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強化監督,落實責任,深入推進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創建食品放心消費的環境,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5〕10號)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蘇政辦發〔2005〕10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同級政府有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評價,評價工作經市政府授權,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以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評促管、激勵引導為原則,堅持宣傳教育與考核監督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 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指標分為管理性指標和績效性指標。管理性指標主要評價政府責任落實、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情況、各項治理措施的實施情況;績效性指標主要評價各項預定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五條 評價采取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標占60分,績效性指標占40分。采用逐項扣分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
第六條 每項評價項目分為A、B、C、D四等,權重分別為1.0、0.8、0.6和0,具體得分為項目標準值乘以權重。
第七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地區評價按總分數進行評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80分-90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分-80分(含60分)的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
部門評價按應評價項目得分占應評價項目總分的比例確定等次。評價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為優秀,80-90%(含80%)的為良好,60-80%(含60%)的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實行一票否決,年度評價為不合格:
(一)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
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三)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問題,被全國性媒體曝光或國家有
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年度評價扣除績效分20-40分。
(一)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質量問題,被省內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查
處,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并造成不良社
會影響的;
第十條 綜合評價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評價相結合、日常評價與年度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評結果書面報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一條 評價工作一般在年末進行,評價小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被評價單位自查總結,向評價組匯報,評價組查看相關記錄及檔案資料,實地考察,詢訪基層相關人員及消費者,綜合評價組成員意見,確定評價結論,評價組長簽字,評價材料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將綜合評價結果上報市政府,同時書面通知被評價單位。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對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實施細則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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