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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 (內食藥監法函〔2018〕264號)

   2018-09-21 741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 
    總局辦公廳《關于征求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市監法函(〔2018〕819號)收悉。經認真研究,我局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沒有修改意見,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謹供參考。
 
    一、建議在《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附則”中,對“××個工作日”和“××日”的含義進行界定。
 
    理由:征求意見稿中多次出現“××個工作日”和“××日”的不同表述,“××個工作日”表意很明確,但“××日”卻有××個自然日和××個工作日2種理解。文稿中的“××日”是統一均指自然日還是在不同條款中含義不同,容易造成基層執法困難。
 
    二、建議刪除第二十一條。
 
    理由:2016年3月1日施行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第21號令)第十五條規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第二十條規定“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依照上述兩條規定,投訴舉報件在受理時和辦結后已2次告知投訴舉報人,且在告知結果時包含是否立案及案件查辦結果,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在立案環節不予立案時再次告知,無謂增加基層執法人員工作量,且易被追責。
 
    三、建議將各業務環節監管部門負責人吸納為案件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具體開會時可選擇案件相對應的業務監管部門負責人參會。
 
    理由: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內容理解,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意思是案審會組成人員只能是監管部門領導,環節干部不能是案審會組成人員;“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托的委員負責召集,分管該案件辦理機構的委員和分管審核機構的委員應當參加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召集人可確定其他委員參會。案件承辦人員、審核人員等相關人員可按要求列席會議。”如果工作中各業務口的環節干部不是案審會組成人員,而案件承辦人員及審核人員又是本案件的責任人,且只能列席會議,那么案審會上將不能聽到其他精通業務人員的意見。
 
    四、建議在第六十八條案件辦理期限中,設定特殊情況延長期限的規定。
 
    理由:因為實際辦理的案件情況錯綜復雜,且基層執法辦案中經常會遇到許多特殊情況,甚至有150日內依然無法結案的情況存在。因此,應規定“案件辦理期限一般為九十日,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再延長九十日。”
 
    以上意見,請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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