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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反傾銷法

   2007-05-19 1007
核心提示:澳大利亞反傾銷法主要是指經修改的1975年關稅(反傾銷法)以及1901年海關法及其條例。上述經修改的法律法規已于1998年7月24日生
  
       澳大利亞反傾銷法主要是指經修改的1975年關稅(反傾銷法)以及1901年海關法及其條例。上述經修改的法律法規已于1998年7月24日生效。

    一、澳大利亞關稅法(1975年反傾銷法)

    反傾銷稅

    (1)本節不適用于以下進口產品:

    (a)新西蘭生產的產品;及

    (b)本節生效后進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

    (2)對海關法第269TG(1)或(2)的公告所指的產品必須根據本節第6條的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3)對上述產品最終核定反傾銷稅稅率前,應對其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4)上述臨時反傾銷稅稅率相當于:

    (a)部長對有關產品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出口價格與其正常價值的差額;加上

    (b)如果某批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上述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出口價格,后者超過前者的金額。

    (5)部長對某批產品決定臨時反傾銷稅應根據:

    (a)該批產品的出口價格與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

    (b)該批產品的進口數量。

    (5A)如果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非損害性價格低于有關產品的正常價值,部長必須考慮征收一種較低的反傾銷稅,使:

    (a)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加上

    (b)上述較低的反傾銷稅額。

    不超過非損害性價格。

    (5B)如果出現海關法第269TJA節的情況,即有關產品被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則部長在決定臨時反傾銷稅時必須考慮使:

    (a)有關產品的出口價格;加上

    (b)確定的臨時反傾銷稅額;加上

    (c)確定的臨時反補貼稅額。

    不超過其確定或最終確定的非損害性價格。

    (5C)部長簽署的公告必須在公報上發布,除非其認為該公告的發布會損害其他人的商業利益。

    (5D)上述公告適用于該公告指定之日或之后進口的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日期可以早于公告發布的日期,但不得是上一公告仍對有關產品適用的日期。

    (6)對公告所指的有關產品征收的反傾銷稅的數額相當于:

    (a)部長確定的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與某批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差額;或

    (b)如果部長要根據非損害性價格確定臨時反傾銷稅,則指某批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其正常價值和非損害性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的差額。

    (7)如果滿足以下條件,部長可以免除有關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和反傾銷稅:

    (a)根據慣例和一般貿易做法,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在同等條件下不是以平等的貿易條件向澳大利亞的所有購買者供應;

    (b)根據1901年海關法的關稅減讓表屬應減讓關稅的產品;

    (c)根據1987年關稅法第11節的有關規定,澳大利亞生產的類似產品無法合理獲得;

    (d)根據1987年關稅法附錄3的關稅分類表,有關產品無須支付進口關稅或應支付的進口關稅相當于根據上述關稅法附錄4應支付的關稅,且澳大利亞生產的類似產品無法合理獲得;

    (e)進口產品屬于用于銷售同類產品的樣品。

    (8)如果部長決定根據上條(a)、(c)或(d)的規定,免除有關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或反傾銷稅,則該免稅決定應在公報上發布。

    第三國反傾銷稅

    本節不適用于以下進口產品:

    (1)(a)新西蘭生產的產品;及

    (b)本節生效后進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

    (2)對海關法第269TG(1)或(2)的公告所指的產品必須根據本節第6條的規定征收第三國反傾銷稅。

    (3)對上述產品最終核定第三國反傾銷稅稅率前,應對其征收第三國臨時反傾銷稅。

    (4)上述第三國臨時反傾銷稅稅率相當于:

    (a)部長對有關產品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出口價格與其正常價值的差額;加上

    (b)如果某批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上述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出口價格,后者超過前者的金額。

    (5)部長對某批產品確定第三國臨時反傾銷稅應參考:

    (a)該批產品的出口價格與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

    (b)該批產品的進口數量。

    (5A)如果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非損害性價格低于有關產品的正常價值,部長必須考慮征收一種較低的反傾銷稅,使:

    (a)部長確定或最終確定的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加上

    (b)上述較低的反傾銷稅額。

    不超過非損害性價格。

    (5B)部長簽署的公告必須在公報上發布,除非其認為該公告的發布會損害別人的商業利益。

    (5C)上述公告適用于該公告指定之日或之后進口的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該日期可以早于公告發布的日期,但不得早于上一公告仍對有關產品適用日期。

    (6)對公告所指的有關產品征收的第三國反傾銷稅的數額相當于:

    (a)部長確定的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與某批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差額;或

    (b)如果部長要根據非損害性價格確定臨時反傾銷稅,則指某批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其正常價值和非損害性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的差額。

    (7)如果滿足以下條件,部長可以免除有關產品的第三國臨時反傾銷稅和第三國反傾銷稅:

    (a)根據慣例和一般貿易做法,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在同等條件下不是以平等的貿易條件向澳大利亞的所有購買者供應;

    (b)進口產品屬用于銷售同類產品的樣品。

    (8)如果部長決定根據上條(a)的規定,免除有關產品的第三國臨時反傾銷稅或第三國反傾銷稅,則該免稅決定應在公報上發布。

    臨時反傾銷稅不超過收取的保證金

    如果:

    (a)根據1901年關稅法第8、9、10或11節的規定對有關進口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并已根據上述關稅法第42節的規定收取保證金;但

    (b)根據1901年關稅法第8、9、10或11節的規定應付的的臨時反傾銷稅超過上述已繳納的保證金。

    則應繳的臨時反傾銷稅相當于已繳的保證金數額。

    二、1901年海關法

    說明

    (1)除另有指明外,本法“非加工原始產品”指未進入過工業加工程序的天然或初級產品,不包括初級產品的普通加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動物;

    (b)骨類、皮毛類、皮革類及通過宰殺獲取的其他動物身體部位,包括曬干的皮毛和皮革;

    (c)油脂羊毛;

    (d)天然狀態植物和植物某部分,包括原棉、樹皮、果實、堅果、谷物、種子和未加工的原木;

    (e)天然狀態的礦物和礦砂;

    (f)原油。

    規定的格式和規定的聲明

    (1)在本法中,所謂參照規定的格式是指參照海關執行官通過書面文件公布的格式。

    (1A)在本法中,所謂參照規定的聲明是指參照海關執行官通過書面文件公布的聲明。

    代理:

    (1)部長可以通過簽署書面文件,授權一名海關官員代其履行其根據海關法的所有或部分職能和權力;

    (2)上述代理人被授權實施的行為視為部長本人完成的行為;

    (3)上款(1)的代理不適用于《1901年海關法解釋法》第34AB(c)款的規定;另外,上款(1)的代理亦不適用于根據《海關法》269TG(1)或(2),或269TH(1)或(2),或269TJ(1)、(2)、(4)、(5)或269TK(1)或(2),或根據《反傾銷稅法》第8(5)、9(5)、10(3B)、10(5)或11(4)條的規定授予部長的權利或職能。

    收取保證金的權利

    (1)海關有權根據海關法對有關進出口產品要求交納并收取保證金;在保證金未交付之前,海關可以拒絕放行有關產品;

    (1A)海關有權要求有關當事方交納并收取根據《1981年海關處罰法》應繳的罰款保證金;

    (1B)海關有權要求有關方面交納并收取根據《1975年關稅(反傾銷)法》應繳的臨時反傾銷稅保證金;

    (1C)如果:

    (a)有關產品的價格承諾根據海關法第269TG(4)或269TJ(3)的規定已經被接受;

    (b)該價格承諾隨后被違反。

    則海關可以根據《1975年關稅(反傾銷)法》的規定對有關進口產品要求交納并收取臨時反傾銷稅保證金。

    (1)海關根據本節的權利可由某一征收員代為執行。

    擔保的形式:

    擔保的方式和形式由海關征收員決定,包括:存于保稅倉庫、擔保、現金存款及其他方式,也可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方式。

    擔保繳納的方式

    可以根據海關執行官(CE0)的批準,對某一期間連續發生的交易要求提供一般總的擔保。

    擔保的取消:

    (1)擔保從做出之日起最長三年期滿后,可以要求海關執行官全部予以取消;

    (2)如果對1975年關稅法第8、9、10或11部分項下的產品收繳臨時關稅保證金,該保證金又是于部長公告通知適用前繳納的,則保證金應于繳納后一定期間屆滿后取消:屬1975年關稅法第8、9部分的臨時關稅保證金,則期限為6個月或稍長,但不超過9個月。保證金的取消一般根據相關產品出口商的要求做出;在其他情況下為4個月。

    214B為1975年關稅法的目的海關高級官員的權利:

    (1)為上述目的,被授權官員可在任何時間進入保存有有關出口到澳大利亞、或在澳大利亞加工或生產或銷售產品的帳冊、文件及其他記錄的場所,并可以檢查上述任何材料,制作并保留復印件,或進行摘要和保留上述文件;

    (2)被授權官員在進入上述場所前,如果該場所的占有者或所有者提出要求,則該被授權官員應該出示有關書面授權檢查證明;否則,他無權進入上述場所;

    (3)上述第1款所指場所的占有者或所有者應向授權官員提供所有合理和便利和幫助,以使該官員能夠有效履行職責;若該場所的占有者或所有者違反上述義務,可被處于1000澳元的罰款;

    (4)被授權官員可通過發出經自己簽署的命令,要求他認為能夠提供與本法執行有關且與出口到或生產于或加工于或銷售于澳大利亞的商品有關的材料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與他會面,回答與命令中所列與出口到澳大利亞、或在澳大利亞加工生產或銷售于澳大利亞的產品有關的問題或提交有關帳冊、文件和其他記錄;

    (5)授權官員可根據上述第(4)項的要求制作并保留復印件,制作并保留摘要材料;

    (6)被要求合作的人不能因為擔心回答問題或提供所需材料會使自己受到牽連或遭懲罰而拒絕履行要求的義務。他的回答和提供的材料不能用作該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對其不利的的證據,除非他提供虛假的證據;

    (7)被授權官員可以要求上條(4)的有關人員進行宣誓和作出證明;

    (8)上文所指的宣誓和聲明是指宣誓和聲明其對被提問問題的回答是真實的;

    (9)任何人不能在被要求時無理拒絕或怠于:

    (a)去會見被授權官員;

    (b)宣誓或作出聲明;或

    (c)回答問題或提供帳冊、文件或其他記錄。

    違反上述義務的罰款為1,000澳元。

    第XVB篇與反傾銷稅有關的特別條款

    269SM本篇內容概要

    (1)本部分是關于對某些進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因涉及傾銷并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而采取反傾銷措施的規定。這些措施包括發布關于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或若無此必要,接受價格承諾的通告;

    (2)上述通告一經發布,即產生反傾銷稅法上的義務,任何通告涉及的產品都要在進口到澳大利亞時支付一種特殊關稅。在最終核定該特殊關稅前,則應支付臨時關稅;

    (3)第1、2、3部分是與部長是否決定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接受承諾有關的初步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問題;

    (4)第4部分允許臨時關稅的交納者請求核定其應付的反傾銷稅,并請求最終清算自己應支付的臨時關稅;

    (5)第5部分是關于授權有關方面根據變化的情況,定期請求部長對其作出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接受的承諾的命令進行復審;

    (6)第6部分是關于授權過去未被調查的出口商或新的出口商請求部長對早期做出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決定予以復審;

    (7)第6a部分是關于確保有關方面提前得到有關反傾銷措施將屆滿的通知,并允許他們請求延展該措施;

    (8)第7部分是有關申請采取反傾銷措施或要求復審的程序性和證據性問題。

    (9)第8、9部分是關于設立獨立復審官,貿易措施復審官以及復審官對部長作出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決定和海關執行官的各種決定進行復審的規定。

    第一部分臨時措施

    269SN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初裁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基本概念及其說明;

    ·據以確立傾銷或補貼是否存在的各種因素(如正常價值、出口價格,非損害性價格等);

    ·上述因素的確立標準;

    ·據以確立傾銷或補貼是否對澳大利亞某一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標準;

    ·本部分不予適用的情況;

    ·部長及海關執行官的權力和義務。

    269T定義

    (1)本部分中,除表示相反情況外:

    “有關方面”

    與本法第5部分里請求對反傾銷措施復審有關的方面指:

    (a)其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人;

    (b)其進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人;

    (c)代表生產全部或一定數量的類似產品的澳大利亞生產商的人;

    (d)其類似產品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出口國政府。

    “農業經營”

    (a)農作物的耕種或收割;

    (b)牲畜飼養;

    (c)林業經營;

    (d)園藝經營、養蜂;

    (e)經營性狩獵

    對產品的“反傾銷措施”

    (a)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兩者均適用;

    (b)接受承諾。

    “申請”指申請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出口國”指澳大利亞以外的對澳大利亞出口有關產品的國家,而不管其是否為該產品的生產地或加工地。

    “生產國”指出口到澳大利亞的有關產品的生產國或加工國,而不管是否為該產品的出口國。

    “決定”指書面決定。

    “魚類”包括鹽水魚和淡水魚,其中包括甲魚、海龜、海鱉、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海洋或海底動物資源。

