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農牧業局,海拉爾、大興安嶺、興安盟、烏拉蓋農牧場管理局:
為切實加強我區各盟市和旗縣級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管理,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部有關檢測機構的管理辦法和規定,結合我區基層檢測機構建設的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請各檢測機構遵照執行,并將實施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我們。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3年4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關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發揮好各級檢測機構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農業部令2007年第7號)、《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7號)、《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農質發〔2010〕10號)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食安辦〔2012〕28號),結合我區檢測機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我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的任務與職責、管理及人員要求、量化考核和實驗室機構考核及資質認定、信息報送與發布、運行保障進行了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所轄盟市、旗縣區(場)級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心(站),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是指各盟市、旗縣區(場)級檢測機構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要求,對轄區內農畜產品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和連鎖超市的農畜產品進行的農獸藥殘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產品中的農獸藥殘留、違禁物、重金屬和病源微生物等進行快速檢測以及定性、定量分析工作。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四條 各級檢測機構按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相應的建設標準要求,建設(改造)檢測機構,并按照要求履行各自的檢測職責。
盟市級以定性確證和定量檢測為主;能夠滿足本地區行政區域內主導農畜產品、農牧業投入品及農牧業環境的質量安全監管相關檢測需要;檢測限能滿足國家相應參數的限量標準要求。
旗縣級以現場快速檢測為主,兼顧主要污染物和重要禁、限用農獸漁藥的定量檢測;具備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流動檢測的能力;年檢測樣品量應能滿足本行政區域內主導農畜產品、農牧業投入品及農牧業環境的質量安全監管基本需要,檢測限能滿足相應參數國家限量標準要求。
第五條 完成主管部門下達和自行制定的檢測計劃和任務,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及時報送檢測結果。完成突發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需要檢測的項目和任務,并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檢測結果。
第三章 管理及人員要求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檢測機構項目的申報、建設和管理,按照建設時限和批復內容監督各項目單位的具體實施。
自治區農牧業廳及自治區發改委負責檢測機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評審和立項批復。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初步設計報告的論證評審和批復,并負責項目實施的全程跟蹤。自治區農牧業廳和發改委組成聯合驗收組對檢測機構項目進行最終驗收。
各盟市農牧業局負責轄區內檢測機構建設的申報、督促檢查、初步驗收、日常管理,并掌握量化考核涉及的第一手資料。
第七條 按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檢測機構相應的建設標準要求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各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或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檢測機構應為獨立法人單位。檢測業務獨立,獨立對外行文,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的財務帳戶或單獨核算。獨立法人實驗室的機構負責人應由其上級主管單位以書面文件任命。不具備該條件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以正式文件授權。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的變更需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附件1、2)。
1.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經專業技術、計量和質量監督、管理及相關法規知識培訓,經專業理論、試驗操作等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從事農畜產品檢驗工作,持證上崗。上崗證或合格證應標明準許操作的儀器設備和檢測項目;
2.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從事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5年以上;
3.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熟悉檢測業務,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
4.檢測部門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5年以上檢測工作經歷,熟悉本專業檢測業務,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5.從事計量檢定和種子、動植物檢疫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檢驗人員,須有相關部門的資格證明;
6.盟市級檢測機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旗縣級不少于5人。
第九條 檢測機構要建立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質量管理手冊》中所規定的制度管理本機構。檢驗機構在業務工作中,嚴格執行《質量管理手冊》的規定,實現科學、客觀、公正、有序、高效地管理運行機制。檢驗人員應嚴格執行《作業指導書》中所規定的各項參數的檢驗規程,確保檢驗數據的客觀、真實。
第十條 檢測機構要健全人員培訓、實驗室安全、儀器操作與維護、標準物質管理、標準溶液管理、有毒物質管理、抽樣管理、檢驗流程管理、檢驗時限管理、檔案管理、排污處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確保檢測機構的人員、儀器安全和運行質量。確保各檢測機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量化考核和實驗室機構考核及資質認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機構考核和資質認定是指自治區農牧業廳和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硬件條件設施與軟件管理能力的現場考核評審和確認活動。
量化考核是指農牧業廳對各盟市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年度督促檢查評比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實驗室機構考核和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分別向自治區農牧業廳和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經兩個主管部門分別審核通過后,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和《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派有資質的專家同時進行實驗室機構考核和資質認定評審。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機構考核評審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后,方可對外從事檢測工作。
