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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宣政〔2014〕39號)

   2014-10-14 355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經研究決定,我市在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承接國務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31項,并精簡調整市級行政審批項目27項(其中,轉變管理方式21項,合并6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審批項目,要落實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要抓緊完成工作銜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轉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實現從行政審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動服務轉變。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到位。
 
  附件:1.承接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轉變管理方式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合并的市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點擊下載]
 
  2014年5月10日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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