    漁業經營

    (a)捕漁業;或

    (b)養漁業;或

    (c)珍珠養殖業。

    林業指森林砍伐業、林木種植業及永久性林木業。

    進口期間

    與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通告有關的進口期間指:

    (a)關于溯及性反傾銷措施通告,開始于有關第一批產品進口且用于國內消費的日期結束于反傾銷措施公告發布之日前的期間;

    (b)關于將來反傾銷措施通告:

    (Ⅰ)自反傾銷措施公告發布之日起的六個月期間;

    (Ⅱ)每一延長的六個月期間。

    “進口商”

    (a)有關產品到達澳大利亞港口或機場時的受益者;或

    (b)如果產品是以零部件的形式運到澳大利亞組裝,或運抵澳大利亞海岸的產品是由外方在船上組裝的,則產品進口到澳大利亞時的受益者;或

    (c)如果產品是在海外組裝而后運抵澳大利亞海岸,則組裝成品進口到澳大利亞的實際受益者;

    (d)如果海外零部件運到澳大利亞海域組裝或在鄰海或沿海地區完成組裝,則為產品進口到澳大利亞時的受益者;或

    (e)如果產品在海外始組裝,而在其近海或附近地區組裝完畢,則組裝制成品在進口到澳大利亞時的受益者。

    反傾銷調查申請中的“有關方面”指:

    (a)申請人;

    (b)代表國內生產或可能建立起來生產同類產品的全部或一部分的產業人;

    (c)任何可能與請求調查的進口或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有直接關系的人或任何已經或可能與進口或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同類產品有直接關系的人;

    (d)任何與申請的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或加工有或可能有直接關系的人;

    (e)其大多數成員與或可能與申請所指的出口或進口到澳大利亞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有直接關系的貿易組織;

    (f)出口國或生產國政府:

    (Ⅰ)其與申請有關的產品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或

    (Ⅱ)其與上述產品類似的產品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

    “類似產品”指與有關產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產品,或雖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卻與有關產品有極為相似的特點的產品。

    “新出口商”指從調查開始到調查結束海關執行官公布調查結果的整個期間未曾向澳大利亞出口有關產品的出口商。

    (2)除未經加工的原始產品外,任何產品如果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澳大利亞生產或加工都不被認為是在澳大利亞生產。

    (2A)調查期限從某一時間開始并不意味著部長不能通過調查之前的進口情況來確定澳大利亞或第三國某一產業是否受到實質性損害。

    (2B)如果產品是通過第三國轉口進口到澳大利亞,則該第三國不被認為是出口國。

    (3)一種產品只有當其在澳大利亞經過某種實質性加工才能被認為是部分在澳大利亞生產或加工。

    (4A)關于同類產品,如果有關產品屬深加工農業產品,則生產該深加工農業產品的產業還應包括生產該深加工農產品的生產所需的原始農產品的產業。

    (4B)如果要適用上述(4A)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有關原始農產品是主要或全部供應有關深加工農產品產業的需要;

    (b)有關深加工農產品的成分主要或全部由有關原始農產品構成;且須具備某一條件:

    (Ⅰ)有關加工農產品和原始農產品的價格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或

    (Ⅱ)加工農產品的生產成本中的重要部分是由購買原始農產品的成本所構成。

    (4C)不管有關方面是否提供關于計算上述生產成本所需的信息材料,部長將根據其認為有關的信息材料進行計算。

    (4D)確定反傾銷稅應考慮如下內容:

    (a)產品的正常價值;

    (b)產品的出口價值;

    (c)產品的非損害性價值;

    (5A)根據以下公式確定一定期間內產品的加權平均價格、價值、成本:

    在這個公式里,“P1、P2…Pn”指一定期間內有關交易的產品的單位價格、價值、成本;“Q1、Q2、…Qn”指每次相關交易的單位數量。

    269TAAD一般貿易條件:

    (1)對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其在出口國大量銷售,其銷售價格或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低于成本,而銷售者又不能在合理期限內彌補成本損失,則上述情況下對產品支付的價格為非一般貿易條件的價格。

    (2)關于上述(1),如果一定時期低于生產成本銷售的銷量不低于總銷售量的20%,則為大量銷售。

    (3)有時盡管售價低于成本,但是如果該產品的銷售價格高于整個調查期間的加權平均成本,則應視為該產品的成本可在合理期間得以彌補。

    (4)產品的成本由以下部分構成:

    (a)部長確定的有關產品在出口國生產或加工成本;加上

    (b)部長確定的與該產品銷售有關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

    269TAA長臂交易

    (1)在以下情況下銷售或購買產品不屬于長臂交易:

    (a)除價格外對產品支付的其他對價;

    (b)銷售價格受到買方或其關聯方與賣方或其關聯方之間商務或其他關系的影響;或

    (c)買方或其關聯方在購買時可以直接或間接得到對其支付價格的全部或部分的補償或其他利益。

    (1A)部長可基于對以下因素的考慮決定,某一交易盡管存在補償支付的情況,仍屬于長臂交易:

    (a)買賣雙方關于補償的任何協議和已經建立起來的習慣做法;

    (b)上述協議或習慣做法的已經存在的時間;

    (c)購買或銷售時補償金額的大小。

    (2)盡管有上述(1)的規定,如果:

    (a)產品不是由進口商進口到澳大利亞而是進口商以特殊價格從出口商那里購買的(不管是出口前還是出口后);且

    (b)部長認為,進口商是直接或通過其關聯方以虧損價格在澳大利亞銷售該產品。

    則部長可為上段(1)(c)的目的,視該種虧損銷售行為是進口商或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得到對其支付價格全部或部分的補償。

    (3)部長決定進口商是否虧損銷售產品時應考慮如下幾項內容:

    (a)進口商進口產品所支付或將支付的價格;

    (b)進口和銷售產品應支付的必要費用;

    (c)上述費用在合理長的時間內可予以補償的可能性;

    (d)部長認為有關的其他情況。

    (4)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的兩人才被認為是關系人:

    (a)雙方都為自然人的:

    [1]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或

    [2]其中一人是由另一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的高級職員或董事。

    (b)雙方都為法人的:

    [1]雙方都直接或間接為第三方(不管是否為法人)所控制;

    [2]雙方都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方法人;或

    [3]同一人(不管是否為法人)能夠控制任何一方大會總表決票數的5%或以上;或者

    (c)作為法人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受另一方控制(不管是否為法人);或

    (d)作為自然人的一方是另一方(不管是否為法人)的雇員、高級官員或董事;

    (e)他們是同一合伙的成員。

    269TAB出口價格

    (1)在本部分中,產品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價格為:

    (a)如果:

    [1]當產品為進口商以外的人出口到澳大利亞,而后由進口商從出口商那里購買(不管是出口前還是出口后);且

    [2]進口商的購買屬于長臂交易;

    則出口價格為進口商支付或應付的價格,不包括出口后發生的有關運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或者:

    (b)如果:

    (Ⅰ)當產品為進口商以外的人出口到澳大利亞,而后由進口商從出口商那里購買(不管是出口前還是出口后);且

    (Ⅱ)進口商的購買不屬于長臂交易;且

    (Ⅲ)產品進口后隨后被出售給一非屬進口商的關聯方的人;

    則出口價格指該轉售價格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價格;或者

    (c)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部長參考各出口因素后確定的價格。

    (1A)在上述(1)(a)的情況下,所謂已付或應付的價格指扣除由部長確定的本節269TA(1A)所指的價格補償后的價格。

    (2)上述(1)(b)所指的進口商轉售產品的售價的扣減項目包括:

    (a)產品支付或應付的關稅和銷售稅;

    (b)產品出口后發生的成本、費用;

    (c)進口商轉售產品的利潤。

    (3)如果部長未被提供或不能獲取充分資料以根據上述標準確定出口價格,則出口價格可由其參照有關材料予以確定。

    (4)如果部長認為有關方面提交的材料不可信,可不予采用;

    (5)上述(1)的(a)和(b)適用于進口商與出口商間的任何交易,而不管進口商和出口商是否互為關聯方。

    269TAC產品的正常價值

    (1)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的正常價值指對出口商或同類產品的其他銷售商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于一般貿易條件和長臂交易條件下銷售用于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所支付或應付的價格。

    (1A)上條(1)所指已支付或應付價格應扣除269TAA(a)部分所指的部長確定的價格補償費用。

    (2)在本節中,如果部長:

    (a)認為:

    (Ⅰ)對于確定正常價值,由于出口國市場上沒有同類產品的銷售,或同類產品的銷售量太少;或

    (Ⅱ)出口國的市場銷售條件不適合確定有關產品的正常價值。致使無法確定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的正常價值;或

    (b)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國沒有在一般貿易條件和長臂交易條件下銷售用于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而且也無法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其他銷售者銷售同類產品的有關銷售材料以確定有關價格;則正常價值為:

    (c)除下述(d)適用的情況外,指以下金額:

    (Ⅰ)產品在出口國的生產成本或加工成本;加上

    (Ⅱ)如果有關產品沒有用于出口而只有一般貿易條件下用于國內消費的銷售,則部長確定的有關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與銷售有關的其他一般費用和銷售利潤;或

    (d)產品在長臂交易和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到一個合適的第三國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

    (3)上述價格的確定是在考慮交易數量的基礎上,選取該種交易中有代表性的價格。

    (4)如果部長認為因為出口國政府的原因而無法根據上述規定確定正常價值:

    (a)政府壟斷或基本壟斷國家的對外貿易;及

    (b)政府決定或嚴重干涉國內商品價格。

    在這種情況下,部長應根據以下某一情況并考慮各有關合理適當的因素予以確定:

    (c)部長選定的某一國家生產或加工的同類產品在一般貿易條件和長臂交易條件下銷售用于國內消費的相應價格;

    (d)部長選定的某一國家生產或加工的同類產品在長臂交易和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到其選定的另一國家的相應出口價格;

    (e)部長選定的某一國家生產并在一般貿易條件下銷售用于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以下費用所決定的價值:

    (Ⅰ)該國生產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或加工成本;加上

    (Ⅱ)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與銷售有關的一般費用及銷售利潤。

    (f)澳大利亞生產或加工的同類產品在屬長臂產易的一般貿易條件下銷售用于國內消費所應支付的價格。

    (5C)在選擇某一合適第三國用于上條(2)(d)或(4)(d)的目的時,部長應考慮如下因素:

    (a)出口國向該第三國的出口量是否與該出口國向澳大利亞的出口數量相當;和

    (b)出口國與該第三國貿易的性質是否與出口國與澳大利亞貿易的性質相似。

    (6)如果部長認為有關方面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確定正常價值,則正常價值可根據現有材料確定。

    (7)部長可不予考慮他認為不可靠的材料。

    (8)如果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的正常價值是對同類產品已支付或應付的價格且該價格和出口產品的出口價:

    (a)所涉及的有關的銷售行為發生于不同時間;或

    (b)所針對的不是完全相同產品;或

    (c)與銷售有關的稅收、銷售條款和環境的變化。

    則在上述情形下,應根據部長的指示對同類產品已支付或應付的價格進行調整,以避免上述差異影響與出口價格的適當比較。

    (9)如果:

    (a)向澳大利亞出口產品的實際出口國不是該產品的生產國;而且

    (b)部長又認為應把生產國當作出口國來確定正常價值,則他可以要求有關方面這樣來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

    (10)上條(9)所指的生產國是:

    (a)對非經加工的初級產品——產品的生產國;

    (b)對其他產品——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最后一道重要加工地所在國。

    (11)如果:

    (a)申請是關于要求征收反傾銷稅;

    (b)申請中的產品向澳大利亞出口;但

    (c)出口商或類似產品的其他銷售者,在出口國銷售用于國內銷費的類似產品的銷售量不足出口商向澳大利亞出口的申請項下產品銷量的5%。

    則該銷售量被認為是銷售量太低,除非部長認為該銷量仍然為傾銷幅度的確定提供合理的比較。

    269TACA非損害性價格

    對澳大利亞出口產品的非損害性價格是能防止損害,或防止損害再度發生或消除障礙的最低必要價格。

    269TACB傾銷和傾銷幅度的確定:

    (1)如果有人申請征收反傾銷稅,并已確定被訴產品對澳大利亞的出口價格及其相應正常價值,則部長可通過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是否存在傾銷;

    (2)為了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部長可以:

    (a)比較整個調查期間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和相應加權平均正常價值;或

    (aa)運用上款比較方法時,可把整個調查期間分為若干階段,去分別比較出口價格和相應的正常價值。

    (b)把整個調查期間的各次交易的出口價格和整個調查期間的相應正常價值進行比較;

    (c)使用:

    (Ⅰ)用本條(a)的比較方法把調查期間的各階段或某一階段看作整個調查期間;

    (Ⅱ)利用本條(b)的比較方法,可把另一階段或其他各階段視作整個調查過程看待。

    (2A)如果上條(2)[aa]或(c)適用:

    (a)則調查過程的每一階段不能小于2個月;

