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生豬屠宰檢疫及“瘦肉精”檢測規(guī)范

   2011-03-26 716
核心提示:  1 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屠宰場防疫要求、檢疫設施、檢疫員要求、宰前檢疫、宰后檢疫及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guī)范適

  1 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屠宰場防疫要求、檢疫設施、檢疫員要求、宰前檢疫、宰后檢疫及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guī)范適用于武漢市生豬屠宰檢疫。

  2 引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NY/T909-2004 生豬屠宰檢疫規(guī)范

  GB16548-2006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guī)程

  GB/T16569-1996 畜禽產品消毒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豬胴體:生豬屠宰、放血后去毛、頭、蹄、尾、內臟的軀體。

  3.2同步檢疫: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實施的現(xiàn)場檢疫。

  3.3準宰: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經入場檢查、查證驗物、宰前檢疫合格的生豬準許進行屠宰。

  3.4急宰:經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查,對出現(xiàn)普通病臨床癥狀、物理性損傷以及一、二類疫病以外的生豬,在急宰間進行的緊急屠宰。

  3.5生物安全處理:通過用焚毀、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尸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6同群生豬:指與染疫病豬在同一環(huán)境中的生豬,如同窩、同圈(舍)、同車或同一屠宰、加工生產線等。

  3.7同車同批生豬:指來自同一車輛的同一批生豬,并且生豬佩掛畜禽標識顯示來源于同一產地的生豬。

  4屠宰廠(場)防疫要求

  4.1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4.2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距離居民區(qū)、地表水源、交通干線以及生豬交易市場500m以上,生產區(qū)與生活區(qū)分開,生豬和產品出入口分設,凈道和污道分開不交叉。廠(場)區(qū)的道路要硬化。

  4.3設計、建筑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4.3.1屠宰流程的設計應按同步檢疫的要求安排檢疫位置,并分別懸掛標牌明示。

  4.3.2有與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的待宰圈、急宰間和隔離圈,屠宰場出入口設消毒池。

  4.3.3屠宰間采光、通風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設施齊全。

  4.4有用于病害豬及其產品銷毀的設備,以及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的設施。

  4.5生豬、生豬產品運載工具和專用容器,以及屠宰設備和工具符合動物防疫要求,設有回空車輛清洗消毒的場所和設備。

  4.6動物防疫制度、疫病處置方案健全,并上墻公示,遵守動物防疫管理規(guī)定,不得收購、屠宰、加工未經檢疫的、無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耳標、病死的生豬。

  5 檢疫設施和檢疫員要求

  5.1屠宰廠(場)應設置檢疫工作室。其中入口設置屠宰檢疫值班室,廠內設置屠宰檢疫室、檢疫員休息室和“瘦肉精”檢測室。

  5.2屠宰車間光照適宜,照明光源光澤應不改變被檢物本色。

  5.3屠宰檢疫設施

  5.3.1檢疫室內基本設施:器械柜、操作臺、冰箱、干燥箱、消毒器具等。

  5.3.2檢疫室檢驗設備:顯微鏡、載玻片、用于采樣、樣品保存、快速檢驗的設備及相關試劑等。

  5.3.3“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設備:酶標儀、洗板機、用于采樣和樣品保存設備、試劑盒等。

  5.3.4現(xiàn)場檢疫器具:刀、鉤、銼、剪刀、鑷子、不銹鋼盤、測溫儀(體溫表)和廢棄物專用容器等。

  5.4檢疫人員由轄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派駐,人員數(shù)量應與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適應。分別在宰前、頭部、胴體、內臟、實驗室檢驗、復檢等環(huán)節(jié)上,設置檢疫崗位。

  5.4.1檢疫人員須經省、市、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業(yè)務培訓與考核,取得官方頒發(fā)的“動物檢疫員證”。

