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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2013-04-24 951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質量監管,提高產品質量監管效能,督促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質量監管,提高產品質量監管效能,督促工業產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有效防范質量安全風險,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除食品及相關產品、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外的所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工業企業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產品質量保障情況和產品風險程度,對企業進行分類和監管的產品質量監督模式。

  第四條  分類監管工作應遵循統一管理、分步實施、科學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管理全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工作(以下簡稱分類監管工作),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企業分類規則,統一監管措施要求,監督指導各市(州)局實施分類監管工作情況。

  第六條  企業分類是質監部門依據《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通用規則》(以下簡稱《通用規則》,見附件1),對企業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和實現程度進行分類的活動。

  第七條  依據《通用規則》將企業分為:AA、A、B、C等四個類別。

  AA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強和實現程度好的優秀自律企業,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積極承擔質量安全責任,保持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100%符合《通用規則》規定的適用項;

  A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保障能力較強和實現程度較好的良好自律企業,能夠自覺遵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有效運行產品質量管理體系,保持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90%以上符合《通用規則》規定的適用項;

  B類企業: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的企業,產品質量基本保持穩定,無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和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質量問題,60%—90%符合《通用規則》規定的適用項;

  C類企業:是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能力較差的企業,在近3年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2(含)次以上不合格情況,拒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存在經查實的媒體曝光及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產品質量問題,60%以下符合《通用規則》規定的適用項。

  第八條  質監部門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監管:

  (一)質量建檔。各市(州)局應組織縣(區)局全面、準確地開展摸底調查,掌握轄區內企業底數,并通過企業質量檔案系統詳細建立企業質量檔案,并定期進行更新維護。企業檔案使用總局《企業質量信用》軟件進行錄入。

  (二)責任分工。各市(州)質監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對轄區內企業實行監管責任分工,確定具體的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單位負責將每戶企業落實到個人,形成具體的責任監管機制。《監管責任分工明細表》(見附件2)由各市(州)局統一匯總后于每年8月底前報省局備案。

  (三)類別劃分。監管責任單位依據《通用規則》,通過日常監管活動初步確定企業的分類等級,并負責核實、整理,保證分類信息真實、有效。

  (四)培訓考核。各市(州)局應組織企業法人代表及質量控制體系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相關法律法規、質量安全管理等內容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省局統一印制的《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并做好年度培訓記錄。

  (五)審核確認。企業類別通過資料審查、社會公示、現場核查、會議審定等方式進行確認,省局負責對AA類企業進行確認,市(州)局負責對A類、B類、C類企業進行確認。

  (六)巡查回訪。監管責任單位按照企業分類結果及對應監管方式,按照《通用規則》的內容組織對企業實施巡查、回訪,并準確填寫《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巡查回訪記錄表》(附件3)。

  第九條  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實施以下不同的監管方式:

  (一)AA類企業,實施信用監管方式。主要監督檢查企業落實自我承諾情況(附件4)。

  1.企業每年11月底向監管責任單位書面報告自我承諾落

  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市(州)局根據需要對企業自我承諾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原則上每年對不低于25%比例的AA類企業開展巡查;

  3.各級質監部門支持其積極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優先推薦其申報政府質量獎、名牌產品、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質量獎勵。

  (二)A類企業,實施責任監管方式,主要監督企業積極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1.企業每年11月底向監管責任單位書面報告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監管責任單位根據需要及社會反饋信息對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情況組織巡查,原則上每年對不低于50%比例的A類企業進行巡查;

  3.監管責任部門指導其不斷提升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的能力。

  (三)B類企業,實施常態監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監管責任單位督促企業積極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各方面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

  2.監管責任單位對100%的B類企業每年至少開展2次巡查。

  3.監管責任單位指導其不斷完善質量管理、檢驗檢測、計量和標準體系,增強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意識和能力。

  (四)C類企業,實施加嚴監管方式,根據產品風險程度和企業實際,主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監管責任單位將其列為本年度本轄區重點分類監管企業;

  2.監管責任單位對100%的C類企業每年不得少于4次巡查。

  3.監管責任單位根據巡查情況,對未有效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進行履責約談,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4.對已經獲得質量獎勵和其他扶持政策的,依據有關規定或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撤銷或暫停。

  第十條  AA類企業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向社會采取自我承諾的形式公開質量安全承諾。一經發現存在虛假承諾或不有效履行自我承諾情況的,視情調整為B類或C類企業,且在5年內不再接受該企業達到AA類條件的自我承諾。

  第十一條  企業對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企業分類結論的質監部門或上一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辯,質監部門應聽取提出異議企業的陳述和申辯,并作出異議處理意見。

  企業不得將分類結果印制于產品標志,并用于廣告、宣傳等目的。

  第十二條  監管責任單位實施巡查、回訪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和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敲詐勒索,索取好處。凡因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省局統一編制下達重點產品定期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計劃,市(州)局在下達的計劃內,根據企業分類等級,確定企業抽檢頻次,C類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產品質量抽樣檢驗。

  第十四條  省局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評估結果,將工業產品質量按風險程度分為Ⅰ級(高風險)、Ⅱ級(較高風險)、Ⅲ級(一般風險),并動態發布甘肅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目錄。

  第十五條  監管責任單位對確定為Ⅰ級(高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應按照從嚴監管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將監管方式下調一級;對確定為Ⅱ級(較高風險)、Ⅲ級(一般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監管方式。

  第十六條  企業的類別劃分和監管方式每年實行一次動態調整。企業的分類不允許越級上升,但可以越級下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降類處理:

  (一)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出現不合格的;

  (四)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業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

  (六)出現其他應當降級處理情況的。

  第十七條  監管責任單位發現企業存在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質量安全問題、質量安全隱患或其他嚴重質量違法行為的,應逐級上報省局,調整為C類的企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動召回風險程

  度高的不合格產品,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隱患及危害。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省局將向社會公告;

  (二)對存在嚴重質量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的企業,由省質監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告;

  (三)依法撤銷、暫停已經獲得的相關質量榮譽;

  (四)質量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撤(吊)銷有關證照,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八條  省、市(州)局不定期對企業分類監管工作組織督查,每年年底按照省、市(州)政府產品質量安全領導小組印發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相關內容組織年度考核。市(州)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及考核情況上報省局。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通用規則

  2.甘肅省工業企業分類監管責任分工明細表

  3.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巡查回訪記錄表

  4.甘肅省工業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AA類企業自我承諾書     附件.rar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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