    (b)調查過程中被選擇的各個階段和其他階段加在一起必須等于整個調查期間。

    (3)如果部長認為,出口價格因購買者、出口地區和出口時間的不同有較大差異,且這種差異使得上條的分階段比較不合理,則部長可比較調查階段每次交易的出口價格和該階段相應加權平均正常價值。###

    (4)如果部長認為一定期間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低于該期間的相應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則該產品在該期間對澳大利亞的出口可被認為構成傾銷,傾銷幅度為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和加權平均正常價值的差額。

    (4A)如部長認為調查期間某一具體交易的出口價格低于其相應具體正常價值,則該批出口產品可被認為構成傾銷,傾銷幅度為該批交易產品的出口價格與其正常價值之差。

    (5)如果部長認為調查期間的某些特定交易的出口價格低于該期間的相應加權平均出口價值,則各該交易的產品可被認為構成傾銷,傾銷幅度為各該特定交易出口價格和相應加權平均正常價值的差額。

    (6)在下述(7)的情況下,應為各有關出口商認定其是否構成傾銷及傾銷幅度。

    (7)如果某一出口國提供與征收反傾銷稅申請有關的材料的出口商的數量太大而無法逐一確定其是否存在傾銷或傾銷幅度時,部長可選擇以下情況的出口商并根據對他們的調查材料來決定是否在傾銷;若存在傾銷,再分別決定被選擇出口商和未被選擇出口商的傾銷幅度:

    (a)該出口商是通過統計有效的抽樣選取的;

    (b)其出口構成可被合理調查的對澳大利亞的相關出口的最主要部分。

    (8)如果某一未被選取的出口商提供了有關材料,則除非影響調查的及時完成,調查必須及于該出口商。

    (9)對出口價格或加權平均出口價格與有關正常價值或加權平均正常價值的任何比較都必須按相同的產品單位,如重量,體積或其他單位進行。

    269TAD部長對正常價值的重新確定

    在特定情況下雖然部長已確定了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如果他認為其據以確立正常價值的因素已發生變化,仍可重新確定正常價值;如果最終給予了重新確定,部長應在官方公報上公告重新確定的結果,除非,在其看來公告此信息將會損害有關方面的商業利益。

    269TAE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1)在確定外國對澳大利亞出口產品是否對澳大利亞有關產業已經造成或正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是否對某一產業的新建構成實質障礙等方面,部長可考慮如下因素:

    (a)總體傾銷幅度或每一次傾銷的傾銷幅度;

    (b)某一產品在一特定期間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數量;

    (c)出口國某種產品在一定期間對澳大利亞出口數量增長或可能增長的情況;

    (d)相對于一定期間相同或類似產品在澳大利亞的總體銷售量和消費量,某種進口產品在一定期間對澳大利亞的出口數量、在澳大利亞的銷售量和消費量等方面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變化及澳大利亞相關產業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數量、銷售量或消費量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任何變化;

    (e)該產品的進口商已經支付或可能支付的出口價格;

    (f)對澳大利亞生產和銷售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已付或將付的價格與對出口到澳大利亞相同或類似產品已付或將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

    (g)進口產品對澳大利亞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價格已經或可能產生的影響;

    (h)傾銷對澳大利亞某一產業的相關經濟指標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I)外國對澳大利亞的出口產品是否迫使或可能迫使澳大利亞相關產業要求政府提供財政或其他資助或要求增大資助力度。

    (2)在確定外國產品對澳大利亞出口傾銷對第三國產業是否已經或正在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時,部長可考慮如下的情形:

    (a)傾銷幅度或每次具體交易的傾銷幅度;

    (b)該產品在某一特定期間對澳大利亞出口或可能出口的數量;

    (c)該產品在某一特定期間對澳大利亞出口數量的增長或可能的增長;

    (d)相對于一定期間澳大利亞國內相同或類似產品的銷售量或消費量,一定期間內澳大利亞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銷售量或消費量的變化或可能的變化;及從第三國進口到澳大利亞的相同或類似產品數量、銷售量或消費量的任何變化或可能的變化;

    (e)出口國向澳大利亞出口的有關產品的出口價格;和

    (f)第三國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在澳大利亞銷售所支付或可能支付的價格與出口國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同類產品銷售所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之間的差額;

    (g)出口產品對第三國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在澳大利亞的銷售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及

    (h)出口產品對第三國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的有關經濟指標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

    (2A)在確定外國出口產品是否對澳大利亞有關產業造成或威脅造成損害或構成對有關產業新建的障礙時,部長應避免把以下因素造成的損害或障礙歸為外國產品的進口:

    (a)未構成傾銷的類似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價格;

    (b)未受到補貼的類似產品的進口數量和價格;

    (c)需求的減少或消費模式的變化;

    (d)類似產品的外國生產商和澳大利亞生產商之間限制性貿易措施和競爭;

    (e)技術的發展;

    (f)澳大利亞有關產業的出口實績和生產力水平。

    (2B)只有情況表明,除非采取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損害的發生是可預見的并十分迫近,部長才能確定,外國出口產品已對澳大利亞或第三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的威脅。

    (2C)要確定同一出口國的各出口商或不同出口國的各出口商的出口產品對澳大利亞相關產業造成的影響,部長可考慮適用傾銷累積影響的原則,但該原則的適用只有部長在考慮以下情況后認為合適時才運用:

    (a)各出口商品之間存在競爭;

    (b)這些產品和國內生產的類似產品之間存在競爭。

    (3)有關某種出口對澳大利亞或第三國某一產業經濟指標的影響中相關經濟指標指:

    (a)該產業生產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數量;

    (b)該產業的生產能力利用率;

    (c)該同類產品的提前訂購、現貨銷售和庫存數量;

    (d)有關產業銷售或預售同類產品的金額;

    (e)該產業的利潤率;

    (f)投資回報率;

    (g)現金流量;

    (h)雇員人數和工資水平;

    (I)市場份額;

    (j)籌集資本的能力;和

    (k)投資情況。

    269TAF貨幣換算

    (1)在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時若需換算貨幣,則應根據交易或協議達成的當天的匯率進行換算。上述交易或協議應確定了有關合同的基本條款。

    (2)如果出口產品時使用了期貨匯率,則上述貨幣換算可采用期貨匯率。

    (3)如果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需換算貨幣,而匯率又出現了短期波動,則比較時可不予考慮此波動。

    (4)如果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需換算貨幣,而其匯率又出現持續波動,則部長可在公報上公告指出,從公告中確定可據以選擇匯率的某日起60天內,選擇當天有效的匯率進行換算比較。

    (5)如果選定的日期是持續波動開始后的某天或不是60天期限內的某天,則部長可以指定某一早于公告日期的某天確定匯率。

    (6)如果匯率波動持續超過60天,則部長可以多次發出公告。

    (7)為了打消懷疑,海關執行官可以通過發布公告選定一種確定匯率的方式。

    (8)應根據公告中確定的匯率適用某天或某一期間出口產品應支付的關稅或臨時關稅。

    269TAG部長自行決定采取反傾銷措施

    (1)部長可以不經申請主動開展調查并對有關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

    (2)調查必須根據部長的書面要求而展開。

    (3)部長認為已按本部分要求完成調查后,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

    (4)如果根據其他條款的要求開展調查,部長必須在按要求完成所有規定任務后,才能采取反傾銷售措施。

    (5)部長必須確保他提出的建議和采取的行動與澳大利亞承擔的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項下的國際義務一致。

    (6)所采取的反傾銷措施和與采取該措施有關的問題應符合本部分有關條款的規定。

    269TA部長指示海關執行官行使權力和義務

    (1)部長可以向海關執行官發出有關執行或履行其權力和義務的指示,海關執行官應遵守。

    (2)上述指示不能是關于處理具體某批產品的權利和義務,而只能是關于海關執行官行使權力的一般原則。

    (3)部長做出指示后,把其詳細內容發布在政府公報上,并在通告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把該通告復印件送交議會。

    第二部分海關執行官對反傾銷問題的執行

    269TBA本部分主要內容

    ·申請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基本要求;

    ·海關執行官為向部長提交有關報告而對被訴傾銷產品進行調查所應遵循的程序和應解決的問題;

    ·授權海關在特定情況下,為防止傾銷對澳大利亞某一產業的損害,可在調查過程中對將來可能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要求交納保證金;

    ·海關執行官終止調查的條件;

    269TB申請

    (1)一批產品已經進口到澳大利亞,或可能進口到澳大利亞或類似產品已經或可能進口到澳大利亞,且澳大利亞某一產業或即將建立的某一產業也生產相似產品,又有人認為有合理理由對這批產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則該人可以書面形式根據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要求部長宣布對該批產品采取措施。

    (2)如果澳大利亞以外某國生產的某批產品,或類似產品已經或可能進口到澳大利亞,且第三國也有某一產業部門生產相同產品并對澳大利亞出口,該第三國政府又有合理理由認為應對該批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則該國政府可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要求部長宣布對該批產品采取措施。

    (2A)在從收到申請到做出決定受理申請的期間內,海關執行官必須通知各國政府,其出口商已被列入申請書的有關名單中。

    (3)申請人可在部長做出決定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接受出口商價格承諾前任何時間書面通知海關其決定撤回對某一出口商或某國出口商的申訴申請。

    (4)申請或撤回申請必須:

    (a)用書面形式;

    (b)用規定的格式;

    (c)包括格式要求的內容;

    (d)按格式要求的方式簽名;

    (d)如果是本節第(1)條所指的申請,還須一定數量國內相關產業的支持。

    (5)向海關提出申請或撤回申請應通過以下某種方式:

    (a)交給接收反傾銷調查申請的專職官員;或

    (b)郵寄到規定的郵政地址并預付郵資;或

    (c)通過傳真方式發到指定的傳真號碼。

    接受反傾銷調查申請的官員收到申請或通知或傳真的時間為海關收到申請或通知的時間。

    (6)當海關執行官確定包括申請人的支持者在澳大利亞境內生產的類似產品占到以下比重時,即可認為申請得到了一定量的國內產業支持:

    (a)其產量占到了所有對申請表態的生產商的類似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且

    (b)其產量不低于澳大利亞類似產品總產量的25%。

    269TC對申請的處理

    (1)海關執行官應在海關收到申請后20天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他考慮了申請中的內容和其他有關信息后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即可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考慮的有關情況包括:

    (a)申請是否符合269TB(4)部分的要求;或

    (b)澳大利亞是否有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或可能建立這種產業;或

    (c)是否情況表明有必要公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決定。

    (2)上述程序同樣適用于對某一第三國政府的申請的處理,其申請的理由是其國內生產類似產品的某一產業因外國同類產品對澳大利亞傾銷而造成損害。

    (2A)如果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在沒有被要求的情況下向海關提供支持申請的補充材料,則應注意:

    (a)該材料應根據269TB的要求用書面形式提交;

    (b)材料的接收適用269TB(5)款的規定;

    (c)原申請應包括補充材料;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為提交申請的時間;收到補充材料的時間為收到申請的時間。

    (3)如果海關執行官決定駁回申請,應在駁回通知中:

    (a)說明駁回的原因;

    (b)通知申請人在其收到駁回通知后30天內有權請求復審官員對駁回決定予以復審。

    (4)如果海關執行官決定受理申請,必須公告其受理決定:

    (a)說明申請所指產品的特點;

    (b)申請人的狀況;

    (ba)已知的有關出口國;

    (bb)略;

    (bc)確定公告發布即調查將開始的的日期或大致日期;

    (bd)指明聲稱傾銷或補貼成立的基本根據;

    (be)概括說明申請者聲稱損害或某一產業新建的障礙的基本理由;

    (bf)指明自將于調查開始之日起155天內向部長提交一份報告。

    (c)要求有關方面在自調查開始之日起不超過40天內向海關執行官提交申請中提出的與公告通知有關的材料;

    (d)說明如果海關執行官做出存在傾銷的初步載定,他可決定采取臨時措施,包括繳納保證金,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等;

    (e)指出在調查開始之日起110天內,或根據部長的允許在延長的時間內,海關執行官應公布其向部長的建議所依據的基本事實。

    (f)要求有關方面在上述事實公布后的20天內向海關執行官提交自已的反駁意見;

    (g)指出提交材料的地點或方式;

    (h)聲明有關當事方在部長做出征收或不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后有權要求對上述決定進行復審。

    (5)要求寫進通告的材料可以另做成一份單獨報告,與通告參照使用。

    (6)盡管本節有提交材料的具體期限,如果有關方面提出書面要求,海關執行官可根據以下情況用書面通知該當事方延長其提交材料的期限。

    (a)其要求延長的理由充分;

    (b)根據情況允許延長期限是可行的。

    (7)海關執行官應在決定受理申請后盡快把申請書副本提交給以下有關方面,但條件是申請人不提出保密要求,或其公開不會損害有關方面的商業利益:

    (a)所有已知的受訴產品的出口商及各出口國政府;或(b)如果已知的出口商數量太多,而無法逐一提交申請書副本,則可只寄給各出口國政府及有關商會組織。

    269TD肯定的初步裁決:

