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斷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力度,但由于畜禽養殖長期以來并未實行準入制,規劃布局不夠合理,監管不夠到位,畜禽養殖尤其是生豬養殖污染問題仍十分突出,已成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整治形勢異常嚴峻、迫在眉睫。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盡快建成“百姓富、生態美”的有福之州,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明確工作目標。全市實行養殖規模削減計劃,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至2015年末,豬、牛、家禽、羊、兔養殖總量分別控制在216.3萬頭、2.9萬頭、1924萬只、31萬頭、279萬只以內(見附件1);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戶)拆除完畢,禁養區內豬場拆除進度見附件2;禁建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全面開展污染治理,并達標排放;可養區內全面推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全市每年創建10個標準化示范場,力爭每年有30家以上養殖企業納入農業部扶持項目。
2.落實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作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將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劃定范圍細化到行政村并主動公布,接受群眾和媒體監督。要在摸清轄區內各類畜禽養殖場(戶)分布及數量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臺整治工作削減計劃和治理方案,明確禁養區內拆除的養殖場(戶)名單和完成時限,禁建區和可養區內保留的養殖場(戶)名單、規模及治理完成時限。整治工作削減計劃及治理方案于6月底前上報市整治辦。各縣(市)區政府對已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治理達標的企業,要經常性組織開展巡查監管,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從今年省市重點畜禽減排項目中抓1-2個養殖場,開展標準化示范場建設,引導企業按照畜禽良種化、生產規范化、養殖設施化、防疫制度化、糞污處理無害化的標準進行建設,通過驗收的要積極推薦申報中央或省級補助。
3.形成工作合力。市、縣(市)區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通力配合,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環保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商貿服務業部門要把好副食品基地項目準入關,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的養殖企業不得列入基地扶持,也不得享受任何財政補貼。林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公安部門要依法加大對侵占林地、耕地違規建設養殖場行為的打擊力度。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經費,保障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4.嚴格績效管理。市里已明確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納入縣(市)區政府績效管理,考核評價方案由市環保局、農業局商市效能辦制定。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參照市里做法,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納入鄉(鎮)政府績效管理,有序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5.強化督查問責。市里成立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辦公室,掛靠市農業局,成員單位由市效能辦、環保局、農業局、林業局、商貿服務業局、國土資源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組成,具體負責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督促檢查工作。對整治進度緩慢的縣(市)區,市領導或市整治辦將進行約談。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辦公室,層層下達整治任務和主體,督促鄉(鎮)、村委會經常性地對禁養區應拆除的養殖場(戶)和列入省市畜禽養殖重點減排項目的養殖場開展巡查,對未按序時進度拆除和治理的,應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對禁養區、禁建區內出現新(擴)建養殖場(戶)或整治工作推進不力的鄉(鎮),要進行約談或效能問責,并報市整治辦備案。
6.實行通報制度。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實行“一月一通報”制度,縣(市)區政府每月25日前將整治工作情況報送市整治辦,市整治辦匯總后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市整治辦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漏報、瞞報的縣(市)區,要及時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附件下載:1.福州市2015年各縣(市)區畜禽養殖控制出欄數量
2.福州市禁養區豬場拆除進度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近年來,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斷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力度,但由于畜禽養殖長期以來并未實行準入制,規劃布局不夠合理,監管不夠到位,畜禽養殖尤其是生豬養殖污染問題仍十分突出,已成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整治形勢異常嚴峻、迫在眉睫。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盡快建成“百姓富、生態美”的有福之州,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明確工作目標。全市實行養殖規模削減計劃,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至2015年末,豬、牛、家禽、羊、兔養殖總量分別控制在216.3萬頭、2.9萬頭、1924萬只、31萬頭、279萬只以內(見附件1);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戶)拆除完畢,禁養區內豬場拆除進度見附件2;禁建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全面開展污染治理,并達標排放;可養區內全面推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全市每年創建10個標準化示范場,力爭每年有30家以上養殖企業納入農業部扶持項目。
2.落實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作為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將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劃定范圍細化到行政村并主動公布,接受群眾和媒體監督。要在摸清轄區內各類畜禽養殖場(戶)分布及數量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臺整治工作削減計劃和治理方案,明確禁養區內拆除的養殖場(戶)名單和完成時限,禁建區和可養區內保留的養殖場(戶)名單、規模及治理完成時限。整治工作削減計劃及治理方案于6月底前上報市整治辦。各縣(市)區政府對已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且治理達標的企業,要經常性組織開展巡查監管,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從今年省市重點畜禽減排項目中抓1-2個養殖場,開展標準化示范場建設,引導企業按照畜禽良種化、生產規范化、養殖設施化、防疫制度化、糞污處理無害化的標準進行建設,通過驗收的要積極推薦申報中央或省級補助。
3.形成工作合力。市、縣(市)區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通力配合,共同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環保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商貿服務業部門要把好副食品基地項目準入關,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的養殖企業不得列入基地扶持,也不得享受任何財政補貼。林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公安部門要依法加大對侵占林地、耕地違規建設養殖場行為的打擊力度。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經費,保障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4.嚴格績效管理。市里已明確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納入縣(市)區政府績效管理,考核評價方案由市環保局、農業局商市效能辦制定。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參照市里做法,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納入鄉(鎮)政府績效管理,有序有效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
5.強化督查問責。市里成立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辦公室,掛靠市農業局,成員單位由市效能辦、環保局、農業局、林業局、商貿服務業局、國土資源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組成,具體負責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的督促檢查工作。對整治進度緩慢的縣(市)區,市領導或市整治辦將進行約談。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畜禽養殖污染整治辦公室,層層下達整治任務和主體,督促鄉(鎮)、村委會經常性地對禁養區應拆除的養殖場(戶)和列入省市畜禽養殖重點減排項目的養殖場開展巡查,對未按序時進度拆除和治理的,應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對禁養區、禁建區內出現新(擴)建養殖場(戶)或整治工作推進不力的鄉(鎮),要進行約談或效能問責,并報市整治辦備案。
6.實行通報制度。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實行“一月一通報”制度,縣(市)區政府每月25日前將整治工作情況報送市整治辦,市整治辦匯總后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市整治辦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漏報、瞞報的縣(市)區,要及時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2.福州市禁養區豬場拆除進度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