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安全的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及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安全食品,是指以下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
(一)已經導致或者可能引發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食品;
(三)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食品;
(五)違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食品;
(六)含有對特定人群有害物質,而未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予以標識的食品;
(七)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
根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不安全食品分為三個級別:
一級:食用后造成不能康復的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或有證據表明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較大的不安全食品。
二級:食用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暫時的健康損害,且損害可以康復的不安全食品。
三級:除一、二級外其它健康損害較輕微的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安全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或監管部門獲悉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隱患時,以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公告召回等方式,及時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企業生產加工及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的行為。
(一)主動召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通過自行檢查,或通過銷售商、消費者的舉報、投訴,或通過有關監管部門通知等方式,獲知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隱患時,主動實施的召回。
(二)責令召回:質量技監部門發現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和出廠銷售的食品存在應當主動召回但未實施主動召回的,或主動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或在監管中發現一級、二級不安全食品的,責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的召回。
(三)公告召回:企業拒不實施召回,或者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市質量技監部門在報請省質量技監部門批準后,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實施的召回。
第五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全市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監管,各縣(市、區)質量技監部門(分局)負責轄區內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監管。
農業經濟、工商、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其生產、加工及出廠銷售的不安全食品負有召回的義務。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召回程序,組織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并承擔不安全食品召回、處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不安全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符合啟動《嘉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標準的,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同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章 召回程序
第八條 主動召回。
(一)當存在符合實施主動召回情形,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啟動主動召回時,應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報告、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召回計劃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有效停止不安全食品繼續生產、銷售的措施;
2.有效通知經營者及消費者有關不安全食品的具體內容,處理不安全食品(包括接收退貨)的時間、范圍和方法的措施;
3.召回通知書擬發布的方式,以及具體的范圍、對象和數量;
4.實施主動召回后效果的預測。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計劃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后,應在結束召回后的3天內,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提交召回終結報告。終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不安全食品產生的原因分析;
2.召回計劃實施的詳細情況,包括召回的具體技術措施和方法;
3.不安全食品的銷售范圍和數量;
4.實施召回取得的效果(包括應召回、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銷售渠道、數量);
5.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原因說明,以及采取的針對性措施;
6.防止再次產生同樣不安全食品的方案。
(三)召回的食品屬于一級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24小時內制定并提交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屬于二級、三級不安全食品的,應在提交召回報告之時起72小時內制定并提交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同時,應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發、零售單位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根據情況向消費者收回不安全食品,并應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
(四)召回的食品屬一級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通過相關媒體向公眾公布召回通知書,在72小時內完成召回工作,并應每24小時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報告實施召回的進展情況。
召回的食品屬二、三級不安全食品的,可以視危害程度通過相關媒體向公眾公布召回通知書或者通過批發商、經銷商實施召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在7天內完成召回工作,并應每3天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報告實施召回的進展情況。
(五)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對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交的召回終結報告的審查。主動召回實施結束后,如發現市場上仍有不安全食品時,應立即啟動責令召回程序。
第九條 責令召回。
(一)當存在符合實施責令召回情形時,質量技監部門應及時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出不安全食品責令召回通知書。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接到質量技監部門發出的不安全食品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按規定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報告、召回計劃及召回通知書。
(二)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提交的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進行審查。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提交召回計劃和召回通知書的同時,應當按規定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終結報告。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因合理原因未能在召回計劃預定的期限內完成責令召回的,應向當地質量技監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質量技監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其適當延長召回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天。
第十條 公告召回。
(一)當存在符合實施公告召回情形時,縣(市、區)質量技監部門應及時向市質量技監局報告,由市質量技監部門向省質量技監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實施公告召回的申請,并經省質量技監部門批準后,由市質量技監部門通過有關途徑發布召回公告。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按規定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終結報告。
第十一條 實施召回的食品應當定點存放,存放場所應當有明顯標志。實施召回的單位必須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批號和數量。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銷毀的不安全食品,應進行銷毀。其他不安全食品處理前應先提交處理方案,經安全評估合格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免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主動召回,經評估認為達到預期效果的,對其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拒不執行責令召回和公告召回的,在對其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可以依法從重或加重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存在不安全隱患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滌劑、食品用消毒劑的召回,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