    (1)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海關執行官可根據以下情況做出肯定的初步裁決:

    (a)有充分理由表明應公告征收反傾銷稅;或

    (b)表明將有充分理由在產品進口到澳大利亞后公布該公告。

    (2)做出肯定初步裁決前,海關執行官應考慮以下因素:

    (a)有關申請書;

    (b)調查開始后40天內海關收到的有關方面提交的各種材料;

    (c)自已認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3)海關沒有責任考慮規定期限屆滿后收到的有關材料,除非其認為這樣做不會影響調查結論的及時做出。

    (4)如果海關執行官做出了肯定的初步裁決:

    (a)其必須公告其做出的裁決:且

    (b)海關可在初裁決定做出時或以后的調查期間內要求提供并收取保證金,以支付將來海關官員認為為防止對澳大利亞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所必須征收的臨時關稅。

    (5)如果海關決定要求繳納和收取上述保證金,必須公告其決定。

    269TDAA說明與申請調查有關的基本事實

    (1)海關執行官可在對因申請而展開的調查開始后110天內或在經部長批準而延長的期間內,公告據以做出給部長的建議的與申請有關的基本事實的說明。

    (2)在作出上述基本事實說明時,海關執行官必須考慮有關申請書、規定期間里提交的材料、及可以參照其他有關材料。

    (3)海關執行官如認為參照規定期間屆滿后提交的材料會有礙及時公布基本事實,可以不參照此種材料。

    調查終結269TDA

    如果傾銷幅度微小則海關執行官必須結束調查

    (1)如果海關執行官在對要求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進行調查中發現該出口商沒有進行傾銷或雖有傾銷,但該出口商的傾銷幅度或每次傾銷幅度相對于出口價格或加權平均出口價格低于2%,則其必須結束對有關出口商的調查。

    (2)略

    (3)若發現傾銷數量微小,海關執行官應終止調查。如果海關執行官在對要求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進行的調查中發現申請中的有關產品在一合理的調查期間內從某一出口國的進口數量微小,則應結束對該國的調查。

    (4)何為傾銷數量的微小?如果在某一合理長的調查期限內,某一國有關產品對澳大利亞的傾銷產品總量相對于澳大利亞有關產品的總進口量低于3%,則該進口量應被視為數量微小。

    產品的累計進口數量

    (5)如果某出口國在某一合理長調查期間內對澳大利亞的傾銷出口數量占澳大利亞總進口量的3%以下,任一其他國家對澳大利亞的傾銷出口數量亦為3%以下,但各傾銷出口國對澳大利亞的傾銷出口總量占其同類產品進口總量的7%以上時,則對上述傾銷國家的傾銷數量可以累計評估。

    可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

    (6)按出口價格或加權平均出口價格計算的傾銷幅度或各次傾銷幅度低于2%,并不影響把該傾銷計入傾銷總量及累積傾銷數量。

    若傾銷造成損害微小,海關執行官應終止調查。

    (7)如果海關執行官對申請進行調查發現,某國的傾銷出口時澳大利亞某一產業或第三國某一產業造成的損害或對澳大利亞某一產業的建立造成的阻礙微小,其必須終止對該國的調查。

    終止決定的公告

    (8)如果海關執行官決定終止對有關出口商或出口國的調查,其必須:

    (a)公告此決定;

    (b)如果調查涉及某一出口商,則應向申請人、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送達該公告;如果調查是針對某一國家,則應向申請人和出口國政府送達有關公告;

    (c)告知申請人有權在公告發布后30天內請求復審官對海關執行官的決定進行復審。

    合理的審查期限

    (9)對反傾銷申請的審查期限包括:調查過程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或調查結束后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與申請有關的進口的調查時間。澳大利亞總進口量指在一定期間內相同或類似產品從各出口國出口到澳大利亞的數量總和。

    209TE海關執行官被委托執行部長某一工作

    (1)略。

    (2)“決定”和“建議”均為海關執行官做出并列入提交給部長的報告書中的內容。

    (3)如果海關執行官受委托完成根據本節傾銷法通常應由部長做的部分工作,其必須做到:###

    (a)以與部長相同的方式處理該問題;

    (b)參照與部長處理問題所應參照的相同因素處理有關問題。

    (4)上述規定不影響部長對委托給海關執行官處理的問題有權做最終決定。

    269TEA向部長提交的與征收反傾銷稅有關的報告

    (1)如果海關執行官已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開展調查,其必須在調查結束前向部長提交一份有關如下內容的報告:

    (a)關于是否應公布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及征稅范圍的建議書;

    (b)關于上述公告發出前部長對應予確定問題是否已做出準確確定的意見書;

    (c)關于部長是否應向有關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發出書面通知。

    (2)海關執行官向部長的報告書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在申請中未提及的從調查開始至基本事實發布后20天之前的期間內進口到澳大利亞的其他相似產品。

    (3)海關執行官在決定對部長提交的建議書時必須考慮:

    (a)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b)有關基本事實的陳述材料;

    (c)基本事實公布后20天海關收到的有關反饋材料;同時可以考慮自己認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4)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考慮有關方面于規定期限屆滿后提交的對基本事實陳述的反應材料會有礙向部長提交報告的及時性,他可不予考慮這些材料。

    (5)海關執行官向部長提交的報告必須包括所提建議的理由:

    (a)建議所依據的事實調查結論;

    (b)上述調查結論所依據的詳細材料。

    269TEB價格承諾

    (1)被訴產品的出口商可在肯定初裁做出前的任何時間向海關執行官書面聲明其愿意向部長做出承諾。

    (2)海關執行官必須決定有關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是否足以消除損害或損害的威脅,并以書面通知的形式:

    (a)若決定是肯定的,建議部長接受承諾;

    (b)若決定是否定的,向有關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說明不予接受承諾的原因。

    (3)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收到上述通知后,可以向海關執行官聲明愿意向部長重新做出修改過的承諾。

    (4)海關執行官收到修改過的承諾后必須:

    (a)如果其認為新的承諾仍不足以消除損害或損害的威脅,通知該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

    (b)如果其認為新的承諾可以消除損害或損害威脅,建議部長接受新的承諾。

    (5)如果部長接受了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即中止對該國有關出口產品的調查。

    (6)如果部長接受某一出口商的承諾,即中止對該出口商的有關出口產品的調查。

    (7)如果因部長接受有關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商的承諾而中止對其有關產品的調查后,該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商又違反價格承諾,部長可以在必要情況下要求恢復對從該國或出口商進口的產品調查。

    (8)在決定恢復調查程序時,部長必須考慮以下情況:

    (a)價格承諾被接受時已經完成的調查程序;

    (b)價格承諾被接受到其被違反的時間。

    (9)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考慮有關政府或出口商的承諾條件會有礙及時向部長提出建議,可以對之不予考慮。

    (10)如果海關執行官不想建議部長接受出口國政府或出口商的承諾,他可以建議部長由自己提出承諾并制定承諾條件供部長選擇接受。

    第三部分部長在反傾銷程序中的作用

    269TF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部長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方面的作用。部長是自海關執行官處收到報告后開始展開工作。具體來說,本部分法律規定:

    ·授權部長公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公告;

    ·授權部長接受承諾,不公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公告;

    ·部長在宣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公告或接受價格承諾前應解決的主要問題;

    ·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的有效期限;

    ·反傾銷稅的溯及適用條件。

    269TG傾銷稅

    (1)如果部長認為對澳大利亞出口的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并對澳大利亞制造相似產品的產業已造成或正在造成損害或威脅造成損害,或對澳大利亞生產相似產品的某一產業的建立已構成或可能構成實質損害,或者根據反傾銷法第8節和第42節的有關規定為防止實質性損害的發生已經收取了保證金,他可以公告聲明反傾銷法第8節適用于上述有關產品。

    (2)如果部長認為相似產品已經或正在或威脅對澳大利亞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損害或對澳大利亞相關產業的新建構成或可能構成實質障礙,并認為已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相似產品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及將來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相似產品可能低于其正常價值,部長可以公告聲明,反傾銷法第八節適用于自公告之日或公告規定的其他稍后日期以后進口到澳大利亞的同類產品。

    (3)如果部長通過公告聲明某種產品或類似產品適用反傾銷法第8節規定,則通告內容應包括由部長確定的上述產品在公告發布時具有的或可能具有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非損害價格。

    (3A)向部長提供材料幫其確定有關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或非損害價格的人可申明其提供的材料屬機密材料,在通告中包括有關價格或價值的信息會影響其本人的商業利益。

    (3B)在確定其他剩余出口商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時部長應保證:

    (a)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超過同一出口國被選擇出口商的類似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

    (b)出口價格不低于同一出口國被選出口商的類似產品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

    (3C)在計算被選出口商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時不能包括如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不構成傾銷或傾銷幅度低于2%或其正常價值是通過269TA(6)或出口價格是通過269TAB(3)的條件確定的。

    (3D)如果某一出口商對澳大利亞的某批出口產品被部長選擇作為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參照,部長必須書面通知該出口商:

    (a)該出口商最好向其做出價格承諾;且

    (b)其承諾的內容應符合部長的要求。

    (4)不管是否已向某一出口商發通知,部長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延期公布征收反傾銷稅的通告(包括向該出口商);如果該出口商做出、部長接受其提出的價格承諾,該出口商應按價格承諾的內容從事對澳大利亞的有關出口貿易,以避免對澳大利亞生產相關產品的產業造成或威脅造成損害,或實質阻礙該產業的新建。

    (5)在決定公告和考慮承諾條件時,部長必須考慮使價格提高的幅度限制在一定數額內,以使產品的最終出口價格不超過該產品的非損害性價格。

    (6)部長:

    (a)可以通知出口商征收反傾銷的決定是否是由海關執行官在其提交的報告中建議的;

    (b)可以不經海關執行官的建議直接接受承諾;

    (c)不得在經過對某一出口商開展調查并做出肯定初裁或類似決定前通知該出口商有關價格承諾的事宜或接受價格承諾;

    (d)必須公告其接受的承諾。

    (7)部長接受價格承諾應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a)向部長提供與履行承諾有關的材料;

    (b)告知部長獲得上述材料的途徑。

    (8)部長接受出口商的承諾后,該出口商仍可要求部長作出裁定,即部長若沒有接受有關價格承諾,其是否會決定征收反傾銷稅。

    (9)如果出口商提出上述要求,部長必須做出上述裁定;如即使出口商未提出上述要求,部長也可以自行做出上述裁定。

    (10)上條規定不表明可在部長收到海關執行官的報告書之前要求其做出上述裁定。

    (11)如果部長的裁定是決定不征收反傾銷稅,則出口商做出的價格承諾自動失效。

    269TH第三國反傾銷稅

    (1)如果某國產品已經出口到澳大利亞,其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并且對第三國生產相似產品的有關產業,正在或已經或威脅造成實質損害,或者按規定已收取了保證金,部長可根據第三國的要求宣布反傾銷法第9節的有關規定適用于該對澳大利亞出口的產品。

    (2)如果某國生產的某種產品對澳大利亞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或將來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類似產品的出口價格可能低于其正常價值,而且某第三國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已經或正在受到實質損害或受到實質損害威脅時,部長可根據第三國政府的要求宣布反傾銷法第9節適用下述情況的同類進口產品:

    (a)征收反傾銷稅通告發布之日或通告規定的某一日期以后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

    (b)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

    (3)如果公告宣布某種產品或其類似產品適用反傾銷法第9節的有關規定,則公告必須分別指出,于公告發布時各有關進口產品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非損害性價格。

    (4)如果某人向部長提供材料以幫助其確立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非損害性價格,其可書面聲明其提供材料屬商業秘密或公告中包括其產品的有關價格或價值的內容可能損害他的商業利益。

    (5)在確定未被選擇的出口商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時,部長應做到:

    (a)正常價值不超過同一出口國被選擇出口商的類似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

    (b)出口價格不低于同一出口國被選擇出口商的類似產品的加權平均出口價格。

    (6)在確定被選出口商的類似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時,其計算不包括已經部長確定無傾銷或雖有傾銷但傾銷幅度低于2%的出口產品,及按269TAC(6)的規定確定的正常價值或按269TAB(3)的規定確定的出口價格。

    269TJA同時存在傾銷和補貼:

    (1)如果部長認為出口到澳大利亞的產品;

    (a)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

    (b)該產品受到屬反補貼范圍的補貼;

    (c)由于上述原因的共同影響,澳大利亞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已經或正在或威脅受到實質損害,或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的建立已經或可能受到實質阻礙。則部長可以宣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同時宣布征收反補貼和反傾銷稅。

    (2)如果部長認為對澳大利亞出口的某種產品或將來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某種產品:

    (a)其出口價格低于或可能低于其正常價值;

    (b)受到或可能受到補貼;

    (c)由于上述傾銷和補貼的共同影響,澳大利亞生產相類似產品的產業已經或正在或威脅受到實質損害,或生產類似產品的某一產業的新建受到實質阻礙,則部長可以宣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或同時宣布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3)如果部長收到或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對其出口產品的傾銷或補貼的價格承諾,則其可以延期決定是否宣布征收反補貼稅或反傾銷稅。

