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1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提高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病死動物攜帶大量病原體,如不經無害化處理隨意丟棄或販賣、收購、加工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僅會給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還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縣、區要切實提高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部門分工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納入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完善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明確責任主體,切實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根據《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食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病死動物,必須認真履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等有關場所必須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制度,對病死動物實施無害化處理。對于飼養、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經營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動物產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規定,堅決落實“四不準一處理”(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要求,杜絕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桌。同時,要認真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報告、診斷及深埋、焚燒、化制等無害化處理工作,禁止隨意棄置,防止疫病傳播和引發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三、強化監管職責,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農牧部門負責動物養殖、定點屠宰場等場所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監管以及其他相關場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建設覆蓋全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政策性補貼、公共設施建設及運營和監管工作等經費,監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病死動物監管工作,堅決防止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及餐飲行業。環保部門負責病死動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屠宰、經營、加工有關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刑事案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切實加強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共同推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配套政策
縣、區政府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力爭用3—5年,各建設1個無害化處理廠,每個鄉鎮建設1個無害化處理點,集中處理中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病死動物。依托鄉鎮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和村級防疫員(協檢員)隊伍,配備病死動物運輸車輛,集中建立覆蓋城鄉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收集、運輸體系,不斷提升病死動物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能力。要在全面落實規模養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健全生豬散養戶和其它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獎補機制,制定養殖環節病死動物收集、無害化有償處理等相關政策,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對需無害化處理的病死動物予以適當補助,引導鼓勵養殖場戶做好主動報告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工作,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動物疫病防控經費投入力度,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五、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農牧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經營販運人員的管理,加快推進動物經營運輸主體防疫承諾制,增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做到不收購、不販賣、不加工病死動物。公安部門要對收購、轉運、販賣、加工病死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性質惡劣、證據確鑿的案件,要快速出擊,嚴厲查處。
市、縣(區)均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加強對各種舉報線索的調查處理。對舉報情況屬實者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六、加強宣傳,切實提高群眾對規范處置病死動物重要性的認識
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入戶宣講、農業信息短信服務平臺提醒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及健康養殖、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消費常識,提高科學防疫、安全用藥的水平,增強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食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對病死動物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2日
為進一步規范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降低動物疫病發生風險,保障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0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甘政辦發〔2014〕1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提高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病死動物攜帶大量病原體,如不經無害化處理隨意丟棄或販賣、收購、加工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僅會給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還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縣、區要切實提高對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部門分工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無害化處理監管體系,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納入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完善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明確責任主體,切實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根據《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從事動物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食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病死動物,必須認真履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廠(場)等有關場所必須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無害化處理制度,對病死動物實施無害化處理。對于飼養、屠宰加工、運輸、儲藏、經營等環節發現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動物產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規定,堅決落實“四不準一處理”(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要求,杜絕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流向餐桌。同時,要認真做好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報告、診斷及深埋、焚燒、化制等無害化處理工作,禁止隨意棄置,防止疫病傳播和引發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三、強化監管職責,建立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農牧部門負責動物養殖、定點屠宰場等場所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監管以及其他相關場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建設覆蓋全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政策性補貼、公共設施建設及運營和監管工作等經費,監督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病死動物監管工作,堅決防止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及餐飲行業。環保部門負責病死動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屠宰、經營、加工有關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刑事案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切實加強溝通協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共同推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效開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落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配套政策
縣、區政府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力爭用3—5年,各建設1個無害化處理廠,每個鄉鎮建設1個無害化處理點,集中處理中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的病死動物。依托鄉鎮獸醫站(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和村級防疫員(協檢員)隊伍,配備病死動物運輸車輛,集中建立覆蓋城鄉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收集、運輸體系,不斷提升病死動物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能力。要在全面落實規模養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健全生豬散養戶和其它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獎補機制,制定養殖環節病死動物收集、無害化有償處理等相關政策,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對需無害化處理的病死動物予以適當補助,引導鼓勵養殖場戶做好主動報告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的工作,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動物疫病防控經費投入力度,確保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五、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農牧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經營販運人員的管理,加快推進動物經營運輸主體防疫承諾制,增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做到不收購、不販賣、不加工病死動物。公安部門要對收購、轉運、販賣、加工病死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性質惡劣、證據確鑿的案件,要快速出擊,嚴厲查處。
市、縣(區)均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加強對各種舉報線索的調查處理。對舉報情況屬實者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六、加強宣傳,切實提高群眾對規范處置病死動物重要性的認識
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入戶宣講、農業信息短信服務平臺提醒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試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及健康養殖、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消費常識,提高科學防疫、安全用藥的水平,增強養殖、屠宰加工、運輸儲藏、食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對病死動物的識別能力和自我防護意識,營造共同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