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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3-03-11 340
核心提示:各分局,各有關單位,各有關食品生產、銷售的經營企業:  為了規范食品標識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加
各分局,各有關單位,各有關食品生產、銷售的經營企業:
 
  為了規范食品標識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于2007年8月27日發布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規定》對企業生產、銷售食品的產地、特性和添加劑的使用等標識情況做了相關規定,與企業的自身利益和人們的生活有著密切聯系。現就貫徹實施《規定》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宣貫,促進該規定的貫徹實施。
 
  二、各食品生產、銷售和經營企業應當認真學習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嚴格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GB 13432-2004)和《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 10344-2004)等標準規范食品標識標注,接受監督管理,確保該規定的貫徹實施。
 
  三、鑒于部分食品生產企業目前仍有一定數量的食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在2008年12月1日前,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各分局加強指導。
 
  四、各分局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此后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對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間生產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據《規定》進行查處。
 
  五、市質監局將適時組織對全市食品生產、銷售企業貫徹實施《規定》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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