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質量,嚴格準入標準,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省級食品生產安全許可工作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對全市范圍內符合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實行的抽查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區縣質監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工作的質量。
各區縣質監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符合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報送市質監局。
具有發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
第四條 市質監局對各區縣質監局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
(一)申請書填寫是否完整,所列生產設備、檢測設備等內容是否能夠體現企業具有必備條件,所列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代碼證是否有效;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報告是否合理、完整、規范。
第五條 材料審查重點內容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即為材料審查不合格;市質監局將不合格的申請材料退回各區縣質監局。
因材料審查不合格退回的申請材料,各區縣質監局應當立即組織企業進行補正。經補正符合要求重新報送的材料,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再次進行審查。
第六條 市質監局對具有發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審查的重點是:發證檢驗報告是否準確、完整、規范。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要求的,即為材料審查不合格;市質監局將不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退回檢驗機構。
因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要求退回檢驗機構的,檢驗機構應當立即進行補正。經補正符合要求重新報送的,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再次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由市質監局組織現場抽查。抽查的企業名單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隨機確定。
第八條 市質監局負責確定抽查組組成人員。抽查組一般由2至3人組成,抽查組成員應當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注冊教師、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或者為市局按規定指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采用赴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的方法進行抽查。現場檢查的主要依據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檢查重點為不合格項改進情況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表》中的以下內容:
(一)管理職責(1.3);
(二)生產場所(2.1);
(三)生產設備(2.2);
(四)采購驗證(4.3);
(五)質量控制(5.2);
(六)檢驗設備(6.1);
(七)出廠檢驗(6.4)。
第十條 被抽查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為抽查不合格:
(一)有嚴重不合格項的(包括現場發現非重點檢查內容中有嚴重不合格情況的);
嚴重不合格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現的性質嚴重的不合格,或是區域性的、系統性的不合格。
(二)重點檢查內容(即是附表1中的審查項目)一般不合格項和原核查結論中非重點檢查內容一般不合格項的總數大于7項的;
一般不合格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現的一種偶然的、孤立的、性質輕微的不合格。
(三)企業未采取措施改進一般不合格項的。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抽查組應當立即將檢查情況及結論填寫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現場抽查記錄表》(附表1)中,并由所在地質監局和企業代表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凡抽查結論中出現不合格的,市質監局將企業所在地同批全部產品申請材料退回區縣質監局。
第十三條 各區縣質監局收到退回的申請材料后,對市質監局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應當立即發出《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終止本次申請程序;對其他申請企業,要立即逐一重新復審,在確認滿足條件后,由所在地質監局出具復審意見將企業材料重新報送。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對同一地的企業申請材料審查和抽查均合格的(附表2),由市質監局按照規定程序作出予以食品生產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市質監局自收到各區縣質監局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查和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對各區縣質監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每批都要進行審查并實施抽查。對材料審查和企業抽查持續全部合格的單位,可以適當減少抽查比例,或者免于現場抽查。
第十七條 由于核查組在現場核查中的過錯行為,造成市質監局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對承擔該企業現場核查工作的核查組,由市質監局按照《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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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對全市范圍內符合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實行的抽查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高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經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各區縣質監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工作的質量。
各區縣質監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符合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報送市質監局。
具有發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
第四條 市質監局對各區縣質監局報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
(一)申請書填寫是否完整,所列生產設備、檢測設備等內容是否能夠體現企業具有必備條件,所列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代碼證是否有效;
(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報告是否合理、完整、規范。
第五條 材料審查重點內容中有一項不合格的,即為材料審查不合格;市質監局將不合格的申請材料退回各區縣質監局。
因材料審查不合格退回的申請材料,各區縣質監局應當立即組織企業進行補正。經補正符合要求重新報送的材料,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再次進行審查。
第六條 市質監局對具有發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審查的重點是:發證檢驗報告是否準確、完整、規范。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要求的,即為材料審查不合格;市質監局將不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退回檢驗機構。
因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要求退回檢驗機構的,檢驗機構應當立即進行補正。經補正符合要求重新報送的,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再次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由市質監局組織現場抽查。抽查的企業名單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隨機確定。
第八條 市質監局負責確定抽查組組成人員。抽查組一般由2至3人組成,抽查組成員應當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注冊教師、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或者為市局按規定指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采用赴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的方法進行抽查。現場檢查的主要依據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檢查重點為不合格項改進情況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現場審查表》中的以下內容:
(一)管理職責(1.3);
(二)生產場所(2.1);
(三)生產設備(2.2);
(四)采購驗證(4.3);
(五)質量控制(5.2);
(六)檢驗設備(6.1);
(七)出廠檢驗(6.4)。
第十條 被抽查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為抽查不合格:
(一)有嚴重不合格項的(包括現場發現非重點檢查內容中有嚴重不合格情況的);
嚴重不合格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現的性質嚴重的不合格,或是區域性的、系統性的不合格。
(二)重點檢查內容(即是附表1中的審查項目)一般不合格項和原核查結論中非重點檢查內容一般不合格項的總數大于7項的;
一般不合格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出現的一種偶然的、孤立的、性質輕微的不合格。
(三)企業未采取措施改進一般不合格項的。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抽查組應當立即將檢查情況及結論填寫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企業現場抽查記錄表》(附表1)中,并由所在地質監局和企業代表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凡抽查結論中出現不合格的,市質監局將企業所在地同批全部產品申請材料退回區縣質監局。
第十三條 各區縣質監局收到退回的申請材料后,對市質監局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應當立即發出《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終止本次申請程序;對其他申請企業,要立即逐一重新復審,在確認滿足條件后,由所在地質監局出具復審意見將企業材料重新報送。市質監局按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對同一地的企業申請材料審查和抽查均合格的(附表2),由市質監局按照規定程序作出予以食品生產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市質監局自收到各區縣質監局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查和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對各區縣質監局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每批都要進行審查并實施抽查。對材料審查和企業抽查持續全部合格的單位,可以適當減少抽查比例,或者免于現場抽查。
第十七條 由于核查組在現場核查中的過錯行為,造成市質監局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對承擔該企業現場核查工作的核查組,由市質監局按照《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