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的監督控制,有效預防或應對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健康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風險監控是指通過信息收集、調查核實、風險監測、分析評估等手段,對傾向性、苗頭性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及其程度做出判斷,以預測可能發生的區域性、突發性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過程。
第三條 對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實行風險源屬地管轄與風險程度管轄相結合的體制:
一級風險由省質監局負責組織監控,風險源的市縣兩級質監局協同實施,并向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監控情況。
二級風險由市州質監局組織監控,所屬縣市區質監局協同實施,并向市州政府和省質監局報告監控情況;
三級風險由縣市區質監局組織監控,并向縣市區政府和市州質監局報告監控情況;
第四條 省質監局設立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委員會由主管領導、行政職能機構、檢測技術機構以及高等院校、食品研究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職責是對風險信息、調查分析報告、檢測報告等材料進行綜合分析論證,預測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
第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獲取與收集:
(一)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發現的風險信息,由食品檢驗機構負責提供,下達監督檢驗任務的職能部門負責收集;
(二)對食品生產企業巡查發現的風險信息,由執行巡查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三)食品案件查處中發現的風險信息,由案件辦理的稽查機構負責收集;
(四)基層信息員和協管員報送的風險信息,由管理信息員、協管員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五)投訴、舉報反映的風險信息,由12365指揮中心和受理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六)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提供或通報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食品監管機構負責收集;
(七)新聞媒體披露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宣傳機構負責收集;
(八)上級機關批辦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辦公室負責收集。
第七條 各信息收集機構通過以上渠道獲取風險信息后,應當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篩選。認為信息所反映的事項存在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發送風險源所在地的質監局。其中風險信息涉及縣域范圍的,發送縣級質監局;風險信息涉及市域范圍的,發送市級質監局;風險信息涉及跨市州以上范圍的,發送省質監局。
風險信息的發送應當留底備查。
第八條 風險源所在地的質監局接到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風險信息的真實性及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風險信息所反映的情況是否客觀存在;
(二)風險指向產品的品種、名稱、生產企業;
(三)風險指向產品已經生產和銷售的數量及范圍;
(四)風險表現形式,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范圍及其程度。
根據風險信息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決定是否繼續調查核實。
第九條 在調查核實中,應當抽取風險指向產品的樣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技術機構進行檢測。抽樣數量和檢測項目根據風險范圍及表現形式確定。
第十條 組織調查核實的質監局認為必要,可以對風險指向產品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一條 承擔風險產品檢測任務的檢驗技術機構在接到樣品后,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向委托的質監局提出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內容包括受檢產品名稱、品種、抽樣數量、檢測項目、結果判定、有害成分及其含量、嚴重程度、危害的技術性預測、原因分析、處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負責風險信息調查核實的質監局應當對調查核實情況、風險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風險信息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風險信息來源、風險信息的真實性、風險的表現形式及原因、風險產品的缺陷及性質、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及生產銷售情況、風險產品已經造成的危害及程度、對風險產品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對風險產品可能繼續造成危害的范圍及其程度的預測、風險等級確定建議等內容。
風險信息調查報告應當連同風險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對風險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所有報告及材料進行分析、論證,對風險等級作出評估,提出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由、分析論證、風險等級的確定、后果預測、應對措施建議等。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報告統一提交省質監局。
第十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的確定原則是:
(一)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特別是兒童產生重大疾患或死亡的;
2、可能在跨市州以上范圍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二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特別是兒童產生較重疾患的;
2、可能在市域范圍內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三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產生疾患的;
2、可能在縣域范圍內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十六條 省質監局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和食品風險等級,按照第三條規定的管轄原則,向有關質監局下達控制指令,并向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信息。需要向社會預警時,依照有關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接到指令的質監局應當按照指令要求,從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行嚴密控制和處置,并及時向省質監局報告進展情況和結果:
(一)對已生產尚未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行封存;
(二)責令生產企業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三)監督對封存和召回的產品進行處置;
(四)責令生產企業停產整頓,并對整頓結果進行復查驗收;
(五)組織開展區域專項整治;
(六)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根據食品質量狀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安排省局直屬檢驗技術機構對高風險種類的食品及其包裝產品進行風險監測。檢測項目以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質、食品添加劑、藥物殘留、未知有害物質等涉及健康安全的項目為主。風險監測經費從食品檢驗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計劃由省質監局與直屬檢驗技術機構共同制定,按季度下達。監測實施方案及檢測細則由承擔風險監測的檢驗技術機構負責制定,報省質監局食品監管機構審定。
第二十條 承擔風險檢測任務的檢驗技術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監測計劃、實施方案和檢測細則開展抽樣和檢測,按時出具檢測報告和監測分析報告。檢測報告依據風險檢測方案和檢測細則編寫;監測分析報告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對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的項目指標和成分含量、危及健康安全的程度、形成的原因、是否構成風險、風險范圍及程度的技術性預測等作出綜合分析,提出控制和消除風險的技術措施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一條 經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并構成風險時,應當依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擴大范圍抽樣檢測、風險評估、控制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發生的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依照《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預案》應對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在風險信息收集報送、調查核實、檢測、評估、控制、處置等食品風險監控工作中表現突出,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食品風險監控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風險監控是指通過信息收集、調查核實、風險監測、分析評估等手段,對傾向性、苗頭性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及其程度做出判斷,以預測可能發生的區域性、突發性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過程。
