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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規范(試行)(潭質監局字〔2009〕80號)

   2011-03-09 416
核心提示: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市局《業務聯審管理辦法》,提高審查工作效率,減少對企業的重復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市局《業務聯審管理辦法》,提高審查工作效率,減少對企業的重復檢查,確保審查工作的客觀、公正、公開、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和省質監局《關于明確食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質監食函〔2008〕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申請受理

  1、申請受理窗口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市范圍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工作。受理窗口設在市局食安科。

  2、申請材料初審

  市局食安科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等。

  3、企業現場初審

  食安科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按照《業務聯審管理辦法》的規定,通知法規科組織系統內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要求對企業進行聯審,同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企業具備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聯審工作必須在收到企業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4日內完成。縣局食安股在報送企業申報材料前參照執行。

  4、初審情況的處理

  (1)、對申請材料符合審查細則要求、現場初審符合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員簽字、食安科長和聯審組長簽署意見,再報分管食安工作的領導審批、簽署準予受理意見,并在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2)、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審查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之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報材料退回企業,通知申請企業進行補正后,再申報。企業應在20日內進行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3)、現場初審如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嚴重不符的,則應要求企業修改后,再重新報送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現場初審時發現企業必須整改的事項,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企業,各相關部門應指導和督促企業整改到位。

  二、現場核查

  1、現場核查時限

  現場核查應在市局作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

  2、制定核查計劃

  食安科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以市局文件下發實施,并報省局食安處備案。凡未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企業,不得擅自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計劃應包括被核查的企業名稱、地址、申證產品名稱、核查組成員名單、計劃核查日期及相關要求。

  3、組成核查組

  核查組由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組成,人數一般為2-3人。食安科根據省質監局的有關規定,提出擬聘請或指定的核查組長和核查成員名單,報分管領導審批確定。

  4、實行觀察員制度

  觀察員一般由市局食安科工作人員擔任。參加現場核查。并認真履行職責。須由省局決定核查組成員的產品,食安科報省局食安處決定指派。

  5、核查計劃的告知

  現場核查計劃通知的文件下發后,食安科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的食品監管負責人及審查組長、審查員,并提前3~5天告知企業,企業有權對審查組成員提出回避要求,企業的回避要求應在計劃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回避要求合理的應當采納;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

  6、實施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對核查報告的客觀性、公正性、真實性負責。現場核查工作應按國家質檢總局、省質監局的有關要求進行。核查工作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7、核查資料整理

  現場核查合格的,審查組長應在核查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核查資料整理報送市局食安科。對審查合格、但有一般不合格項的,觀察員應督促企業按照審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將企業整改情況報市局食安科。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審查組長應在核查工作結束后3內將核查資料報市局食安科。

  8、抽樣與檢驗

  現場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應當場抽取、加封發證檢驗樣品,告知企業在7 日之內(保質期短的食品應及時送樣)送到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

  發證檢驗機構應在收到樣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嚴格按照該類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規定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并將檢驗報告送市局食安科。

  市局食安科收到檢驗報告后,不合格的要及時通知企業,如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在5日天內向市局(或省局)申請復檢,受理部門應于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復檢的書面答復。

  三、審核發證

  現場核查合格,產品發證檢驗合格的,由食安科匯總相關材料,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省局審核,由省局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或者現場檢查合格、產品發證檢驗不合格的,由食安科匯總相關材料,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省局審核,由省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四、省局抽查準備

  各縣(市)局、市局食安科應加強對核查合格企業的后續監管,保證企業持續保持良好的生產條件,確保省局抽查合格。

  五、有關職責

  1、分管領導職責

  分管食安工作的領導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上報等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申報材料上報等項目的審批。

  2、食安科長職責

  食安科長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查、現場生產必備條件的初審工作;按本規范要求編制審查計劃,嚴格按規定程序組織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3、審查組長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政策、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市局的委托負責對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按期完成相關的審查材料。并對現場核查結論負責。

  4、觀察員職責

  對審查組和被核查企業在核查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負責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及時向申請受理部門報告核查情況,對核查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專題報告;督促被核查企業按照審查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開展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負責監督。

   湘潭市質監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流程登記表.doc
   湘潭市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計劃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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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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