  5.4.2檢疫員上崗時應穿戴清潔工作服、帽、靴和手套,備帶必要的檢疫工具。

  5.5市、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負責對檢疫員實施日常培訓、考核與管理。

  5.6動物防疫檢疫法規(guī)、制度、操作程序、收費依據(jù)、監(jiān)督電話上墻公示。

  6 宰前檢疫

  6.1工作職責。負責接收、留養(yǎng)、赴宰、急宰生豬的檢疫,病豬、疑似病豬的隔離觀察和監(jiān)督病害肉尸及其產品、屠宰加工廢棄品的無害化處理。

  6.2宰前檢疫流程

  6.2.1查證驗物。由屠宰廠(場)負責實施入場生豬的查證驗物工作,檢疫人員監(jiān)督做好此項工作。嚴禁疫區(qū)、“瘦肉精”高發(fā)區(qū)、病死、活體重少于75公斤的生豬入廠。

  6.2.1.1查證。查驗并回收《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及動物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驗合格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等相關憑證,查驗免疫標識。

  6.2.1.2驗物。核對生豬數(shù)量,實施臨床檢查。

  6.2.1.3填寫生豬來源基本信息表。

  6.2.2“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尿樣監(jiān)測。轄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對進入待宰間的每批生豬按照計劃抽取尿樣進行檢測;企業(yè)要制定自檢計劃,對進入待宰間的每批生豬實施自檢。

  6.2.2.1采樣。選定采樣目標后,進行尿樣采集,在采集的尿樣瓶上貼上注有欄號、來源、產地、編號、日期的標簽,并登記被采集尿樣生豬的檢疫證號(耳標號)。

  6.2.2.2實驗室檢測。用檢測試劑盒作酶聯(lián)免疫吸附實驗檢測。

  6.2.2.3檢測結果處理。對尿樣檢測合格的生豬發(fā)放準宰證;檢測不合格的,依法作銷毀處理。

  6.2.2.4、建立檢測臺賬。被檢尿樣必須保存兩天,建立尿樣采集,樣品檢測及處理記錄。

  6.2.3宰前檢疫。檢疫員按GB16549-1996的規(guī)定實施群體和個體檢查。將可疑病豬轉入隔離圈,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員須定時巡視待宰生豬,檢查臨床健康狀況,及時剔出疑似染疫及患病生豬。

  6.3宰前檢疫結果處理

  6.3.1對經入廠(場)檢疫合格的生豬準予入場,分圈存放并填寫標牌。

  6.3.2對經入廠(場)檢疫發(fā)現(xiàn)疑似染疫的,證物不符、無免疫耳標、檢疫證明逾期的,檢疫證明被涂改、偽造的,禁止入廠(場)并報轄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依法處理。

  6.3.3入場檢疫證明等相關憑證齊全、臨床檢查健康、違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陰性的同批次待宰生豬,由檢疫員按規(guī)定出具“生豬準宰通知單”。屠宰場憑“生豬準宰通知單”屠宰生豬。

  6.3.4在宰前檢疫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使用違禁藥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況的生豬,應禁止屠宰,并向轄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報告。

  6.3.5經宰前檢疫發(fā)現(xiàn)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等一類傳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6.3.5.1立即責令停止屠宰,采取緊急防疫措施,控制生豬及產品和人員流動,同時報轄區(qū)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

  6.3.5.2病豬、同群豬按GB16548-2006的規(guī)定,用專用運輸工具運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指定的地點撲殺、銷毀。

  6.3.5.3對全廠(場)實施全面嚴格的消毒。

  6.3.6經宰前檢疫發(fā)現(xiàn)狂犬病、破傷風、布魯氏桿菌病、豬丹毒、弓形蟲病、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時,采取以下措施:

  6.3.6.1病豬按GB16548-2006規(guī)定處理。

  6.3.6.2同群豬按規(guī)定隔離檢疫,確認無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現(xiàn)臨床癥狀的,按病豬處理。

  6.3.6.3對生豬待宰圈、急宰間、隔離圈、屠宰間等場所實行嚴格的消毒。

  6.3.7經宰前檢疫檢出患有本規(guī)范6.3.5、6.3.6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損傷的生豬,在急宰間進行急宰,按GB 16548-2006規(guī)定處理。

