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秩序,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法律、法規,現就打擊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安監部門批準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
二、嚴禁危險化學品經營門店超過規定儲存量、超過許可范圍存放危險化學品。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出租房屋、倉庫給他人或單位儲存危險化學品。
四、凡違反上述規定但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主動整改的單位和個人,監管部門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逾期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廣大人民群眾應積極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涉嫌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的線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對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市安監局88666579、芙蓉區安監局84683528、天心區安監局85899817、岳麓區安監局88999265、開福區安監局84558037、雨花區安監局85880321、長沙高新區安監局88995207。
六、本通告所指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醇、氫氣、氧氣、氯氣、乙炔、過氧化物、氰化物、黃磷、丙酮、硫酸、酒精、硝酸等。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