第三條 對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實行風險源屬地管轄與風險程度管轄相結合的體制:
一級風險由省質監局負責組織監控,風險源的市縣兩級質監局協同實施,并向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監控情況。
二級風險由市州質監局組織監控,所屬縣市區質監局協同實施,并向市州政府和省質監局報告監控情況;
三級風險由縣市區質監局組織監控,并向縣市區政府和市州質監局報告監控情況;
第四條 省質監局設立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委員會由主管領導、行政職能機構、檢測技術機構以及高等院校、食品研究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職責是對風險信息、調查分析報告、檢測報告等材料進行綜合分析論證,預測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
第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獲取與收集:
(一)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發現的風險信息,由食品檢驗機構負責提供,下達監督檢驗任務的職能部門負責收集;
(二)對食品生產企業巡查發現的風險信息,由執行巡查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三)食品案件查處中發現的風險信息,由案件辦理的稽查機構負責收集;
(四)基層信息員和協管員報送的風險信息,由管理信息員、協管員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五)投訴、舉報反映的風險信息,由12365指揮中心和受理的質監局負責收集;
(六)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提供或通報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食品監管機構負責收集;
(七)新聞媒體披露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宣傳機構負責收集;
(八)上級機關批辦的風險信息,由各級質監局的辦公室負責收集。
第七條 各信息收集機構通過以上渠道獲取風險信息后,應當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篩選。認為信息所反映的事項存在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發送風險源所在地的質監局。其中風險信息涉及縣域范圍的,發送縣級質監局;風險信息涉及市域范圍的,發送市級質監局;風險信息涉及跨市州以上范圍的,發送省質監局。
風險信息的發送應當留底備查。
第八條 風險源所在地的質監局接到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風險信息的真實性及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風險信息所反映的情況是否客觀存在;
(二)風險指向產品的品種、名稱、生產企業;
(三)風險指向產品已經生產和銷售的數量及范圍;
(四)風險表現形式,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范圍及其程度。
根據風險信息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決定是否繼續調查核實。
第九條 在調查核實中,應當抽取風險指向產品的樣品送有資質的檢驗技術機構進行檢測。抽樣數量和檢測項目根據風險范圍及表現形式確定。
第十條 組織調查核實的質監局認為必要,可以對風險指向產品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一條 承擔風險產品檢測任務的檢驗技術機構在接到樣品后,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向委托的質監局提出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內容包括受檢產品名稱、品種、抽樣數量、檢測項目、結果判定、有害成分及其含量、嚴重程度、危害的技術性預測、原因分析、處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負責風險信息調查核實的質監局應當對調查核實情況、風險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風險信息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風險信息來源、風險信息的真實性、風險的表現形式及原因、風險產品的缺陷及性質、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及生產銷售情況、風險產品已經造成的危害及程度、對風險產品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對風險產品可能繼續造成危害的范圍及其程度的預測、風險等級確定建議等內容。
風險信息調查報告應當連同風險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對風險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對所有報告及材料進行分析、論證,對風險等級作出評估,提出食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由、分析論證、風險等級的確定、后果預測、應對措施建議等。
第十四條 風險評估報告統一提交省質監局。
第十五條 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的確定原則是:
(一)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一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特別是兒童產生重大疾患或死亡的;
2、可能在跨市州以上范圍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二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特別是兒童產生較重疾患的;
2、可能在市域范圍內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以下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三級風險:
1、可能導致人員產生疾患的;
2、可能在縣域范圍內對公眾健康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十六條 省質監局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和食品風險等級,按照第三條規定的管轄原則,向有關質監局下達控制指令,并向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信息。需要向社會預警時,依照有關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接到指令的質監局應當按照指令要求,從以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行嚴密控制和處置,并及時向省質監局報告進展情況和結果:
(一)對已生產尚未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進行封存;
(二)責令生產企業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三)監督對封存和召回的產品進行處置;
(四)責令生產企業停產整頓,并對整頓結果進行復查驗收;
(五)組織開展區域專項整治;
(六)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根據食品質量狀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安排省局直屬檢驗技術機構對高風險種類的食品及其包裝產品進行風險監測。檢測項目以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質、食品添加劑、藥物殘留、未知有害物質等涉及健康安全的項目為主。風險監測經費從食品檢驗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計劃由省質監局與直屬檢驗技術機構共同制定,按季度下達。監測實施方案及檢測細則由承擔風險監測的檢驗技術機構負責制定,報省質監局食品監管機構審定。
第二十條 承擔風險檢測任務的檢驗技術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監測計劃、實施方案和檢測細則開展抽樣和檢測,按時出具檢測報告和監測分析報告。檢測報告依據風險檢測方案和檢測細則編寫;監測分析報告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對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不安全因素的項目指標和成分含量、危及健康安全的程度、形成的原因、是否構成風險、風險范圍及程度的技術性預測等作出綜合分析,提出控制和消除風險的技術措施和防范建議。
第二十一條 經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并構成風險時,應當依照本規范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擴大范圍抽樣檢測、風險評估、控制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發生的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依照《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預案》應對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在風險信息收集報送、調查核實、檢測、評估、控制、處置等食品風險監控工作中表現突出,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食品風險監控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推諉扯皮,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