各檢測機構的日常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盟市農牧業局具體負責。獲得資質認定的實驗室按照行業管理的原則由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實驗室機構考核和資質認定按照有關規定每三年進行一次復評審。首次申請、復評審申報程序和材料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農牧業廳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旗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的通知》(內農牧質發﹝2013﹞59號)的要求辦理,填寫相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書》和《實驗室資質認定申請書》,只有通過復評審的檢測機構才具備繼續工作的條件。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考核申請人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申請書》(包括電子文檔和原件);
2.儀器設備、實驗室的照片,實驗室場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機構法人證書或法人授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上級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5.質量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與管理制度、作業指導書目錄);
6.近兩年內的典型性檢驗報告2份;
7.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包括:學歷證書、上崗考核合格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三者均為復印件;其中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除提供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外,還應提供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原件)。
資質認定申請人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一式三份);
2.法律地位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3.技術能力證明(場所、設施、人員、已往檢測報告抽樣復印件);
4.管理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質量記錄)。
第十五條 通過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后,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2.檢測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3.檢測能力。
第十六條 通過現場評審考核后,頒發《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書》載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名稱、檢測范圍和有效期等內容。農牧業廳對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檢測單位進行公告,自頒發《考核合格證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農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 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要正確使用證書和標志(見附件5)。
第十八條 按照農牧業廳關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目標量化考核工作的要求,將各檢測機構的建設、管理、運行、人員配備、資金保障等內容,作為衡量各盟市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
對檢測機構的考核采取動態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動態考核的主要內容是完成項目建設年度任務情況、開展檢測工作及比對試驗完成情況、參加學習培訓持證上崗情況、檢測機構管理情況、實驗室機構考核和資質認定申請及通過情況等。
第五章 信息報送與發布
第十九條 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抽樣檢驗信息通報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按照信息發布的權限、范圍和程序報送發布監管和檢測信息。
第二十條 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送和發布應當有利于加強我區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和生產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市場消費和農牧業產業的健康發展,遵循“依法科學、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嚴格程序”的原則。
本辦法所稱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送和發布,是指各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報送與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1.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專項監測、風險檢測結果等信息;
2.農畜產品因生產引起的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3.消費者或媒體反映的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調查核實及處理情況等信息;
4.其它依法由農牧業部門發布的農畜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對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獸藥和衛生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物質,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檢測不合格的監督抽檢信息,應填寫《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報單》(見附件3),專門通報。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不合格產品標示的名稱、產地名稱或生產廠家(或標稱廠家)或經營者名稱、生產批次或生產日期、抽樣地點等情況;
2.不合格項目指標及監督抽檢單位;
3.不合格產品的來源、庫存數量和已知的去向;
4.通報的范圍和上報的部門;
5.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通報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加大對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的支持,檢測機構的運行經費應依法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專項支持。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牧業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檢測機構的工作,加大對檢測機構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各檢測機構在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各檢測機構要結合實際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中長期培訓計劃和近期培訓計劃,對技術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技術培訓和知識更新, 適應新的形勢和情況。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的檢測員、內審員等要經過培訓合格后、執證上崗。所有檢測人員都要嚴格執行實驗室和檢測員守則,遵守工作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
檢測機構的檢測員定期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比對試驗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當地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儀器設備配備率達到98%,在用儀器設備完好率達到100%。
第二十七條 各檢測機構每季度以一定的形式向自治區農牧業主管部門上報檢驗工作情況(附件4),形成每個機構本季度開展檢測工作的報告。
各檢測機構每年12月底前要將全年開展檢測工作的情況,形成反映當地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報告,報送自治區農牧業廳。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1.實驗室人員變更備案表
2.實驗室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申請/審批表附表
3.《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報單》
4. ——檢測機構——年——季度開展檢測工作情況表
5.機構考核合格標志 附件下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