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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3-07-04 695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相關處室、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根據《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相關處室、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根據《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將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并請各縣(市、區)質監局(分局)及時組織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宣貫學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一、根據《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及《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我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行為,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的受理、核查、發證及證后監管由縣(市、區)質監部門負責。

  三、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以及乳制品、白酒等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食品。

  四、食品小作坊生產的產品應當包裝銷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注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

  五、食品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具備下列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

  (一)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飼養家禽、寵物等,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和貯存等專用固定場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員更衣盥洗、廢棄物暫存容器等衛生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施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關原輔料采購、食品安全和衛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六)產品應具有標準,且不同申證單元的產品和不同類別的產品每年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帶*安全性指標的產品檢驗報告(帶*安全性指標參照28大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七)符合《太原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場所及設施衛生防護指南》要求。(見附件1)

  七、食品小作坊申請辦理許可證,應當向其所在地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2份:

  (一)申請書(見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稱預核準登記證明或有效期內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四)鄉鎮、街辦確認的生產場所用途合法使用證明;

  (五)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六)食品安全生產工藝流程圖、不同申證單元的產品和不同類別的產品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提供帶*安全性指標的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帶*安全性指標參照28大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七)生產場所周邊及場所內平面圖;

  (八)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工具、設備、設施的相關檢驗、檢定證明文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九)質量手冊(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 “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簽字。

  八、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小作坊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食品小作坊需要補正的內容,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小作坊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申請。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小作坊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5)。

  九、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現場核查、審批、發證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食品小作坊的現場核查。核查組由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一般由2人組成,核查組應當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應按照本細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備條件現場核查表》(見附件6.3)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現場核查應當做出明確的核查結論,并填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備條件現場核查報告》(附件6.4)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項改進表》(附件6.5),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應超過5個工作日)對不合格項進行改進,不合格項的改進情況由核查組負責驗證。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長對核查報告、核查記錄等文書及核查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

  (二)完成現場核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核查組應當將食品小作坊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現場核查記錄表》、《現場核查報告》、《不合格項改進表》及整改報告等材料一式兩份匯總、復核,送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

  (三)經現場審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核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同時將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書面告知送達,業主或負責人作出質量安全承諾;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見附件7),并說明理由。

  十、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將食品小作坊申請材料、核查材料、整改報告及許可證復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檔備查,保存期限為2年。在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發生產許可證后,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將食品小作坊的申請材料、核查材料、整改報告及許可證復印件各一式1份匯總報市局存檔。

  十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證書由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作格式,統一編號要求。有效期屆滿一年向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2年許可證屆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延續,申請時應提交縣(市、區)質量監督部門的年度核查報告。期滿未申請延續換證的,視為無證生產加工;擬再生產加工的,應當注銷原生產許可證后再重新申請發證。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細則初次辦理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小作坊增加產品種類、生產地址遷移、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生產設施設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辦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食品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名稱和經營業主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遺失或者毀損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名稱、遺失或者毀損后1個月內向當地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變更表見附件8。

  十三、在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辦證及監管工作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工作,或者向食品小作坊索賄受賄、有意刁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或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十四、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十五、本細則由太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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