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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安全設施變更分類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

   2025-05-07 509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安全設施變更管理,嚴格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指南。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局:

現將《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安全設施變更分類實施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

安全設施變更分類實施指南(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安全設施變更管理,嚴格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從源頭上把好安全關,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加油站、票據交易除外)、安全使用許可的建設項目及企業在役裝置全生命周期的變更,包括在建項目(安全條件審查通過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和在役裝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變更,其他化工建設項目(在役裝置)參照執行。建設項目重新立項或者變更事項屬于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不適用本指南規定。

二、變更管理

建設項目(在役裝置)擬對已通過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含附圖等設計文件)進行變更的,應按照一類(即最高等級變更)、二類、三類、四類變更情形,確定變更等級,履行相應的變更程序。同一變更事項包含多個變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變更等級。在建項目(在役裝置)不得通過拆分變更事項、模糊表述等方式規避變更管理要求,不得通過設計變更程序變相增加產品產能或更換產品;在役裝置不得通過拆分工藝流程等方式將中間產品(產物)等轉為產品生產銷售(簡單取消工序和步驟的除外)。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原則上應由原設計單位開展。

(一)一類變更

1.在建項目或在役裝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一類變更:

在建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主要指周邊場所、設施等發生變化,導致與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防火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

(2)在建項目在廠界范圍內主要功能布局重大調整的(主要指調整功能布局后影響外部防護距離、多米諾效應、重大事故后果的情況)。

(3)在建項目主要技術、工藝路線(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劑、介質、后處理工序)、產品方案(含中間產品、中間產物、副產品、溶劑回收)或者主要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變化的(主要指整個生產線發生重大調整,如:前處理工序、反應工序及后處理工序均發生變化,增加了或者改變了各工序關鍵設備等)、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危險度提升的。

(4)在建項目或在役裝置實施變更改造后,重大危險源數量增加或等級提升的。

(5)在建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2.屬于一類變更的,企業應主動停止在建項目建設或在役裝置的改造,委托相關資質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并向相應權限的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通過審查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后,方可恢復建設或改造。

(二)二類變更

1.除一類變更情形外,在建項目或在役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二類變更:

(1)生產、儲存、使用、裝卸(含分裝、充裝)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倉庫、罐區等場所布局發生較大變化(主要指廠區內部建構筑物、主要道路等的防火間距發生變化,但是不影響外部環境的)。

(2)生產裝置的設備布置發生較大變化(主要指生產裝置或者生產車間內的主要設備布局調整,如:一個車間的設備分幾個車間布置、多個車間設備合并在一個車間及調整上下游車間設備布局等情況)或其火災爆炸危險等級上升的。

(3)涉及甲、乙類危險化學品、毒性氣體及劇毒品生產裝置的輔助工藝單元(洗滌、萃取、結晶、離心、干燥、氣化、蒸餾、精餾等)及溶劑回收單元發生較大變化的(主要指輔助單元工藝流程、主要設備選型、儀表控制單元發生變化,溶劑回收單元工藝改變或者回收規模發展變化等。如:改變物料的流向或操作順序等,可能會影響到危險化學品的處理方式和風險程度;采用新的溶劑回收工藝等)。

(4)國家、省有關要求實施的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含全流程自動化改造)、化工老舊裝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以及微通道、管式反應器等本質安全提升改造。

(5)安全儀表系統設計(如SIL等級、SIF功能)發生變化。

(6)主要反應設備的單個容積或總容積增加的。

(7)火炬、安全泄放系統的變更、“煤改氣”的變更。

(8)降低供電負荷等級的。

(9)其他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屬于二類變更的,企業應主動停止在建項目建設或在役裝置的改造,可自行或委托相關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并委托設計單位開展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并向相應權限的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項目通過審查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后,方可恢復建設或改造。

3.建設項目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三年內未通過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一年內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手續的,在驗收或申報許可前,建設單位應委托設計單位復核其安全條件的符合性,并由設計單位出具項目符合性報告。如安全條件滿足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可以繼續組織竣工驗收或申報許可;不滿足的,應向原審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審查,在項目通過審查后,方可組織試生產、竣工驗收、申報許可。

(三)三類變更

1.除上述一類、二類設計變更情形外的,在建項目或在役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三類變更:

(1)主要原料不變,輔料(包括助劑、添加劑等)品種或者使用量變化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的品種、產能變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使用量變化)。

(2)主要反應設備發生變化(改變設備材質、結構優化、增減安全附件等),但主要反應設備的單個容積和總容積均沒有增加的。

(3)不涉及反應單元的其他工序主要技術、工藝路線、工藝設計發生變化,但未降低安全設計總體水平的。

(4)工藝操作參數以及與安全相關的報警聯鎖設定值、主要邏輯關系變化超過原設計范圍,但工藝安全性沒有降低的。

(5)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非主要建(構)筑物,且總平面布置發生變化的。

(6)主要建筑單體內部的防火分區、防火間距、疏散通道等發生變化的;變配電間、中控室、機柜間、發電機房、消防控制室、鍋爐房位置等發生變化的。

(7)廢棄物處理單元等工藝流程(布置、設備選型等,增加處理過程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的除外),以及水電汽風等公用工程等方面發生較大變化(主要指供電負荷、消防用水及循環水、蒸汽供應、儀表供氣等發生變化,如:供電負荷等級和方式、循環用水量、儀表用氣量及供氣方式等發生變化等),但安全性沒有降低的。

(8)倉庫、罐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或者儲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險源數量增加、等級提升或火災爆炸危險等級提升的。

(9)其他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變化幅度、安全風險與上述情形相當的。

2.屬于三類變更的,企業應完善內部變更手續,可自行或委托相關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委托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說明,自行組織邀請3-5名省市專家庫專家對設計變更說明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相關變更資料和評審意見要向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報備,并作為驗收資料進行管理備查。

(四)四類變更

不屬于以上一、二、三類變更的,屬于四類變更。

屬于四類變更的,企業應參照《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AQ/T 3034)等標準規范,按照內部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三、工作要求

各級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役裝置)變更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按照規定及時申請變更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以防范和遏制事故的發生。對未按要求開展變更管理的,要依法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一、二類變更的,未經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同意,未履行相關變更管理程序就開工建設或改造的,必須依照“未批先建”嚴肅查處;涉及三、四類變更的,企業應強化變更管理,應急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應將其納入重點抽查事項,進行抽查檢查。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等相關要求,建立和規范實施變更管理制度。在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組織機構等方面發生的變化,都必須納入變更管理,并規范實施變更管理程序。變更完成后,企業應及時更新相應的安全生產信息,建立變更管理檔案,組織變更管理培訓,促進變更管理持續改進。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國家、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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