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各有關大學、申康醫院發展中心,中國福利會,市婦女保健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為切實保障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期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現將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應組織轄區各相關醫療保健機構認真學習《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推進和積極倡導母乳喂養,維護兒童健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饋贈和贊助,或參與各種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銷和宣傳,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十)項、《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上述要求,將對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重點工作內容,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新生兒合法權益。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12月13日
為切實保障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期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14號),現將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應組織轄區各相關醫療保健機構認真學習《關于進一步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通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推進和積極倡導母乳喂養,維護兒童健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為推銷產品而給予的饋贈和贊助,或參與各種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銷和宣傳,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十)項、《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根據上述要求,將對規范母乳代用品宣傳和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重點工作內容,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新生兒合法權益。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