    (4)如果部長對同一批進口產品收到兩份價格承諾,要么兩份都來自某一出口商,要么一份來自出口商,另一份來自出口國或生產國政府,則部長需確保各份承諾加在一起的綜合效果以可足以防止對澳大利亞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損害或消除該相關產業新建的障礙。

    269TL部長公告不征收特別關稅:

    如果部長審查海關執行官的關于對某些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第三國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或第三國反補貼稅的建議后決定不采取任何上述措施,則必須公告其決定。

    269TM反傾銷稅公告和價格承諾的有效期限

    (1)1992年海關法修正第17節生效后發布的有關公告,將于公告發布之日起五年后屆滿,但期限屆滿前被撤消的除外。

    (2)1992年海關法修正第17節生效后達成的價格承諾協議,將于該協議達成之日起五年后屆滿,除非對其提前屆滿有特殊規定。

    (3)如果公告是于海關法修正第17節生效前發布并在該法生效前一刻仍然有效,則該公告應于其發布之日起五年后屆滿,除非其被提前撤消。

    (3A)如果承諾協議于該法生效前達成并于該法生效前一刻仍然有效,部長必須書面通知做出承諾的人可于承諾屆滿前要求延長承諾期限,以使承諾能到其達成之日起五年后才屆滿,除非有提前屆滿的特殊規定。

    (3B)如果做出上條所指(3A)承諾的人拒絕或未在承諾屆滿前要求延長期限,則部長可以宣布從承諾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對其產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除非此決定被提前撤銷。

    269TN溯及性反傾銷稅

    (1)部長不能宣布對已經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征收反傾銷或補貼關稅。

    (2)上條規定不防礙對為支付可能被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而繳納過保證金的已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3)對已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應符合:

    (a)該產品在進口用于國內消費后90天內,已按有關規定繳納了保證金或在該期間海關有權要求交納保證金。

    (b)短期內相似產品的大量進口已使澳大利亞相關產業造成損害,且損害是因產品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引起的,部長認為必須征收反傾稅以防止損害的再次發生。

    (4)上條規定適用以下產品:

    (a)進口商知道或應知其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并可能因此對澳大利亞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b)該出口產品因其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過去曾多次造成澳大利亞相關產業的損害,或如果不征收反傾銷稅,其將已經對澳大利亞相關產業造成損害。

    (4A)在對已經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進口產品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前,部長必須:

    (a)通知該產品的進口商他打算做出這種決定;

    (b)給進口商一個對決定加以評述的合理機會;

    (c)對進口商的意見加以考慮。

    (5)如果部長認為做出承諾的出口商因某種行為或過失違反承諾,但在違反承諾時或在以后任何時間,又按規定繳納了保證金,或海關有權要求交納保證金,則反傾銷稅可適用如下產品:

    (a)已由出口商出口的產品;

    (b)價格承諾所涉及的那種產品;和

    (c)于違反承諾之日以后交納保證金或海關有權要求交納保證金之日前90天內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

    (6)如果部長認為某國政府違反了自己做出的承諾,而后又對有關產品按規定收取了保證金,則其可決定對有關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a)該國生產或自該國出口的產品

    (Ⅰ)承諾所涉及的產品;

    (Ⅱ)于違反承諾之日以后交納保證金或海關有權要求交納保證金之日前90天內進口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

    269LL價格承諾有關的問題

    (1)當部長正在研究是否向與澳大利亞某一產業有關的某批產品的出口商、出口國或生產國政府發出關于承諾的通知時,海關執行官可書面授權某一官員召集澳大亞有關產業界的代表開會,以征求其關于價格承諾的條件的意見和建議。

    (2)上述被授權官員應書面通知其認為可作為澳大利亞相關產業代表的人員有關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擬討論的問題。

    (3)該官員應主持會議并可隨時解散和重開會議。

    (4)參加會議的各代表可向主持會議的上述官員提交與在會議上已討論過、正在討論或將予討論的問題有關的材料。

    (5)主持會議的授權官員可向會議提交與討論問題有關的材料。

    (6)主持會議的官員不能把有關人員提交的屬商業密秘性質的材料提交會議討論而不管提供此種材料的人員是否提出保密要求。

    (7)會議結束后,主持會議的授權官員應為海關執行官準備一份此次會議討論達成的材料和意見的書面報告,以上交部長參考。

    (8)上述規定決不意味著授權主持會議的官員對會議討論的有關問題可以采取除提供材料和總結意見以外的行動。

    第四部分反傾銷稅的清算

    269UA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充許有關方面請求對已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和應最終繳納的反傾銷稅的差額進行結算:

    ·如最終應繳納的反傾銷稅低于已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退還多繳的部分;

    ·如最終應繳納的反傾銷稅超過已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已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額視為應繳納稅額,差額不再補繳;

    ·如進口商未在規定時間內請求最終結算應納稅額,已繳納的臨時反傾銷稅額視為實際應繳的反傾銷稅額。

    269V進口商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對反傾銷稅進行核算

    (1)被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產品的進口商可向海關執行官提出申請,要求部長對上述產品被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進行核算。

    (2)申請對臨時反傾銷稅進行核算應符合以下條件:

    (a)申請應在用于國內消費的某一進口期間結束后六個月內提出;

    (b)進口商認為該批產品應付的關稅低于已經征收的臨時關稅。

    269W申請關稅核算的方式

    (1)申請對某一進口期間進口的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被征收的臨時關稅進行核算,必須用書面形式且包含如下內容:

    (a)在該特定進口期間進口的各批同類產品的詳細情況;

    (b)每批產品所所繳納的臨時稅的數額;

    (c)如被征收了臨時反傾銷稅,說明各批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及確定這些價值和價格的依據;

    (d)說明上述產品已支付的臨時關稅超過按反傾銷法規定應支付的關稅的金額。

    (2)申請必須按以下方式向海關執行官提出:

    (a)送交位于堪培拉的海關總署內的受理關稅核算申請的辦公室;

    (b)通過郵局寄到公報上刊登的由海關指定的郵政地址;

    (c)用傳真發到公報刊登的由海關指定的傳真號碼。處理最終關稅核算申請的海關官員首次收到上述申請或傳真的時間視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3)提出申請的日期應記錄在申請書上。

    269X關稅核算申請的處理

    (1)海關執行官必須在收到對某一特定進口期間進口的用于國內消費的產品被征收的關稅核算申請之后盡快(最遲不能超過收到申請后的第155天)審查該申請并決定向部長提交的建議的內容。

    (2)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有人(包括申請人)可能會提供與申請有關的補充材料,其可以書面通知要求在以下期間內提供此種材料:

    (a)如果材料的提供者是非申請人,則應在通知中為其規定一個最遲不超過收到申請后第120天的提交期限;

    (b)如果材料的提交者是申請人,則應在通知中為其規定一個最遲不超過收到申請后第155天的期限。

    (3)如果海關執行官打算考慮任何由非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其必須:

    (a)送給申請人一份他擬定考慮的材料,除非在他看來,提供這種材料會損害材料提供人的商業利益;

    (b)邀請申請人在不遲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第155天的期限對新提供的材料提交補充說明。

    (4)如果某人拒絕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但之后又提供材料,則海關執行官可不予考慮這種材料。

    (5)通過考慮申請書中的材料、申請書之外提供的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后,海關執行官必須:

    (a)初步決定與確定反傾銷稅有關的各種變化因素;及

    (b)通過考慮這些臨時決定的各種變化因素及有關產品的非損害性價格,初步核定各批產品根據反傾銷法應付的稅額。

    (6)海關執行官必須根據初步核定的稅額決定:

    (a)如果發現對有關產品已支付的臨時稅額超過根據反傾銷法應付的稅額,并達到至少申請中陳述的數額,即向部長建議:

    (Ⅰ)根據初步確定的各種變化因素,最終核定應付的反傾銷稅額;

    (Ⅱ)下令退還多繳的臨時關稅。或者

    (b)如果發現對有關產品支付的臨時稅額超過根據反傾銷法應付的稅額,但并未達到申請中陳述的數額,則向部長建議:

    (Ⅰ)根據初步確定的各種變化因素,最終核定應付的反傾銷稅額;

    (Ⅱ)下令退還多繳的臨時關稅。或者

    (c)如果發現對有關產品根據反傾銷法應付的關稅額等于或超過實際支付的稅額,則建議部長;

    (Ⅰ)根據初步確定的各種變化因素,最終核定應付的反傾銷稅額;

    (Ⅱ)下令放棄追征應予補繳的關稅稅額。

    (7)海關執行官必須盡快,而不能超過上述決定做出后的7天:

    (a)書面通知申請人其做出的上述決定;

    (b)如果決定是否定的初步決定;

    (Ⅰ)通知申請人其做出否定決定的原因;

    (Ⅱ)通知申請人有權在收到通知后30內請求復審官對上述決定進行復審。

    (8)海關執行官必須:

    (a)如果自己做出肯定的初步決定,即建議部長在決定做出最遲7天內實施其決定;

    (b)如果自己做出否定的初步決定,申請人未申請再審,即建議部長在申請人可申請再審的期限屆滿后最遲7天內實施其決定。

    269Y核算

    (1)部長收到復審官或海關執行官的建議后應盡快研究該建議內容,以書面通知形式:

    (a)根據反傾銷法的規定,為每批產品確定與確定應付關稅有關的各種變量;

    (b)下令退還對各批產品多征收的臨時關稅或者免除應付的超過繳納的臨時關稅的關稅稅額。

    (2)部長應于發出上述通知后,盡快給申請人一份該通知的復印件。

    (3)如果部長發布通告要求退還多征的臨時關稅,則政府應該向申請人退還被多征的稅額。

    (4)如果:

    (a)在某一進口期間,被宣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產品有多批或一批進口用于國內消費;且

    (b)根據反傾銷法該產品支付了臨時關稅;且

    (c)沒有人對該批產品支付的臨時關稅申請核算;則:

    (d)視為部長已經根據本法和反傾銷法為每批產品最終確定了與決定關稅有關的各種變量,該最終確定的變量即與當初為征收臨時關稅確定的變量相同;

    (e)該產品被征收的臨時關稅即為應付的關稅。

    第五部分反傾銷措施的復審

    269Z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允許有關方面(如出口商、國內生產商等)申請對反傾銷措施進予復審。本部分也同時授權部長可自行決定進行復審。本部分法律規定:

    ·提出申請的條件;

    ·授權海關執行官在必要情況下根據部長的要求向其建議擴大復審范圍;

    ·規定海關執行官在處理有關復審申請或部長的復審要求及向部長準備報告書所應遵循的程序規則;

    ·授權部長根據報告書的內容維持原反傾銷措施或進行適當調整;

    ·授權部長在根據反傾銷法已支付臨時關稅的情況下,對臨時關稅進行必要調整。

    269ZA反傾銷措施復審的申請和請求

    (1)如果:

    (a)對某產品已經采取反傾銷措施;

    (b)因為以下原因有關方面認為反傾銷措施影響該產品的某一或某些出口商的利益:

    (Ⅰ)與對該出口商采取反傾銷措施有關的一種或幾種變量發生了變化;或

    (Ⅱ)如果沒有采取這些措施,部長無權采取這些措施;則有關方面可以向海關執行員申請,請求對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2)申請對反傾銷措施的復審不能屬以下情況:

    (a)如果反傾銷措施是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申請于征收反傾銷稅的通知發布或最后一次復審的結果發布之后12個月屆滿前提出;

    (b)如果反傾銷措施是關于價格承諾,申請于接受價格承諾的公告發布或最后一次對價格承諾的復審結果公布之日起12個月屆滿前提出。上述限制不適用于部長自己決定或由海關執行官建議而決定進行的復審。

    (3)如果:

    (a)對有關產品已采取了反傾銷措施;

    (b)部長認為(要么經海關執行官建議,要么自行決定)由于以下原因應該對那些影響有關出口商的措施進行復審:

    (Ⅰ)決定采取措施的某些可變量發生了變化;

    (Ⅱ)如果沒有采取這些措施,部長仍無權采取任何措施。則部長可在任何時間書面通知海關執行官開展復審。

    (4)如果某人申請提前對反傾銷措施或反補貼措施進行復審,而后部長按規定發布聲明決定:

    (a)該申請人無權于聲明發布后12個月屆滿前申請復審;

    (b)決定是否允許其他人申請復審的聲明不能認為是對有關反傾銷措施的復審。

    (5)如果:###

    (a)某人申請對部長作出的關于是否宣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決定進行復審;

    (b)作為復審的結果:

    (Ⅰ)部長改變原不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決定,決定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或

    (Ⅱ)部長決定改變原先做出的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決定的內容;

    (Ⅲ)部長另外公布了一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通告,以替代原公告。則在決定是否允許對新的通告、變更后的通告或者另外的替代通告進行復審時,該新的通告、變更后的通告或者另外的替代通告的發布日期仍可被視為部長原決定不征收關稅或決定征收關稅的通告發布的日期。

