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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15號)

   2014-04-17 610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6日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14〕9號),組建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計生委),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
 
  2.取消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3.取消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4.取消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5.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6.取消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7.取消醫療機構開展戒毒脫癮治療審批。
 
  8.取消碘鹽加工企業衛生許可。
 
  9.取消在碘鹽中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審批。
 
  10.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11.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12.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審批項目。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職責下放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職責下放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職責下放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省衛生廳、原省人口計生委的全部職責,劃入省衛生計生委。
 
  2.將省發展改革委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計生委。
 
  3.將原省衛生廳承擔的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原省人口計生委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劃給省發展改革委。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審批職責。
 
  2.增加港、澳、臺投資者在省內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
 
  3.(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增加組織省內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職責。
 
  4.增加組織省內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督管理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山西省補充目錄,擬訂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供應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山西省補充目錄藥品的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負責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負責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省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省級部門有關干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計生委設22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人事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干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普法宣傳和法律法規咨詢等工作。
 
  (四)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承擔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范措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省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范,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十)中醫藥管理局(對外可稱省中醫藥管理局)。
 
  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重點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指導中醫藥教育改革,承擔中醫藥、中西醫結合科學研究和老中醫經驗、中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導社區和農村中醫藥工作。
 
  (十一)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
 
  (十二)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
 
  (十四)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范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國家基本藥物山西省補充目錄并組織實施,擬訂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供應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山西省補充目錄藥品的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六)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指導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絡建設,承擔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指導市、縣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七)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市、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九)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范,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
 
  (二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
 
  (二十一)對外交流合作處。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出境)等有關涉外工作。
 
  (二十二)干部保健局。
 
  承擔省直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及重要外賓在晉工作期間的醫療安排,承擔省級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件執行(行政編制8名由省紀委統一管理)。
 
  四、人員編制
 
  省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制為1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24正33副(含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省衛生計生監察專員7名(正處長級)。工勤人員編制16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省計劃生育協會機構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二)與省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省衛生計生委與山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省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計生委應當盡快制定、修訂。2.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機構、5名行政編制等成建制劃入省衛生計生委。原省人口計生委負責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等職責的3名行政編制劃給省發展改革委。以上劃轉編制已計入省衛生計生委158名行政編制總額。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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