  6.3.8經宰前檢疫發(fā)現(xiàn)炭疽,病豬及同群豬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銷毀,并嚴格按規(guī)定對污染場所實施防疫消毒。

  6.3.9對宰前檢疫檢出的病豬,依據(jù)耳標編碼和檢疫證明,通報產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追查疫源。

  6.3.10檢疫員在宰前檢疫過程中,要對檢疫合格證明、免疫耳標、準宰通知書等檢疫結果及處理情況,做出完整記錄,并定期裝訂歸檔,保存2年備查,由區(qū)級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負責銷毀。

  7 宰后檢疫

  7.1工作職責。負責屠宰加工過程生豬檢疫、結果判定及蓋章出證。

  7.2生豬宰后實行同步檢疫,對頭(耳部)、胴體、內臟在流水線上編記同一號碼,以便查對。

  7.3宰后檢疫流程

  7.3.1頭、蹄檢疫。重點檢查有無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結核、萎縮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變。

  7.3.1.1褪毛前剖檢左、右兩側頜下淋巴結。觀察其形狀、色澤、質地,檢查有無腫脹、充血、出血、壞死,注意有無磚紅色出血性、壞死性病灶。

  7.3.1.2視檢蹄部,觀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膚有無水泡、潰瘍灶。

  7.3.1.3剖檢左、右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觀察有無黃豆大、周邊透明、中間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蟲體的囊尾蚴寄生。

  7.3.1.4視檢鼻、唇、可視黏膜,觀察其色澤及完整性,檢查有無水泡、潰瘍、結節(jié)以及黃染等病變。

  7.3.2內臟檢疫。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丹毒、豬副傷寒、口蹄疫、結核、氣喘病、傳染性胸膜肺炎、鏈球菌、豬李氏桿菌、姜片吸蟲、細頸囊尾蚴、弓形蟲等疫病的典型病變。

  7.3.2.1開膛后,即對腸系膜淋巴結、脾臟進行檢查。

  7.3.2.2腸系膜淋巴結檢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鏈狀淋巴結,順延淋巴結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充血、出血、壞死及增生性炎癥變化和膠胨樣滲出物。注意有無豬瘟、豬丹毒、敗血型炭疽及副傷寒。

  7.3.2.3脾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檢查有無腫脹、淤血、梗死;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必要時,剖檢脾髓。注意有無豬瘟、豬丹毒、敗血型炭疽。

  7.3.2.4肺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剖檢支氣管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肺臟,檢查支氣管內有無滲出物,肺實質有無萎陷、氣腫、水腫、淤血及膿腫、鈣化灶、寄生蟲等。

  7.3.2.5心臟檢查。視檢心包和心外膜,觸檢心肌彈性,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向剖開心室,觀察二尖瓣、心肌、心內膜及血液凝固狀態(tài)。檢查有無變性、滲出、出血、壞死以及菜花樣增生物、絨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7.3.2.6肝臟檢查。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被膜和實質彈性;剖檢肝門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檢查有無淤血、水腫、變質、黃染、壞死、硬化,以及腫瘤、結節(jié)、寄生蟲等病變。

  7.3.2.7胃腸檢查。觀察胃腸漿膜有無異常,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觀察黏膜有無充血、水腫、出血、壞死、潰瘍以及回盲瓣扣狀腫、結節(jié)、寄生蟲等病變。

  7.3.2.8腎臟檢查。剝離腎包膜,視檢形狀、大小、色澤及表面狀況,觸檢質地,必要時縱向剖檢腎實質。檢查有無淤血、出血、腫脹等病變,以及腎盂內有無滲出物、結石等。

  7.3.3胴體檢疫。重點檢查有無豬瘟、豬肺疫、豬丹毒、鏈球菌、胸膜肺炎、旋毛蟲、囊尾蚴、住肉孢子蟲、鉤端螺旋體等疫病。

  7.3.3.1外觀檢查。開膛前視檢皮膚;開膛后視檢皮下組織、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檢查有無充血、出血以及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現(xiàn)象。

  7.3.3.2淋巴結檢查。剖檢腹股溝淺淋巴結和股前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注意豬瘟大理石樣病變。

