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8日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常寧茶油的質量和特色,維護常寧茶油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關于批準對常寧茶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39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常寧茶油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保護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油茶產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油茶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商務和糧食局、衛生與計劃生育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新聞出版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常寧市境內宜陽街道辦事處、柏坊鎮、水口山鎮、煙洲鎮、蔭田鎮、白沙鎮、西嶺鎮、三角塘鎮、洋泉鎮、廟前鎮、羅橋鎮、板橋鎮、勝橋鎮、官嶺鎮、新河鎮、蓬塘鄉、蘭江鄉、大堡鄉等鄉鎮(街道辦事處)。
常寧茶油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六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七條 對在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常寧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九條 常寧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茶油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三)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十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寧茶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營業執照;
(三)《常寧茶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林木權屬登記證明》(以下簡稱《林權證》)或者與擁有《林權證》的茶油生產者(基地)簽訂的原料收購協議;
(四)省級(或者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者最近3年經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檢驗報告;
(五)生產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和質量體系文件目錄;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常寧茶油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要求,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油茶辦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按季度組報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衡陽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林權證》作為常寧茶油原料產自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和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申領《林權證》的油茶種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范圍內擁有油茶(基地)的;
(二)油茶(基地)建設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規定的;
(三)茶油生產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規定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8日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常寧茶油的質量和特色,維護常寧茶油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關于批準對常寧茶油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39號,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常寧茶油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保護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油茶產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油茶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商務和糧食局、衛生與計劃生育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新聞出版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常寧市境內宜陽街道辦事處、柏坊鎮、水口山鎮、煙洲鎮、蔭田鎮、白沙鎮、西嶺鎮、三角塘鎮、洋泉鎮、廟前鎮、羅橋鎮、板橋鎮、勝橋鎮、官嶺鎮、新河鎮、蓬塘鄉、蘭江鄉、大堡鄉等鄉鎮(街道辦事處)。
常寧茶油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六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七條 對在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常寧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九條 常寧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茶油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三)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3年內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十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寧茶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營業執照;
(三)《常寧茶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林木權屬登記證明》(以下簡稱《林權證》)或者與擁有《林權證》的茶油生產者(基地)簽訂的原料收購協議;
(四)省級(或者國家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者最近3年經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檢驗報告;
(五)生產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和質量體系文件目錄;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常寧茶油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要求,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油茶辦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
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復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按季度組報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衡陽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林權證》作為常寧茶油原料產自常寧茶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和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申領《林權證》的油茶種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范圍內擁有油茶(基地)的;
(二)油茶(基地)建設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規定的;
(三)茶油生產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常寧茶油》規定的。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