    269ZB反傾銷措施復審申請的提出和內容

    (1)請求對反傾銷措施復審的申請必須:

    (a)以書面形式;

    (b)按規定的格式;

    (c)包括表格要求填寫的內容;

    (d)按表格要求的方式簽章。

    (2)如果沒有其他限制,申請必須包括:

    (a)被采取的反傾銷措施的有關產品的詳細說明;

    (b)被采取的措施的說明;

    (c)如果申請是基于變化的有關因素,申請人關于如下問題的說明:

    (Ⅰ)已變化了的與采取措施有關的可變因素;

    (Ⅱ)已變化的上述因素的具體變化幅度;

    (Ⅲ)確定該變化幅度的具體事實材料。

    (d)如果申請是基于其他情況,且在申請人看來,若沒有采取反傾銷措施,則上述情況應使部長不致采取那種措施,則申請中應說明這些其他情況。

    (3)申請可向海關提出:

    (a)把申請交到位于堪培拉市海關總署的申請受理處;

    (b)郵寄到法定表格指定的郵政地址;

    (c)傳真到法定表格指定的傳真號碼上;受理反傾銷措施復審申請的海關官員收到上述申請或傳真的時間視為申請提出的時間。

    269ZC對復審申請和請求的處理

    (1)海關收到反傾銷措施復審申請后,海關執行官必須在20天內:

    (a)審查申請書;

    (b)如果海關對申請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考慮后,認為某些方面不符合要求,其必須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上文所指的某些方面指海關執行官應予考慮的如下情況:

    (a)申請是否符合要術;

    (b)是否存在合理根據證明以下觀點:

    (Ⅰ)與采取反傾銷措施有關的可變因素發生了變化;

    (Ⅱ)如果沒有采取反傾銷措施,部長乃無權采取那種措施。

    (3)海關執行官必須在駁回申請的通知中寫明其駁回申請的具體理由。

    (4)如果海關執行官決定不駁回申請,其必須做出以下某種選擇:

    (a)在一份在各州、首都地區、北方地區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其打算對申請請求的措施進行復審的決定;

    (b)如果復審申請僅涉及影響某些特定出口商利益的反傾銷措施,但海關執行官認為對上述措施的復審也會影響某些其他出口商或影響所有出口商的利益,則可建議部長擴大復審的范圍。

    (5)如果部長要求海關執行官對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海關執行員必須在收到要求后,在一份上條所規定的報紙上發布一通知,聲明將對要求復審的措施予以復審。

    (6)如果:

    (a)海關執行官向部長建議擴大反傾銷措施復審的范圍;

    (b)部長在建議提出后20天內通知海關執行官,他不要求擴大復審的范圍。則海關執行官必須在收到通知后在一份上述(4)(a)所指的報紙上公布其打算按原申請書的要求復審有關反傾銷措施。

    (7)海關執行官公布的上述(4)、(5)、(6)所指通知必須:

    (a)詳細說明復審所指的具體產品;

    (b)詳細說明擬復審的反傾措施;

    (c)指出其將在上述所指通告發布之日起155天內向部長提交一份報告;

    (d)指出有關方面可在通告發布之日起最多40天內提交有關復審的材料;

    (e)指出海關執行官將在通告發布后110天內或部長允許延長的期限內公布其將據以做出復審建議的基本事實的說明;

    (f)邀請有關方面在上述基本事實說明公布后20天內提交對該事實的評述材料;

    (g)指出提交上述材料的地址和方式。

    269ZD與反傾銷措施復審有關的基本事實說明

    (1)海關執行官必須于決定復審的通告發布后的規定期限內,公布其將據以做出提交給部長的建議的基本事實說明。

    (2)在公布基本事實說明前,海關執行官:

    (a)必須參照:

    (Ⅰ)申請書或部長的要求;

    (Ⅱ)海關在規定期限內收到的補充評述材料。和(b)可以參照其他有關的材料。

    (3)如海關執行官認為參照未在規定期限內送交的材料會妨礙及時公布有關基本事實說明,他可以不予考慮這些材料。

    269ZDA反傾銷措施復審報告

    (1)海關執行官對反傾銷措施復審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部長提交一份建議報告書:

    (a)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措施:

    (Ⅰ)該措施應予不變;

    (Ⅱ)對提出申請的特定出口商或特定產品或一般性地全部取消該措施。

    (b)對接受承諾協議的措施:

    (Ⅰ)原承諾協議保持不變;

    (Ⅱ)改變原承諾的內容;

    (Ⅲ)原承諾已無法接受,需要恢復對某一當事人的反傾銷調查;

    (Ⅳ)取消與承諾人的原承諾協議,終止調查。

    (2)海關執行官亦可向部長做出關于其他加入承諾協議的出口商的同樣建議。

    (3)在決定向部長提交的建議報告時,海關執行官:

    (a)必須參照:

    (Ⅰ)復審申請或部長的復審要求;

    (Ⅱ)有關方面提交的與復審有關的海關執行官已在決定公布基本事實說明時參照過的補充材料;

    (Ⅲ)上述已公布的基本事實說明;

    (Ⅳ)海關在上述基本事實說明公布后20天內從有關方面收到的對其評述材料。

    (b)可以參照其認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4)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會影響及時提交建議報告,可不予參照于規定期限結束后從有關方面收到的對基本事實說明的評述材料。

    (5)海關執行官必須在給部長的報告中說明提出某種建議的理由:

    (a)說明建議所據以做出的基本事實結論;

    (b)得出上述結論的詳細證據。

    269ZDB部長在反傾銷措施復審中的權力

    (1)在審查了海關執行官提交的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后,部長必須按本節的規定宣布:

    (a)對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措施:

    (Ⅰ)該措施保持不變;

    (Ⅱ)該措施自聲明規定之日起對某一出口商或某一特定產品或一般性的予以撤銷;或

    (Ⅲ)該措施自聲明規定之日起對有關出口商或總體出口商生效或已經生效,就如部長已為某一出口商或出口商總體確定了與反傾銷稅有關的各種可便因素。

    (b)對接受承諾的措施:

    (Ⅰ)價格承諾保持不變;

    (Ⅱ)價格承諾協議條款自聲明公布之日前被修改;

    (Ⅲ)價格承諾協議已無法接受,立即恢復調查程序;

    (Ⅳ)從公告規定之日起價格承諾協議被撤消,調查終止。

    (2)部長的聲明公告按有關條款生效。

    (3)如果:

    (a)部長發布上述聲明;且

    (b)其聲明中,對某一出口商對澳大利亞的出口產品重新確定了有關各種可變因素;

    (c)基于以前確定的可變因素而征收的臨時關稅超過根據新的可變因素應支付的關稅,則該出口商可要求退還其多支付的稅額。

    (4)部長必須于聲明發布后盡快通知有關出口商聲明的內容。

    (5)部長可以同時對一個以上的出口商做出同樣聲明。

    (6)對本節(1)的聲明,部長確定的日期:

    (a)在本節第(1)(a)(Ⅱ)或(Ⅲ)適用的情況下,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被取消或有關確定上述關稅的因素被重新確定的日期不能早于第269ZC節下發布關于海關執行官決定進行復審的通告的日期;

    (b)在本節第(1)(b)(Ⅱ)或(Ⅲ)適用的情況下,承諾被改變或取消的日期不能早于聲明發布的日期。

    (7)第(1)的聲明必須同時發布在公報和一份于各州、首都行政區和地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上。

    第六部分反傾銷稅的提前復審

    269ZDC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根據其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某些特定出口商的申請對反傾銷稅措施進行提前復審的規定。該提前復審只適用于不能根據第5部分的規定請求復審的情況,且提出該提前復審申請的人只能是有關反傾銷稅通告公布時其出口產品未受到調查的出口商和之后新加入的出口商。

    269ZE請求提前復審的條件

    (1)如果已公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通告:

    (a)征稅對象是從某一特定出口國進口的產品;或

    (b)從某一特定出口國其他出口商進口的產品。則該國其他出口商可以向海關執行官提出申請,請求提前復審與自己有關的征稅措施。

    (2)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

    (a)該出口商的出口行為未被調查是因為其拒絕合作;或

    (b)該出口商與某一被選擇調查出口商有聯屬關系。則其可以駁回申請。

    (3)如果海關執行官在提前復審過程中認為:

    (a)出口商拒絕與復審官員合作;或

    (b)出口商與某一被選擇調查出口商有聯屬關系。則其可以終止復審。

    (4)如果出口商與另一被選出口商互為關聯關系,可視為具有聯屬關系。

    269ZF申請提前復審

    (1)提前復審申請書必須用書面形式根據本節第(2)條的規定提出并包括以下內容:

    (a)與被征稅的產品的詳細說明;

    (b)說明某征稅決定不應適用其出口產品的原因。

    (2)申請應向海關提出:

    (a)送交規定的受理申請提前復審的地點;

    (b)郵寄到公報指定的郵政地址;或

    (c)傳真到公報指定的傳真號碼。受理上述申請的海關官員首次收到申請或傳真的時間視為申請受理的時間。

    (3)申請的日期應記載于申請書上。

    269ZG申請的處理

    (1)海關執行官經審查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后必須向部長提交一建議報告:

    (a)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仍予適用;或

    (b)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予以改變:

    (Ⅰ)使其不再適用于申請者;或

    (Ⅱ)改變其中某些可變因素后,適用于申請者。并說明作出這種建議的原因。

    (2)上述報告應盡快完成,最遲不能超過申請提出之日起第100天。

    (3)審查了海關執行官的建議及其原因后,部長必須在公報上發布公告:

    (a)宣布原先做出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決定予以不變;

    (b)宣布自申請之日起,原先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不適用于申請人;或原先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適用于申請人,但部長可為其重新確定與應付稅額有關的某些可變因素。如果部長做出此種聲明,該聲明按其規定生效。

    (4)部長必須于聲明發布后盡快通知申請人聲明的內容。

    269ZH提前復審的結果如果受理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提前復審申請:

    (a)對該申請人的出口用于澳大利亞國內消費的產品從申請受理之日至復審完成之日不能征收臨時關稅;但是

    (b)海關執行官可以要求上述進口產品交納保征金。

    第6A部分反傾銷措施的延展

    269ZHA本部分主要內容

    本部分規定海關執行官應在反傾銷措施屆滿前提醒有關方面,并為其提供機會,使其可申請延展該措施。具體包括:說明無申請提出的后果;海關執行官在處理申請及向部長提交報告方面應遵循的程序;授權部長在考慮海關執行官提交的報告后,要么決定原措施按期屆滿,要么采取措施使原措施得以延長。

    269ZHB反傾銷措施延展的申請:

    (1)在某一反傾銷措施屆滿不遲于九個月前,海關執行官必須在一份在各州、首都行政區和地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上公布一公告:

    (a)聲明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或包括上述措施的承諾將于某日屆滿;且

    (b)邀請有關人員在60天內向海關執行官申請延展上述措施。

    (2)如果部長根據第269ZG(3)(b)的規定對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發布過對其修改的聲明公告,則原始反傾銷措施決定的公告發布的日期應視為新公告發布的日期。

    (3)如果海關執行官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反傾銷措施延期的申請,其將按規定日期屆滿:

    (a)對反傾銷稅措施,該措施屆滿;

    (b)對反補貼稅措施,該措施屆滿;###

    (c)對承諾措施,免除承諾人的承諾約束,終止調查程序。

    269ZHC反傾銷措施延展申請的提出及內容。

    (1)申請必須:

    (a)用書面形式;

    (b)按規定的格式做成;

    (c)包括表格要求的內容;

    (d)按表格規定的方式簽章。

    (2)申請向海關提出:

    (a)送交位于堪培拉的海關總署的受理地點;

    (b)郵寄到表格規定的郵政地址;

    (c)傳真到表格指定的傳真號碼。受理反傾銷措施延展申請的海關稅務官第一次收到申請或傳真的時間視為申請受理時間。

    (3)受理日期應記裁于申請內。

    269ZHD反傾銷措施延展申請的處理

    (1)海關執行官收到延展反傾銷措施的申請后,應于公告所指的60天期限屆滿后的20天內:

    (a)審查該申請;

    (b)如果其審查申請和其他有關情況后認為申請不符合要求,必須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

    (2)上述所指考慮的其他情況包括:

    (a)申請是否符合269ZHC部分的規定;

    (b)是否有合理根據顯示反傾銷措施如期屆滿后,該措施所防止的實質損害是否會重新出現。

    (3)駁回申請的通知必須包括駁回的原因。

    (4)如果海關執行官決定不駁回延展反傾銷措施申請,其應在一份在各州、堪培拉行政區和地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上發布一份公告,說明其計劃調查是否應延展反傾銷措施。

    (5)海關執行官發布的公告中必須:

    (a)說明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有關產品;

    (b)說明申請所指的措施;

    (c)說明將于以下時間內向部長提交一份有關這些措施的報告:

    (Ⅰ)在上述公告發布之日起155天內;或

    (Ⅱ)根據部長的批準,在一段延長的時間內。

    (d)要求有關方面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不超過40天的規定期間內向海關執行官提交與延展措施有關的補充材料。

    (e)做出以下說明:

    (Ⅰ)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10天內;

    (Ⅱ)或在部長允許延長的期限內。海關執行官將公布其將據以做出有關反傾銷措施延展的建議的基本事實說明。

    (f)邀請有關方面在上述基本事實說明發布后20天內向海關執行官提交有關對其評述材料。

    (g)指出提交上述各種材料的地址和方式。

    269ZHE與反傾銷措施延展有關的基本事實說明

    (1)如果海關執行官發布了269ZHD(4)條所指的有關反傾銷措施延展的公告,他必須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公布其據以做出給部長的有關反傾銷措施延展的建議的基本事實說明。

    (2)在公布基本事實說明前,海關執行官:

    (a)必須參照:

    (Ⅰ)有關的申請

    (Ⅱ)海關在發布269ZHD(4)所指的公告之日起40天內收到的與調查有關的評述材料。

    (b)可以參照其認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3)海關執行官無義務參照任何于上述規定期限之后收到的材料,如其認為參照這些材料會影響及時公布有關基本材料說明。

    269ZHF關于反傾銷措施延展申請的報告

    (1)海關執行官必須于調查開始后至269ZHD(5)(c)所指期限屆滿前向部長提交一份報告,建議:

    (a)部長應采取措施以使反傾銷措施得以延展;或

    (b)反傾銷措施按原定期限屆滿。

    (2)海關執行官在建議部長采取措施以延長反傾銷措施前必須確定反傾銷措施的屆滿將導致或可能導致繼續或重新出現傾銷或補貼及該措施所擬防止的實質性損害。

    (3)海關執行官在決定向部長的建議報告時:

    (a)必須參照:

    (Ⅰ)反傾銷措施延展申請書;

    (Ⅱ)其在公布基本事實說明時已參考過的與反傾銷措施延展有關的補充材料;

    (Ⅲ)具體的基本事實說明;

    (iv)上述基本事實說明發布后的20天內海關收到的有關答復材料。及

    (b)可以參照其認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4)海關執行官沒有義務參照規定期限屆滿后,其收到的對基本事實說明的答復材料,如其認為那樣會影響及時向部長提交建議報告。

    (5)給部長的報告必須同時說明做出建議的理由:

    (a)說明建議所據以做出的調查結論;及

    (b)該調查結論所依據的具體證據。

    269ZHG部長在反傾銷稅延展方面的權力

    (1)部長在審查了海關執行官提交的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后,必須用公告的方式聲明其是否決定采取與延展反傾銷措施的有關措施。

    (2)上述公告必須于有關反傾銷措施按規定屆滿前,發布于政府公報和一份在各州、首都行政區和北方地區發行的報紙上。

    (3)如果部長決定不延展有關反傾銷措施,則到該措施的規定屆滿之日:

    (a)對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措施,按期屆滿;

    (b)對價格承諾協議措施,免除有關承諾,終止調查。

    (4)如果部長決定延展反傾銷措施的期限:

    (a)則以書面形式宣布原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決定于屆滿后繼續有效;或

    (b)延展原承諾期限,或原承諾人不同意延展,宣布從原承諾期限屆滿之日起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5)如部長決定延展反傾銷措施,則該措施將于原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繼續有效,除非:

    (a)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決定被提前撤銷;或

    (b)承諾被提前解除。

    第七部分程序和證據問題

    269ZHH本部分的主要內容:

    本部分的法律規定:

    ·在部長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允許延長發布有關基本事實說明的期限;

    ·關于與本部分有關的決定和裁定的公布事宜;

    ·關于海關執行官繼續公布其根據本部分開展的調查及復審的規定。

    269ZHZ部長可以延長基本事實說明的時間

    (1)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在以下日期后110天內,無法公布有關調查、復審的基本事實說明,則其可以在該期限屆滿前書面請求部長延長該期限:

    (a)公告規定的調查開始的日期;

    (b)反傾銷措施復審公告發布的日期;

    (c)反傾銷措施延展調查公告發布的日期。

    (2)海關執行官請求延長上述期限時必須說明請求延長期限的原因。

    (3)對其請求和原因說明進行審查后,部長可以:

    (a)如果認為請求合理,決定給予延長的期限,并通知海關執行官;

    (b)如果認為請求不合理,通知海關執行官必須在規定的110天期限內履行義務。

    269ZI公告

    (1)如果法律要求或授權某人或某機構公告其做出的決定,但未具體指明公告的載體,則其應公告于:

    (a)某一份在各州、首都行政區和地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

    (b)如果是屬第3部分的決定,應發布于公報上。

    (2)如果法律要求某人或某機構在某一出版物上公告其做出的決定,則該人或機構必須:

    (a)說明決定或裁定的詳細情況;且

    (b)在通告中或在其他報告中同時說明做出該種決定或裁定的原因,包括所有的事實結論或據以做出該結論的有關部門法律;且

    (c)如果某人有權讓另一機構對決定或裁定進行再審,或提交另一機構再審,應在通知中說明行使權利的細節。如果其他報告中有事實結論或依據的法律,應保證可自由得到這些報告的復印件及告知可得到的方式。

    (3)被要求或被授權公告其決定的個人或機構必須:

    (a)保證向受決定或裁定影響的出口商所屬國提供一份有關通告或另外報告的復印件;

    (b)向已知的將受決定或裁定影響的其他有關各方提供一份報告復本。

    (4)如果海關執行官發出公告要求繳納保證金,則公告中應包括交納保證金的詳細情況,特別是:

    (a)有關產品出口商的名稱,如果出口商太多,則出口國的名稱;

    (b)有關產品的詳細說明;

    (c)各出口商的相應傾銷幅度和據以確定傾銷幅度而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進行比較的方法;

    (d)在做出肯定初裁前與確定傾銷對某一產業的實質損害或對該產業新建的實質障礙有關的參照因素。

    (5)如果部長公告:

    (a)其決定征收或不征收反傾銷稅,則該決定應包括上條(a)、(b)和(c)所指的有關問題和確定或最終確定的有關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同時應包括做出上述決定前為確定對某一產業的實質損害或對某一產業新建的實質障礙所參考的因素;

    (b)決定溯及既往地征收的傾銷稅,則應說明其決定據以做出的根據。

    (6)如果部長公告決定接受某一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則該決定應包括:

    (a)有關產品出口商的名稱;

    (b)產品的詳細說明;和

    (c)根據價格承諾協議,不能以比此價格更低價格向澳大利亞出口有關產品的價格。

    (7)如果某人或機構被要求或授權公告其決定或裁定:

    (a)則其必須保證其公告中不含某人曾聲明為商業密秘的內容或者其他如被公開會損害當事人商業利益的內容;但是

    (b)如果有關材料必須公開,在不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和不損害別人的商業利益的情況下,該機構或個人可以摘要的形式予以公開,以使他人可對該材料有合理的了解。

    269ZJ海關執行官應予公布的內容:

    (1)對有關可引起調查或可導致復審的任何申請,海關執行官必須:

    (a)公布該有關申請或要求的調查或復審,其中包括有關方面提交的材料,調查、復審或詢問過程中總結的基本事實說明和海關執行官和有關當事人的信函;及

    (b)提醒有關方面注意公布的內容和他們有權核查記錄;

    (c)根據有關方面的請求向其提供核查所需公開材料。

    (2)如果某方聲明自己提供的材料屬商業秘密和其公開發布會損害自己的商業利益,其必須提供一份該材料的極為詳細同時又不損害自己的商業利益的摘要,以使他人能對其材料的實質有個合理的了解。

    (3)如果上述提供材料者能說服海關執行官其無法做成一份符合上述要求的摘要,則其可不必照做。

    (4)如果有關信息是口頭提供的,則海關執行官不能加以采用,除非信息的提供者或海關執行官事后又做成書面材料。

    (5)如果某人聲稱自己提供的材料屬商業秘密或該材料的發布會損害其商業利益,而海關執行官不同意其主張,但該提供材料者仍堅持不同意公布其材料或做出一份該材料符合要求的摘要,則海關執行官可不予考慮這些材料,除非證實該材料確實正確。

    (6)如果某人聲稱自己提供的材料屬商業秘密或該材料的發布會損害其商業利益,海關執行官同意其主張,但該提供材料的人不愿提供該材料的符合要求的摘要以供發布,則海關執行官可不予考慮其材料,除非能證明該材料確實屬實。

    第八部分貿易措施復審官

    269ZK本部分的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設立貿易措施復審官制度的規定:

    ·規定貿易措施復審官的任職期限和任職條件;

    ·代理貿易措施復審官的任命;

    ·貿易措施復審官工作所需的人員配備;

    ·有關貿易措施復審官對其掌管資料處理披露的規定。

    269ZL貿易措施復審官

    (1)貿易措施復審官由部長任命。

    (2)貿易措施復審官可以是全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

    (3)部長不能任命海關官員做貿易措施復審官。

    (4)被任命為貿易措施復審官的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知識和經驗。

    269ZM復審官的權力

    復審官有權采取必要的或合理的行動以履行對部長或海關執行官的決定的復審職能。

    269ZN復審官的保護

    復審官在履行本職工作中享有同高等法院法官同樣的保護和豁免的權利。

    269ZO任職期限和條件:

    (1)復審官的每一任期不超過三年,具體期限由任命狀規定。

    (2)復審官可以被連續任命。

    (3)復審官的任職期限和條件由部長書面決定。

    269ZOA利益公開制度

    復審官必須書面通知部長其擁有直接或間接商業利益的經營活動及其有關公司。

    269ZP職業限制

    除非得到部長的批準,復審官不得:

    (a)如果專職的,從事所任職務以外的有償工作;

    (b)如果兼職的,從事與本職工作相沖突的有償工作。

    269ZQ辭職

    復審官可以向部長提出書面辭呈。

    269ZR免職

    (1)部長可在以下條件下可免除復審官的職務:

    (a)作為專職復審官,在12個月內連續14天未上班或共計28天未上班者;或

    (b)復審官有行為不當,或缺乏履行本職工作的能力。

    (2)部長在以下情況下必須免除復審官職務:

    (a)復審官破產,申請免除其債務,與債權人和解或做償債安排;

    (b)作為專職人員,其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有償職業;

    (c)作為兼職人員,其從事與本職工作相沖突有償職業。

    269ZS代理復審官

    (1)部長可任命一人代行復審官職務;

    (a)在復審官席位空缺時(不管過去是否曾任命過);

    (b)在復審官缺席或離開澳大利亞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任何時間或整個期間。

    (2)在復審官席位空缺時被任命的代行復審官職務的人的就任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但其可被連續任命。

    (3)代行職務的人在下述情況下的一切所為均無效:

    (a)任命其職務的條件尚未出現;

    (b)對其任命有瑕疵或不符合規定;

    (c)對其任命已變得無效;

    (d)代理的時機尚未出現或已結束。

    269ZT為復審官提供工作條件

    (1)部長必須為復審官提供充分的工作條件(包括人事方面的)以使復審官有權自己開展工作。

    (2)如果某人被安排協助復審官工作,其必須在復審官指導下履行職責。

    269ZU復審官可提供材料

    (1)復審官可把本人收到的有關材料(包括人事信息)提供給有關當事人。

    (2)復審官或其手下工作人員不得:

    (a)向有關人員提供其掌握的屬商業秘密的材料;

    (b)向有關人員提供關于執行補充調查的人事安排方面的消息,但向海關執行官或其指定的其他海關官員提供的除外。

    (3)向以下人員提供上述所指消息不屬禁止行為:

    (a)部長;

    (b)部長秘書;

    (c)海關執行官;

    (d)海關執行官書面指定的某一海關官員;

    (e)部長雇員和秘書以書面文件指定的人員。

    269ZV錯誤或誤導性材料

    (1)任何人不得向復審官提交其明知是錯誤或嚴重誤導性的書面材料。

    (2)如果上述書面材料在提交給復審官時,提交人:

    (a)告知復審官該材料有誤或具有嚴重誤導性

    (b)具體說明就其所知該材料在哪些方面有誤或具有嚴重誤導性,則上條規定不適用于該書面材料。

    第九部分復審官的復審初步措施

    269ZW本部分的主要內容:

    本部分是關于復審官對部長或海關執行官做出的某些決定進行復審的程序。其包括:

    ·定義和初審問題(A章)

    ·對部長的決定的復審機制(B章)

    ·對海關執行官的決定的復審機制(C章)

    ·與復審有關的公告問題(D章)復審官對部長做出的決定的復審權只能針對部長做出的原始決定,而不能針對部長對原決定復審的決定。

    269定義

    (1)申請指申請對部長或海關執行官做出的決定進行復審。

    (2)規定的格式,指復審官通過正式文件規定使用的格式。

    (3)調查結論,指對具體事實所做的總結或進一步的結論。

    (4)有關方面指:

    (a)如果可復審決定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做出的,則為該申請人;

    (b)生產或可能生產全部或一定比重的可復審決定所針對產品的生產商的代表;