  7.3.4肌肉檢查。重點檢查生豬宰后肌肉中旋毛蟲、豬囊尾蚴、豬肉孢子蟲等。

  7.3.4.1剖檢兩側深腰肌,檢查有無囊尾蚴。兩側深腰肌沿肌纖維方向切開,刀跡長20cm、深3cm左右。

  7.3.4.2寄生蟲檢查。旋毛蟲、住肉孢子蟲采用肉眼檢查、實驗室檢驗相結合的檢查方法。在被檢豬左右橫膈肌腳采取重約30g肉樣各一塊,要求肉樣包膜完整,編上與胴體同一的號碼,撕去肌膜,肉眼觀察有無針尖大小的旋毛蟲白色點狀蟲體或包囊,以及柳葉狀的住肉孢子蟲。若有可疑,則進行實驗室檢驗。

  旋毛蟲實驗室檢驗:剪取上述樣品24個肉粒(每塊肉樣12粒),制成肌肉壓片,置于低倍顯微鏡下檢查。

  7.3.5摘除免疫耳標。由檢疫人員摘除耳標并登記號碼,其中檢疫不合格的要憑耳標編碼追溯疫源,并依法處理。

  7.3.6復檢。上述檢疫流程結束后,檢疫員對檢疫情況進行復檢,綜合判定檢疫結果,并監(jiān)督檢查甲狀腺、腎上腺和異常淋巴結的摘除情況。

  7.3.7實驗室檢驗。可疑病例,采取病料送實驗室確診。

  7.4宰后檢疫結果處理。

  7.4.1經檢疫合格的,由檢疫員在胴體上加蓋統(tǒng)一的檢疫驗訖印章,簽發(fā)《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驗訖印章的材料應使用無毒、無害的食品藍。

  7.4.2檢疫不合格的,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7.4.2.1經宰后檢疫發(fā)現(xiàn)一類動物疫病和炭疽時,采取以下措施:

  7.4.2.1.1按本規(guī)范6.3.5.1、6.3.5.2、6.3.5.3規(guī)定處理。

  7.4.2.1.2病豬胴體、內臟及其他副產品、同批產品及副產品按GB16548-2006規(guī)定處理。

  7.4.2.2經宰后檢疫發(fā)現(xiàn)除炭疽以外的二類動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體及副產品按GB16548-2006規(guī)定處理;污染的場所、器具,按規(guī)定采取嚴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7.4.2.3經宰后檢疫發(fā)現(xiàn)腫瘤者,胴體、頭蹄尾、內臟銷毀。

  7.4.2.4經宰后檢疫發(fā)現(xiàn)局部損傷及外觀色澤異常者,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7.4.2.4.1黃疸、過度消瘦者,全尸作銷毀處理。

  7.4.2.4.2局部創(chuàng)傷、化膿、炎癥、硬變、壞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縮,寄生蟲損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礙品質衛(wèi)生安全的部分,病變部分銷毀,其余部分可有條件利用。

  7.4.2檢疫員應在需作生物安全處理的胴體等產品上加蓋統(tǒng)一專用的處理印章或相應的標記,監(jiān)督廠(場)方做好生物安全處理,并填寫處理記錄。

  8檢疫記錄

  8.1宰前檢疫記錄。由檢疫員填寫“2進豬檢疫記錄表”、“2宰前巡棚檢疫記錄表”、“屠宰場急宰記錄表”、“生豬準宰通知單”,檢疫證明和記錄資料保存2年。

  8.2宰后檢疫記錄。由檢疫員填寫“宰后檢疫記錄表”、 “生豬屠宰檢疫廢棄肉品無害化處理通知單”,記錄資料保存1年。

  8.3其他記錄。由屠宰廠(場)填寫進廠生豬的臺帳登記、“屠宰場消毒記錄表”,做好違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相關記錄,記錄資料等保存2年。

  9疫情報告

  檢疫員在屠宰檢疫各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動物疫情時,按規(guī)定向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或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0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guī)范的相關責任人,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將依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11本規(guī)范由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負責解釋。



 
地區(qū):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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