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發證管理,落實責任,加強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的核發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險。食品小作坊對其生產經營行為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自治區實行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制度。食品小作坊按規定的程序申辦并取得準許生產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組織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放和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準許生產制度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和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生產加工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ǘ┚哂邢鄳南?、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哂泻侠淼脑O施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ㄋ模臉I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一般不得超出本縣級行政區域銷售,不得進入商場、超市銷售,應當包裝銷售,并采取適當的方式提供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必要信息。不得購買其他食品企業或小作坊的食品分裝銷售。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酒類、乳制品、飲料、冷凍飲品、醬油、食醋等高風險的食品。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添加助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回收、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容器、工具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購獲證產品。
第三章 準許生產證的申辦
第十一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本規定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制定并公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審查通則》(以下簡稱《審查通則》)。《審查通則》作為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的實施依據。
第十二條 按照地域管轄原則,申辦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準許生產證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準許生產證的食品小作坊,應到其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按照《申請書》和《審查通則》的要求認真填寫,并將申請書及其他材料提交到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食品小作坊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公示有關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工作的依據、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示范文本以及投訴和咨詢電話等。
第十六條 對食品小作坊申辦準許生產證的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現場核查,必要時可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計劃,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食品小作坊。
第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指派2人組成核查組,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小作坊的現場核查,食品小作坊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核查組應當按照《審查通則》的要求,對食品小作坊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對小作坊現場核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生產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準許生產證(含副本);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準許生產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獲證食品小作坊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現場核查不合格的食品小作坊,應當由作出受理決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新提出辦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載明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食品名稱、準許銷售區域、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食品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書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辦理準許生產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委托有檢驗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檢。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的問題食品,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同時,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采取巡查、回訪、監督抽查等監管措施,適時增加檢查頻次,督促食品小作坊規范生產經營,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
第三十條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食品小作坊基本情況、食品質量安全狀況及食品小作坊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加強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和整改指導。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食品小作坊,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履行食品小作坊監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受理決定書
2.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3.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準許生產決定書
附件1: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準許生產申請受理決定書
( )食準受字[ ]第 號
:
你單位提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的申請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請條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決定予以受理。
附:《申報材料登記表》
印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說明:申請人5日內未獲其他文書,即應理解申請被受理。本決定書一式2份;1份送申請人,1份存檔(正式使用文書時不顯示說明)。
附件2: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準許生產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 )食準補告字 [ ] 第 號
:
你(單位、個人)申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款規定,請作如下補正:
如需咨詢,請與 聯系,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告知書收到申請5日內使用。一式2份,1份送申請人,1份存檔(正式使用文書時不顯示說明)。
附件3: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準許生產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 )食準未受字[ ?。莸?nbsp; 號
:
你(單位、個人)申請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經審查,不需要取得準許生產證(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小作坊被吊銷準許生產證不滿二年),應當向
提出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不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決定書一式2份;1份送達申請人,1份存檔(正式使用文書時不顯示說明)。
附件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準許生產決定書
( )食準未許字[ ]第 號
:
本部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單位、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申請。經審查,你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對你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章
年 月 日
說明:本決定書為復議、訴訟的依據,應慎重填寫。一式2份;1份送達申請人,1份存檔(正式使用文書時不顯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