    (c)與可復審決定所指產品的進口有或可能有直接關系的人,與可復審決定所指產品的類似產品的進口已經或可能有直接關系的人;

    (d)與可復審決定所指產品或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類似產品的生產或加工有直接關系的人;

    (e)其大多成員與下述情況有或可能有直接關系的商會組織;

    (Ⅰ)可復審決定所指的產品或其類似產品的生產或加工;或

    (Ⅱ)上述產品進口或出口到澳大利亞;

    (Ⅲ)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情況。

    (f)已經或可能出口到澳大利亞的可復審決定所指的產品或類似產品的出口國或生產國政府。

    269ZY申請的提出

    復審申請可以以下方式向復審官提出:

    (a)送交復審官指定的地點;或

    (b)郵寄到復審官在規定格式中指定的郵政地址;或

    (c)傳真到規定格式中復審官指定的傳真號碼。

    269ZZ復審的方式

    (1)如果要求復審官在復審時決定通常應由部長決定的事項,則復審官必須按以下方式做出決定;

    (a)以與部長同樣的方式;且

    (b)參照部長做出同樣決定時所應參照的有關因素。

    B章對部長決定的復審269ZZB對部長作出的決定進行復審的一般程序:

    提出復審申請(必須與收到可復審決定通知后30天內提出);復審官發布決定復審的通知;有關方面提交材料;復審官開展復審;復審官向部長提交復審意見;部長審查復審官的復審意見;海關執行官補充調查;部長收到海關執行官的報告并做出最終決定;新決定替代原舊決定;或部長考慮復審官的報告后直接確認原決定。

    269ZZC可請求復審的人與可復審決定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對該決定進行復審。

    269ZZD申請提出的時間復審申請必須于可復審決定公開發布的30天內提出。

    269ZZE申請的提出

    (1)申請必須:

    (a)用書面形式;

    (b)按規定的格式制成;

    (c)包括格式要求填寫的內容;

    (d)按格式要求方式簽章。

    (2)申請必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包括與申請有關產品的詳細說明;

    (b)詳細說明申請人認為可以要求對原可復審決定所據以做出的有關事實結論開展重新調查的理由。

    (c)具體說明原事實結論的內容。

    (3)復審官收到的申請的時間為申請提出的時間。

    269ZZF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時有合理理由使有關當局對申請中指出的事實結論展開補充調查。

    269ZZG駁回申請——未能提供詳細情況

    (1)如果復審官認為申請人未在申請中提供與請求重新調查的事實結論有關的詳細情況,其應在收申請后30天內駁回申請。

    (2)復審官可在上述期間內要求申請人補充所需細節材料;

    (3)上文(1)所指的與申請有關的細節包括:

    (a)規定格式要求填寫的內容;

    (b)復審官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申請的細節。

    269ZZH駁回申請——未能提供機密材料的摘要

    如有以下情況,復審官應駁回申請:

    (a)申請人在申請中聲明其提供的材料為商業秘密或其公開會損害自己的商業利益;

    (b)申請人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摘要說明。

    269ZZI決定復審的公告

    (1)在開始復審前,復審官應在一份在各州、首都行政區和地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上發布一份公告,說明其準備進行復審。

    (2)上述公告必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與申請有關的產品的說明;

    (b)請求復審的有關決定和請求復審的理由(包括申請人請求對之進行重新調查的具體事實調查結論);

    (c)邀請有關方面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天內提交與申請有關的評述材料;

    (d)指出材料提交的地點和方式。

    269ZZJ有關方面提供材料與可復審決定有關的當事人可以在公告發布后30天內向復審官提交公告要求的材料。如其要求把該材料作為商業秘密或敏感的商業信息,還應包括該材料的摘要說明。

    269ZZK復審

    (1)如果復審官未駁回申請,其必須向部長提交一份如下內容的報告:

    (a)建議部長維持原做出的決定;或

    (b)建議部長指示海關執行官對據以做出原決定的事實調查結論進行補充調查。

    (2)復審官應在報告中:

    (a)如果認為應確認申請中指出的事實調查結論,建議部長維持原決定;

    (b)如果建議對事實調查結論進行補充調查,指出這些事實調查結論的內容;

    (c)說明做出上述建議的根據。

    (3)向部長提交報告書必須于復審公告發布至少30天后,但不能超過60天,在特殊情況下經部長書面允許,可以延長。

    (4)在做出建議時,復審官:

    (a)不得參照任何無關的材料;

    (b)只能參照有關材料和基于申請中的有關材料得出的結論或有關方面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材料。

    (5)復審官不能參照在下述情況下提交的材料:

    (a)提交材料的人聲明其提交的材料屬商業秘密或其公開會損害他人的商業利益;

    (b)該材料的提供者未按規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摘要說明。

    (6)有關信息指:

    (a)如果可復審決定是根據有關申請做出的,指海關執行官在做出向部長提交的報告中的調查結論時已參照或應參照的信息材料;和

    (b)如可復審決定是根據部長的建議而開展調查后做出的,則指根據部長要求為調查的目的而收集到的材料及部長做出可復審決定前已存在的材料。

    269ZZL部長對復審官提交的建議的處理

    (1)如果復審官建議部長維持原決定或部長不接受復審官做出的對原可復審決定據以做出的事實和結論進行補充調查的建議,則部長必須發布公告維持原決定。

    (2)如果部長接受復審官的建議對原可復審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結論進行補充調查,其必須:

    (a)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執行官進行補充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其提交調查報告;并

    (b)發布公告表示接受復審官建議。

    (3)海關執行官必須根據部長的要求展開補充調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部長提交一份補充調查報告。

    (4)海關執行官必須在其報告中:

    (a)如果海關執行官認為原事實和結論應予肯定,則建議接受原事實和決定;

    (b)指出調查發現的新的事實和結論;

    (c)說明新事實和結論所根據的證據或其他材料;并

    (d)說明其做出決定的原因。

    269ZZM重新調查后的事項

    (1)收到海關執行官的補充調查報告后,部長必須:

    (a)決定維持原決定;或

    (b)撤銷原決定,做出新決定。

    (2)部長的上述裁決按其規定的時間開始生效

    (3)做出上述(1)的裁定時,部長可以:

    (a)維持原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決定;

    (b)改變原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決定;或

    (c)撤銷原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的決定,另行做出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決定。

    (4)部長必須公告其上述決定或裁定。

    (5)重新做出或變更后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決定將于以下期限屆滿;

    (a)如果對原不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的決定進行補充調查后,決定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則自原不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決定發布五年后;或

    (b)如果原決定被更改或替代,則自原決定發布之日起五年后。例如:1998年7月1日發布了征收反傾銷稅的可復審決定,后來部長經復審撤銷原決定,則新的替代決定將于2003年7月1日屆滿。

    (6)如果:

    (a)部長裁定撤銷或變更原反傾銷或反補貼稅決定,或撤銷原決定做出新決定,并自部長的新決定做出前開始生效;且

    (b)對有關產品按原決定已付的關稅額超過按部長的新決定應付的關稅額。則該多支付關稅的人可要求退還其多繳的稅額。

    C章對海關執行官決定的復審269ZZN可復審決定由海關執行官做出的可復審決定有:

    (a)駁回申請的決定(否定性初裁的決定);

    (b)終止調查的決定;(第269TDA(1)、(2)、(3)、(7)、(13)、(14)項下的調查)

    (c)向部長做出的第269X(6)(b)或(c)節的建議決定。

    269ZZP申請提出時間復審申請必須于海關執行官將可復審決定通知申請人后30天內提出269ZZQ提出申請(1)申請必須:

    (a)用書面形式;

    (b)按規定的格式做成;

    (c)包括格式要求的內容;

    (d)按格式的要求簽名。注意:如要求作為商業秘密或敏感商業信息,還應提交有關材料的概要說明。

    269ZZR終止調查決定復審申請的駁回如有以下情況,復審官必須駁回終止調查決定的復審申請:

    (a)聲明自己提供的材料屬商業秘密或其公開會損害某人的商業利益的信息材料;

    (b)未按規定提交上述材料的概要說明。

    269ZZS對否定性初步裁定的復審

    (1)復審官必須對否定性初步裁決的復審申請做出決定:

    (a)決定維持原可復審裁定;或

    (b)決定撤銷原裁定,并做出新的接受申請的決定。

    (2)海關執行官必須于上述新裁定做出后公告公布新裁定的內容。

    (3)復審官做出復審決定時,只能參照海關執行官做出原可復審裁定所依據的材料。

    (4)復審官必須在收到復審申請后60天內做出復審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經部長書面同意可以書面延長。

    269ZZT對終止調查決定的復審

    (1)如果終止裁定的復審申請未被駁回,復審官必須對該申請做出決定:

    (a)維持原裁定;

    (b)撤銷原裁定。

    (2)復審官撤銷原裁定后,海關執行官必須盡快公布與復審所指的原申請采取反傾銷措施有關的基本事實說明。

    (3)基本事實說明公布后,必須恢復關于原申請的調查。

    (4)復審官復審時只能參照海關執行官做出原裁定依據的材料。

    (5)復審官必須于收到復審申請后60天內,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部長的批準,在延長的時間內做出復審決定。

    (6)復審官做出的本節項下的決定必須于一份于各洲、澳大利亞首都地區及北方行政區發行的報紙上發布。

    269ZZU否定性初裁的復審

    (1)復審官必須對否定性初裁的復審申請做出如下決定:維持原可復審決定;或撤消原可復審決定,做出新的決定。

    (2)如果復審官撤銷了原可復審決定并做出了新的決定,其應于新決定做出后7天內建議部長實施該決定。

    (3)復審官做出本節決定時只能參考海關執行官做出原決定所參照過的材料。

    (4)復審官必須于收到復審申請后60天內,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部長的批準,在延長的時間內做出復審決定。

    269ZZV可復審的復審官決定的效力復審官的復審決定和海關執行官決定有同等效力,并從決定做出時開始生效。

    D章與復審有關的公告269ZZX

    (1)對每一復審申請,復審官必須:

    (a)發布如下內容的公告:

    (Ⅰ)申請書的內容;

    (Ⅱ)復審官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補充材料;

    (Ⅲ)其他有關方面提交的與申請有關的材料。

    (b)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向其提交上述材料供其核查。

    (2)公開的材料不能包括附有摘要說明的屬商業秘密或其發布會損害某人商業利益的材料。

    269ZZY機密材料及敏感商業信息

    (1)如果某人在向復審官提交有關材料時聲明其提交的材料屬:

    (a)機密材料;或

    (b)其發布會損害某人的商業利益。則其在向復審官提交上述材料時,必須附上有關該材料的適當的摘要說明以供發布。

    (2)上述摘要必須:包括充分的說明,以讓有關方面可對其實質內容有一定程度的合理理解;但是(b)不致侵犯別人的商業秘密,或損害他人的商業利益。

    三、海關條例REG180成本的確定:

    (1)在確定產品在出口國的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及與銷售有關的一般費用時,部長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參照有關因素和使用有關計算方法。

    (2)如果相同產品出口商或其他銷售者存有會計記錄,且該會計記錄符合出口國一般的會計原則及能合理反映該產品的生產或加工成本,則部長應按會計記錄的材料計算成本。

    (3)部長應考慮與相同產品的成本分攤有關的各種已掌握材料,部長在計算有關產品成本時應考慮與該產品成本分攤有關的各種資料,特別是要確定合理的分攤和折舊期限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開發成本,包括該產品出口商或其他銷售商提供的證明其長期使用上述成本分配方法的材料。

    (4)如果部長發現某種一次性成本被用于現在或將來或現在和將來的多次使用,但未按上條方法進行分攤,則部長應在計算生產商或其他銷售者的成本時予以調整。

    (5)如果部長發現成本在調查期間受到開業期的影響,且未按上述(3)的規定進行成本分攤,則部長應根據上述情況對有關成本進行調整,以反映試生產階段結束的成本或若試生產階段超過調查期限,則部長應合理考慮使之反映調查階段最近表現的成本。

    (6)部長不能考慮任何未經證實的材料。

    REG181成本和利潤的確定

    (1)在確定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及與銷售有關的一般費用、利潤及其產品的正常價值時,部長必須按條例的規定參考有關因素和運用有關計算方法。

    (2)部長在運用與有關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有關的資料進行上述計算時,應選取有代表性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一般費用和銷售利潤。

    (3)如果部長不能運用上述資料計算有關成本、費用或利潤,則應通過確定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出口商或生產商在生產、加工或銷售該產品時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或利潤,或出口國國內市場上被選定的部分出口商在生產、加工或銷售同類產品時實際發生費用的加權平均數。

    (4)如果部長運用有關計算方法計算出口商或其他銷售商的代表性利潤,且該計算出口利潤超過出口國國內市場其他出口商或生產商銷售同一種類似產品通常可得的利潤,則其確定的利潤不能超過實際得到的利潤。

    (5)部長不能考慮任何未經證實的材料。

    (6)本法中的字、詞凡在第XVB部分中有定義的,則適用該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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