性食物中毒的,應盡可能進行現場快速檢測。
6.2.3 衛生學調查
(1)對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場所進行衛生勘驗,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譜、食物來源、原料質量、加工方法、儲存條件、存放方式與時間、操作場所的衛生與消毒情況,并做好現場筆錄。
(2)檢查從業人員的健康情況,特別是在中毒發生前3天內人員變動、患病情況,有無不衛生習慣及操作過程的不衛生行為。
6.2.4食物中毒診斷原則
食物中毒診斷,按《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規定執行。
6.2.5 初步處理措施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及中毒標本的初步檢驗結果,初步認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繼續發生和蔓延。必要時應及時通知中毒食品的來源地和流向地的衛生行政部門。
6.2.6 食物中毒食品處理措施
確定為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鐘后掩埋或焚燒;液體的還可加消毒劑殺菌后排放。
確定為化學性、動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應采取相應的分解、滅活措施后焚燒或深埋,嚴禁作為食品工業原料或動物飼料使用。
6.2.7 食物中毒場所的消毒處理
根據不同的中毒因素,對中毒場所應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對接觸細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設備等用1-2%堿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劑浸泡、擦拭。對接觸化學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設備等應針對毒物性質采取相應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時應予以銷毀。
7 善后處理
7.1 后期評估總結
在食物中毒事件結束后,區衛生局應在事件結束10天內組織有關人員對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形成評估總結報告報區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評估內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及公眾心里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等。
7.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理的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分別將食物中毒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檔案。
7.3 責任追究
7.3.1 法律責任
對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3.2 行政處罰
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的有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7.4 表彰
區衛生局應對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和預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8 附則
本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